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专栏】AIGC侵权,平台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4-03-06 13:56:49 阅读:14309

关键词:AIAICG人工智能

作者 | 肖飒团队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日前,广东一则判决记载:国内某AICG平台因生成作品侵权而致使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各AIGC平台因素材选取及内容产出的不确定性陷入“被侵权”之风险,我们希望结合该判决的主要观点通过本文探讨AIGC的素材及作品的版权合规进路,供各...
作者 | 肖飒团队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日前,广东一则判决记载:国内某AICG平台因生成作品侵权而致使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各AIGC平台因素材选取及内容产出的不确定性陷入“被侵权”之风险,我们希望结合该判决的主要观点通过本文探讨AIGC的素材及作品的版权合规进路,供各位读者参考,不足之处请多指正。
 
01
生成作品可能侵犯哪些著作权
 
AIGC的生成作品以文字、图片及视频为主,该等作品在平台与用户以非公开形式交互时,依照用户的指令及建议而生成。如生成作品与特定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高度相似的,会侵犯特定作品的著作权,可能侵犯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权。

1、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如生成作品与特定作品高度近似,可推定生成作品复制了特定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平台或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2、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生成作品与特定作品高度近似,而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地点使用AIGC平台输入相同指令并获得侵权的生成作品,平台或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3、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生成作品在保留了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可认为平台实施了改编特定作品的侵犯改编权的行为。
 
02
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冲突
 
一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的保护是择一的,开篇提及案例的法院观点并未对此作出辨析,而是选择以复制权、改编权对原告权利进行保护。在AIGC的场景下,我们倾向于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特定作品进行保护。

原因在于用户使用相同指令生成的作品是一致的,公众可以通过交互式手段获得作品。因平台的服务其已经联网并运行,可认为在作品首次生成后便已被存储至服务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并不是将特定作品上传至服务其中产生复制件的复制行为,而是由此形成的使作品为公众以交互式手段所获得的行为。基于此,如生成作品侵权的,我们认为侵犯的应该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契合了要求AIGC平台不再生成侵权作品的停止侵权措施——如果侵犯的是复制权,因侵权行为已经完成,便不存在停止侵权一说。
 
03
如何规避生成作品的侵权风险?
 
避免生成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进路有二:
 
第一,生成作品与特定作品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在版权保护领域,常有“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说法,具体到AIGC领域,即生成作品使用特定作品的风格而不抄袭特定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不构成侵权。以CHATGPT为例,我们要求其生成金庸书籍内容的,它会以侵权为由拒绝,但我们可以要求其按照金庸的风格生成一篇武侠小说。纵使小说的部分情节与金庸小说近似,也不会因为“思想”层面的近似而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抄袭思想”能实现AIGC平台商业目的的,即可避免侵权风险。

第二,构成“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罗列了无须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方式,其中,第一条便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AIGC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明确约定生成作品仅可作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即可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纵使生成作品与特定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亦不构成侵权。
 
04
训练素材是否需要合规审查?
 
开篇提及的判决指出“关于原告将案涉奥特曼物料从其训练数据集中删除的诉请,因被告并未实际进行模型训练行为,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可推测,如平台进行了模型训练行为,该法院拟要求被告平台删除训练素材,其根本逻辑在于作品上传至服务器中产生复制件的行为属于侵犯复制权的侵权行为。

但我们认为,《著作权法》保护复制权的目的在于避免作品被无偿散播,而作为AI学习的训练素材并不代表作品为其他自然人所使用,不会背离复制权的立法目的,或许针对AI训练素材以合理使用的立法进路设置例外是更恰当的选择。

另外,如就训练素材侵犯复制权发生诉讼的,不能以生成作品存在侵权行为而免除著作权权利人举证证明存在复制权侵权事宜的义务——使用无关的训练素材亦不能排除训练出的作品与在先版权冲突的可能性。
 
05
版权合规体系搭建的必要
 
侵权后果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外,更有承担侵犯著作权罪等刑事责任的风险。AIGC平台应当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搭建合规体系,对于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我们建议平台可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对特定问题进行评估,并依此搭建商业模式。
 
06
写在最后
 
创新领域的观点总是存在争议的,上述内容也只是我们在了解案件后的阶段性观点,而容许不同的声音正是司法环境良善的标志。我们期待后续相关案件的说理能释明生成作品侵犯信网权及复制权的问题,也能为训练素材的侵权问题给出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答案,AIGC企业如有任何法律需求,欢迎联络飒姐团队!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陆家嘴》交流会第6期(共14篇)

2022第一届中国数字科技投融资峰会(共43篇)

2019年数字信用与风控年会(共15篇)



耗时 159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