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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陆岷峰谈“治理科技”:将诱发金融治理新范式的产生

陆岷峰 · 零壹财经 2022-04-11 14:45:35 阅读:5629

关键词:数据安全风险智能监管治理科技金融治理金融科技

摘要: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治理提出重大挑战,同时也是金融治理体系和能力变革的重大机遇,利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以应对金融业面临之变局,更加契合金融发展的技术性本质特征。从本质上看,治理科技是科学技术在金融治理中的运用和延伸,是与金融科技相匹配的新型治理模式。对...

摘要: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治理提出重大挑战,同时也是金融治理体系和能力变革的重大机遇,利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以应对金融业面临之变局,更加契合金融发展的技术性本质特征。从本质上看,治理科技是科学技术在金融治理中的运用和延伸,是与金融科技相匹配的新型治理模式。对于金融治理者而言,治理科技有利于其搭建一个以技术为支撑的智能化治理体系,使数据的搜集、分析和处理更为精密、便捷,从而令政策法规制定更加合理、监管执法更加有效、风险管控更加稳健,对于金融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具有重大意义。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一部技术进步史,一场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为代表的技术手段革命正深刻改变生产与流通、消费与生活等多个领域,一方面技术引发金融创新颠覆既有的金融模式和形态,产生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形式,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金融交易呈现自动化和智能化态势,另一方面技术激发的金融创新内含众多不确定因素,在产生巨大的经济红利的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水平和金融风险把控带来全新的挑战,引发的技术风险、数据安全风险和操作风险亦不容小觑,对金融治理体系和能力提出来更高的要求。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纵览全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创造性的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针,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问题,表明党中央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十分重视。金融是国之重器,金融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形式,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至关重要。

金融科技的更新迭代对以固定化、机械化为特征的传统金融治理模式构成重大挑战,金融治理存在着监管有效性不足、政策法规滞后、基础设施落后以及金融科技滥用等问题,以传统金融治理体系和能力无法有效应对的日新月异的金融产业形态和交易模式,因此亟需突破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治理框架,充分利用科技带来的契机,完善金融治理的工具手段,从而解决金融治理体系中 “治乱循环”桎梏。

针对以上命题,文章提出治理科技概念,治理科技致力于依靠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构建金融科技驱动型治理体系,利用科技力量纾困金融治理体系构建和能力提升,对于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桎梏:金融治理的困境与挑战

(一)金融监管制约性不足。

纵观近百年的金融监管史,机会主义倾向是其显著特点。监管范围无法拿捏,监管尺度总是在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两种极端之间滑动。监管政策的 “缰绳效应”无法得到有效体现,当金融发展蓬勃,金融机构扩张迅速,金融监管被看到约束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原因,极力主张放松监管,放松监管导致金融业如似一匹“脱缰的野马”,负面效应累积到一定程度引发危机事件,此时监管者才将手中的“缰绳”收紧,加大监管力度,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管。金融监管陷入进退两难局面,一方面无法及时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合对应调整,使得相关产品、行为游离于监管和法律之外。另一方面为遏制金融创新引发的风险而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实属因噎废食,无法催生金融创新从量变转向质变促使金融发展。

1、信息不对称困局。

监管建立在数据基础之上,监管者根据监管要素,如监管对象、行为和时机,从海量数据库中筛选出相应数据,然而在技术更新迭代迅速的时代决定监管要素并非易事,对监管时机的把握需要到位,技术更新速度之快对监管时机的选择提出高要求,金融市场是高度动态的、易变的和自我调整的,过早实施监管会遏制金融创新或者扭曲技术发明本意,监管过于迟缓则会滋生不稳定因素。被监管者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逃避监管,被监管者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向监管者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会大打折扣,监管者无法评估其真实运行情况,因此监管者在数据容量、真实性不足的前提下,实施监管方式的有效性会降低,甚至会在数据信息的制约下作出错误决策,陷入缺乏可靠信息的盲目监管和无为而治的消极监管双重困局。另一方面监管的强制性和单向性会助长信息不对称局势,由于金融机构与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平等有效对话沟通机制,从而使监管主体在评估金融创新的本源、金融创新的风险与收益时往往认识不足、方法不多,工具也较少,使得监管效果直线下降。

