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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怎么不是互联网金融?附:阿里系与P2P

网贷 任俊东 零壹财经 2019-08-2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阿里系

P2P就是建立在,以数据为基础的信用体系、以数据为基础的风控体系之上,是民间金融的延伸。
8月26日,马云在第二届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开幕式上说道:“P2P从第一天起就不是互联网金融,它是一个有了网页的非法集资产业。”

在马云看来,互联网金融需要以数据为基础的信用体系、以数据为基础的风控体系。P2P并不具备。
 

十部委发文定义“P2P”

2015年7月18日,央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份纲领性文件明确定义了包括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七大类互联网金融业态。

文件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同时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P2P就是建立在,以数据为基础的信用体系、以数据为基础的风控体系之上,是民间金融的延伸
 
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平台上线以来,中国P2P网贷行业已经走过了12年。零壹智库数据显示,2013-2018年间,P2P网贷平台已累计为约3500万借款人提供了融资服务,资金用途覆盖企业经营周转、消费购物、教育投资、房屋租金及装修等多个场景。

尽管当前网贷从业机构锐减,行业问题也时有发生,但从网贷行业服务借款人的金融需求来看,P2P网贷立足实体、践行普惠金融服务的正向价值仍然值得肯定。

从业务模式看,P2P将资金、资产一一对应,实现了金融体系内的革新,从金融服务模式来看,高度契合小微需求、实现出借端和借款端一一对应是网络借贷区别于传统金融的主要特征,也是行业的价值所在。
 
此外,P2P让更多人享受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P2P网贷的产生和发展在规范民间借贷、缓解行业乱象、推进互联网金融服务法治化建设方面也提供了有益借鉴;P2P积累的科技能力也正在反哺传统金融。

如果没有监管,电商也是藏污纳垢之地

“它是一个有了网页的非法集资产品”,暂且不说马云是否有权定义一个商业业态为违法,不过这番话与马云标榜的“成就他人”的人设却大相径庭。

20年前,马云的阿里巴巴通过“网页”把中国的企业推向世界,通过“网页”连接商户和消费者。而如今,马云却把通过“网页”,提供民间资金有效匹配的行业定义为非法。

如此双标令人咋舌。

回顾电商行业发展,又何尝不是历经默默无闻到野蛮生长、乱象丛生再到监管落地,行业整改、洗牌贯穿始终。

针对电商行业的假冒劣质商品丛生、捆绑搭售、保证押金不退、“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等乱象,国家在2019年1月正式出台了《电子商务法》。法律的出台使得电子商务经营将更加公开透明、电子商务服务更加规范、不诚信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电商平台对数据利用更加规范。

P2P革新传统金融模式,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从过往的监管路径可以看到,新金融业态由乱到治是必然,发展道路曲折复杂无可避免。

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仍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体,由于规模效益和风险控制等多方面的原因,中低收入阶层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通常难以得到充分的覆盖,满足这部分在全社会中占比最大的社会群体的融资需求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同样近年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问题也备受关注,并多次被写入中央文件和政策,监管层也多次强调金融要回归本源,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这种背景下,P2P网贷机构能够充分发挥个体借贷优势,依据普惠金融的指导思想,为更加广阔的普惠受众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金融信息服务,使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借款人群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和便捷性,填补传统金融体系对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的消费群体的覆盖不足。

随着行业的迅猛发展,依托于海量数据和流量优势,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金融科技公司,这些科技公司又促进传统金融快速发展。
 
阿里系与P2P

1、阿里系银行通过P2P平台存管系统测评

8月9日阿里巴巴旗下的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银行)近日在中国互金协会信披系统上发布关于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通过测评声明,称其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已于2019年8月5日通过测评。

 
2、阿里旗下P2P平台网金社

早在2015年由恒生电子中投保、蚂蚁金服共同设立的P2P平台网金社正式上线。公开资料显示,网金社有消费属性的金融资产、有娱乐性的金融产品、有可以和生活旅游相关的金融产品、有众筹、有B2B资产交易等。

成立之初网金社CEO吴志刚表示,网金社的定位是一个资产交易平台,连接交易的双方,并非取代金融机构,而是协助金融机构一起完成基础资产的生产。

据腾讯科技报道,2015年网金社也曾公开表示,不只做普遍意义上的P2P。其产品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有金融机构参与,如中投保参与做担保,另外一部分是去中介化的P2P类业务。

3、蚂蚁金服旗下招财宝也涉足P2P业务

2014年蚂蚁金服旗下招财宝上线,公开资料显示,招财宝是一个投资理财开放平台: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平台发布保本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中小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平台发布借款项目并由金融机构提供本息保障,余额宝用户则可以通过平台购买理财产品或向融资人直接出借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招财宝平台借款产品引入了担保机制,由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提供本息保障。

2016年12月20日,侨兴3.12亿元私募债违约后,关于招财宝发行私募债是否违规和其个人贷是不是P2P业务引发讨论。

招财宝设定,侨兴私募债认购起始金额为1万元,认购后满足一定期限后,可通过招财宝“变现”功能,以“个人贷”借款变现退出,但其底层债权仍为侨兴私募债。 

“变现”功能使得原始债权持有人和个人贷投资人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谭鸿对零壹财经表示,招财宝的个人贷和企业贷的本质是带担保的P2P业务,根据“行为监管”的思路,应该被划为P2P网贷业务的监管范畴。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律师进一步指出,个人贷投资人对应的原始债券持有人,可以划定为P2P业务。

写在最后

若如马云所说:“P2P从第一天起就不是互联网金融,它是一个有了网页的非法集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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