2、监管方式技术性缺失。

金融机构本质是商业化市场化经营主体,对于新技术应用的接受程度显著高于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是以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作为经营目标的法人单位,科技创新者在技术研发的过程中不断产生新事物,金融机构通常会主动把市场中的前沿技术运用到不同业务中,掌握了关于市场动态以及产品信息的一手消息,然后监管者作为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由法律规定权力范围,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具有天然的谨慎性,风险文化浓厚,创新基因匮乏,对新技术需要经过调查、审核、试运行不同程序,涉及到系统更新的难度更大。只有在保证万无一失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才将新技术应用到系统中。因此,监管机构对技术的应用缺乏足够的激励,并且一般情况下总是滞后于市场信息,并没有充足的技术性手段触达新发明,监管方式有先天性的技术性缺失,但是监管者因技术匮乏产生相应的监管漏洞,无法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检测和预警。

3、监管理念落后

传统的“重规则制定轻业务实质、重事后监督轻与防风险、重监管指标轻数据挖掘”的监管理念已经不能紧跟金融业的变化,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情况、资本质量、流动性以及盈利性指标提出要求,尽管这些监管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测各家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与发展情况,但由于大多数监管依据基本依赖于各金融机构自身报送的监管数据以及合规报告,这种依赖监管对象报送报告并对其监管的监管模式存在明显的时滞性,不排除有的银行在考核期动态调整自身发展战略的可能性,不同的发展战略、管理手段和目标客户群体都有可能造成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指标的变化,固定化的监管指标不仅不能对商业银行带来应有的约束作用,而且可能会造成无效监管。此外,带有“唯身份论”色彩的分类标准会使得固定化的监管指标的弊端更加显现,使得监管当局监督约束机制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宏观上注重逆周期管理和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强化约束,监管部门在资格审查方面实施的 “一刀切”政策,提高了我国金融机构业务拓展和市场准入难度。这样的资格审查标准政策门槛较高,行政审批繁琐,挫伤了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的积极性。

(二)金融科技滋生风险显现。

金融科技范式下,金融是目标,科技是工具,也蕴藏着隐蔽性更强、破坏力更大、传播速度更快的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直接改变了金融风险产生和演变的逻辑,扩大了金融风险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金融风险的定价模型、评估体系等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当前金融治理的体系和能力在面对金融风险时显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新技术加持下触发金融形态、产品形式和服务内容的革新,给金融体系带来了结构性影响,换言之,金融科技是一种颠覆式创新,作为技术驱动的重要工具在历次金融变革的作用越来越大。

由于金融科技更新迭代速率极快,对传统金融治理模式带来的挑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息技术风险,金融科技创新并没有改变金融业风险经营的本质,相反还引入了科技风险。技术发明的本意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同时也会使风险更加分散、更加难以控制,传统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如流动性短缺、期限错配以及杠杆经营等,仍然存在并且传染性更大,风险管理的难度加大,给金融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此外,金融创新背后的风险隐患不可小觑,信息技术滋生的网络安全风险、数据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加剧了风险等级,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对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不稳定。

另一方面是数据安全风险,监管机构没有充分的激励去随时关注技术创新的前沿成果,导致其数据建设落后于金融机构,这种技术缺口使得监管者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准确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预警、处置,在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实施监管。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服务以数据搜集、传输、处理以及分析作为载体,金融科技涵盖的相关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与数据科学是不可划分的,离不开对数据的运用,因此数据安全问题成为金融治理的重要方面,当前数据安全风险与日俱增,不法分子想尽方法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用户和机构数据的事件数见不鲜,数据损坏和丢失等操作风险也时有发生。数据安全风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金融治理普遍关注的重点,只有实现数据安全才能实现数据生命周期的挖掘和利用,建设良好的数据安全保护屏障。

(三)金融政策法规有效性不足。

1、政策法规制定滞后

政策法规与金融创新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一方面金融创新之所以被称之为创新,是因为其在现行法规中不能找到相应的对应条文,另一方面金融立法具有固定性和后验性,固定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金融法律需要保持确定性,规定了在金融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遵守的底线,后验性是指金融立法的立论依据来自于历史经验,源于或者借鉴于以往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和危机,是基于事后总结而立法,因此金融创新产生的新的交易方式、活动和关系不能从现代法律法规体系中找出依据,是由政策法规的内在本性所决定的,政策法规供给过于迟缓导致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法律空白,一个以千分之一秒为间隔的金融交易,几个月之后监管当局才能制定相应规则,不免显得过时已久。即使是已确定好的政策法规,也因为有可能严重地忽略了合法性的权利应用而遏制了金融创新成果的推广。如何因此监管当局经常会陷入“金融创新—创新过度—金融风险—金融立法“或者”金融创新—严格监管—压制创新”两难困境。

2、政策法规执行效果不佳。

有效的政策法规可以引导与规范金融市场的规律运行,提高治理部门实施治理行为的效率。尽管政策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政策和法规,然而在这些政策和法规执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首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治理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博弈,缺乏对政策法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政策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健全,其次政策法规的执行主体在于人,人是理性与感性相互交杂的复杂动物,不会万无一失,也很容易被人情关系左右,不可以在执行的过程中十全十美,由于道德风险引发的争端分歧无处不在。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执行者手上的处理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正是由于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管理、分析都由人工操作,导致政策法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增加了沟通交流的成本。

3、政策法规存在空白。

金融科技催生了新的交易模式、中介和金融服务方式,对这些新事物暂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现行金融法律不能有效地将金融科技赋能的金融创新用严格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欠缺对技术上的规范,传统金融法制已严重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立法理念需要更新调适,政策规则制定尺度的拿捏把控方面缺乏系统化的思考和实践。

二、嬗变:从科技治理到治理科技

(一)科技治理内含于金融治理

科技治理的本质是对公共治理理论应用到科学技术领域,随着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与以往的简单的应用治理理论到科技领域不同,以金融科技为核心的新型科技由于其与金融深度、复杂、多样的融合形式,给科技治理带来挑战,其安全隐患问题频繁显现。

首先现阶段金融业务的发展是以新兴科技和平台系统的进步作为前提条件,在以技术为交易媒介的背景下,交易金额和交易量实现双增,未发现的或者新增的安全问题或将会对系统运行带来不确定因素。

其次,技术的频繁迭代可能会增加操作和内控难度,技术平台的失灵或者人工失误在科技创新加速的过程中发生概率较大。

最后,金融科技凭借更新迭代快、创新程度高等显著优势,将金融行业的发展引入快车道,深刻改变了金融交易模式和行业格局,对国内各金融机构形成爆炸式冲击。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科技本身带有异质性、复杂性和不确定特征,在嵌入高杠杆金融行业后对科技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治理的本质要求强调金融科技的技术层面,针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治理,然而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以及相互渗透,过分强调金融科技的技术因素而忽视了其嵌入金融业务本质,使得对金融科技的治理无法得到全面客观的论断。

技术与业务交叉度极高的融合现状决定了对金融治理要兼顾技术与业务两个层面,在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今天,金融治理的内涵和外延有深刻的变化,金融治理不仅体现在对金融业实施治理行为,还应当囊括科技治理范畴,科技治理应当成为金融治理的应有之义。

(二)治理科技内涵之厘定

科学技术在适应和探索生产生活过程中作用非凡,很多学者、政客都尝试将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治理和公共政治等领域中,早在20年代40年代末,科学技术作为行之有效的工具,已经开始应用于社会治理,且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已经成为当代治理变革的重要指向标。北美国家最早试图将技术治理付诸实践,掀起了一阵的技术治理运动。这场运动主要由工程师、科学家、技术专家等拥有科学头脑和专业技能的精英参与,主张运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来治理社会,体现的是通过科学和技术的理性,以效率和实用为基本价值目标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20世纪40年代Herbert Simon教授立足于社会系统理论,融合计算机学、管理学、运筹学等多门学科,开创决策支持理论先河,其中重点强调了信息技术对决策者提供智力支持的重要性,决策者在面对海量数据信息无法准确及时作出判断,信息技术能迅速提升决策者的能力、知识,并最终形成建议、判断。William H Inmon提出了数据仓库理论,提出了一个稳定、集成、根据功能分区、可随时间维度变化的信息存储空间模型。

金融科技在赋能金融业态发展过程中引发的关键变量,要求治理主体必须具有非常前沿的视角和相当专业的技能来与金融科技产生变革相匹配,倒逼治理主体转变治理思路,迫使其转变治理模式。新兴科技是金融前进发展的动力,技术不仅是治理风险的来源因素,也是促成治理模式变革的激励条件,以科技为支撑点去考量、解决和反思金融治理面临的困境和挑战,采用治理科技以契合金融行业技术本质的工作势在必行。

本质上说,治理科技是促使传统治理体系和模式更新迭代,使其与在金融科技推动下的金融业高度兼容,进而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较传统的金融治理方式,治理科技能够帮助实现及时、动态和平等的治理,为后续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法律滞后性和风险泛化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行性方案,使建立自上而下的、以新兴技术支撑的、透明的并能动态预测金融风险的治理体系成为可能。

1、治理科技以科学技术为基石

治理科技是以“科技”为实质的治理模式。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和生产资料发生变革,治理科技是指将已经较为成熟的新兴技术嵌入至金融治理过程中,科技成为金融治理的第一基因与要义,这也是治理科技区别于传统金融治理模式的根本之处。新兴科技提供了传统治理模式无法实现的三大功能:

(1)预测未来,大数据技术的掌握和利用给监管模式带来质变,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剖析事物的内涵以及相互之间本质联系,换言之,大数据技术可以在充分了解过去的基础上基于事物发展规律充分预知未来”。而这种“预知”是通过大量算法模型演变而出的结果,往往比传统意义上的基于经验或能力的“预知”更为科学和准确。监管当局、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个人便可以及时根据演算结果制定目标,实现动态实时有效监管。

(2)辅助决策。决策者受制于数据渠道狭窄、分析样本数低以及无法判断数据真实性,导致无法做出理性决策,但是对数据的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要素,利用数学算法辅助决策变得实际可操作。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辅助数据分析工具的不断开发,可供分析、参考和使用的数据会增多,决策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也随着上一个台阶,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最优决策变成为可能,对于决策层客观、理性、成熟的决策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至关重要[17]。

(3)精准考量与分析。引用数据分析的各种适用模型,诸如积极运用基本的统计、机器学习、数据分析与挖掘的分类、关联、聚类、预测等等的算法,针对具体的金融治理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既可以在相应的场景中进行封闭性地挖掘出对应的数据而进行验证,当然还能进行开放性地探索与研究,从而研究得出一些有可能与通常只依赖监管经验判断完全不同或有较大差别的结果,进而更全面地了解所需的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细分,然后对每个群体采取具体特征的专门行动。

2、治理科技以数据为核心驱动力

数据与信息是治理的核心要素,治理主体对数据的频率、精度、粒度的要求较高,通过数据来理解所涉及相关主体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由此选择最佳治理行为。数据亦有助于理解金融机构在风险显露时的行为特征以及或外源性风险因素间接地传导至金融市场中,甚至风险逐步在机构间业务网络中的运行轨迹。此外,可以根据收集的数据正面回应治理后金融机构的反馈程度,数据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推动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采取行之有效方式来实现数据的收集、传达、共享以及分析,以促有效治理,也就是以数据为重要驱动力,依靠大数据、云计算进行数据整合、处理以及建模与预警,构建实时、动态、平衡的治理模式。治理科技是以数据为核心驱动力的治理模式,通过数据搜集、共享、归纳与决策赋能金融治理,实现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

(1)数据搜集。大数据技术的方式和线上金融交易的不断成熟,使得数据搜集和获取覆盖面提升。公共记录、新闻传媒和互联网数据库等途径提供了广阔的数据来源,四通八达的数据网络传递的信息经过汇总,治理主体可以实时捕获和搜集全方位的数据。为此可以设立作业中心,通过自建或者共有技术系统触达至金融市场,一方面对各金融机构、金融交易主体提供的数据进行真伪辨别,防止数据造假等情形,另一方面非标准化的冗余数据也能干.扰监管判断,应当精准的对其进行搜集,从而建立一系列监管解决方案,完成监管分析报告、建模等工作。

(2)数据共享。数据在监管当局、金融机构、交易主体、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之间共享是金融统一治理的基础,数据私有和保护会造成金融机构信息渠道不畅通并形成信息孤岛,制约治理能力的提升。可以应用打通数据共享障碍,促进各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合作加深,从多维度进行征信,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减少数据壁垒。

(3)数据归纳与决策。数据是事实或观察的结果,是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是用于表示客观事物的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数据分析是对客观事物发展进行逻辑归纳,对于金融治理能力提升至关重要,在有效的数据搜集和触达基础上,治理主体应用金融科技针对不同风险类型进行信用评级,并以此识别风险。

3、治理科技诠释“适应性”治理理念

“适应性”的治理理念体现了治理原则和方式随着市场环境和金融创新的改变而适时作出调整和改变,要求治理者的理念要与时俱进,不能僵硬老化,及时更新治理思维。由于金融市场和产品是复杂多变的,治理思维不可能与金融创新完全苛同或步调一致。即使金融治理在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制定出的相关细则,往往也会衍生会许多更为复杂的新问题。因此固定的治理模式只是为金融治理提供了处理问题的一般性规则,治理者的治理尺度需要灵活自由,时刻关注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拥抱新兴技术,快速识别新型产品及其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或者规范金融从业者的服务,夯实治理体系基础,完善治理设施的技术功能,积极更新治理理念,实现从“固定性”向“适应性”转化。

三、破冰:金融治理的新范式

治理科技将诱发金融治理新范式的产生,引发金融治理理念、框架、方法以及相关策略会发生重大调整与变革。特别是在治理理念方面,特别强调平等适应性理念以及要求树立科技思维,强调治理主体与被治理对象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平等交流和对话,构建有利于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的监管组织架构。治理科技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不仅仅在技术上给治理主体提供支持,更是驱动治理范式发生转换的核心变量,预示着未来金融治理的逻辑演进和发展趋势,是推动整个金融业高质量、高效率发展的坚实基础。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治理科技将成为是主要的,主导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力量。

(一)构建平等、实时、动态的智能监管模式。

金融科技时代监管当局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有效获取、整合、筛选信息,对监管对象进行实时、动态监管,解决信息不对称、金融法律滞后、监管规则不合理桎梏,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极大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对监管对象有效率地监控、对监管模式进行转化、选择。与传统监管方式不一样的是,拥有技术支持的监管通过与多方主体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数据获得性难题,实现真实透明、动态实时的监管形式。

首先在嵌入治理科技的模式中,治理主体可以运用科技手段获取数据,从而解决传统治理模式中数据“自下而上”的被动传输问题,监管当局、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金融交易者等治理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形成一个有效的多元数据共享的闭环,在治理科技的借助下,数据共享主体更加多元化,将政府、征信平台、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共同纳入,治理模式由 “单向传导”转变为多方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层级结构更加扁平化。此外,监管当局、金融机构以及交易主体在新型的治理关系中可以开展平等的对话,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者视角理解治理的目标和导向,适时调整其经营和公司治理情况,另一方面治理科技的带来的数据共享和透明也可以杜绝金融机构数据造假,无需金融机构上传报告直接对象实施监管。

其次,利用人工智能等治理科技可以使得治理更加透明化、科学化和自动化,在人工智能的借助下自动依据治理规则进行治理,避免由于治理滞后于金融行为引发的风险事项,自助化的治理流程不仅有利于实时风险识别和预警,而且金融机构在自动化的报告系统中形成的合规报告工作量也大幅下降,实时地监测客户的交易行为。此外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功能,在金融机构数据不断上传成功的过程中会学习识别角落或其他特征。一遍又一遍地经历同样的过程,直到系统最终开发更能自主化的治理能力,人工智能还可提供自动化的投资者关系认定、市场监测和合规化监管。

最后治理主体在制定规则不能根据金融机构的行为而做出反应,应当尝试性的提出治理实验方法,特别是针对不断发生变化金融市场。FCA创造出的监管沙箱能够有效模拟金融创新行为或者产品带来的影响,实现“及时制定应急预案”的预期治理。监管沙箱为监管者提供多层次信息和实验空间,了解新技术在测试环境下的使用情况,为动态监管提供科学的依据。监管者可以应用新技术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多位数据测试算法程序和交易模型。此外,监管者可以与金融机构、创新主体开展实验结果共享,可以提供合理筛选或者实验样本的历史数据,帮助其打造更适宜的交易检测系统。

(二)打造政策法规制定、执行、评估的一体化链条

基于治理科技的政策法规制定方式颠覆传统做法。大数据和带有机器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使政策法规制定者更好地利用数据预测金融机构、金融交易者的行为,并且提前演算相应后果,根据预先设定的框架和领域设定模型算法,传统立法的固定性和滞后性将不复存在,也省去了立法机关在政策解释上花费的时间。

不仅如此,通过数据处理标准化建设,以算法演绎结果归类用户行为,对同类的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歧义,促进执法公平。区块链技术可以将政策法规代码化,进而通过代码来实现自动化的治理,监管机关可以提供机读形式的监管文件及其他文件,对政策法规的修改采用代码转换加以记载,会重新定义政策法规的设计、实施和执行。

首先在政策制定与动态优化调整方面,首先对政策制定机构的基础场景进行科技化的重新定义,再通过构建信息共享通道将决策机构的前端平台与各商业银行的后台系统接通,从而使得治理主体从被动接受信息到主动获取信息转变,直接掌握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实现信息搜集和下情上达,为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对各个层级的动态信息实行监测并做出决策方案;金融市场的信息在业务线错综复杂、变化频繁,又在业务进行过程中瞬息万变,其信息和数据的变化呈现非线性的高维度特征。 只有利用新兴科技参与政策制定与动态优化调整的各个环节,才能在有效反馈的前提下保证政策法规的执行效率。

其次在政策法规执行落地与金融市场主体具体对接过程,各市场主体通过新兴科技的强化使用与上层机构构建的数据纽带并进行了数字化设备的开放,在此基础模型的数字化生态的沟通机制上再接入政策法规的业务指导体系,同样利用金融科技的数字化赋能加快预测未来、数据分析、业务对接、监督反馈与优化调整等各个环节的共建,进一步发现业务机会、降低风险、细分目标、缩短反应时间、实现改革创新,并最终获得政策法规的有效落地。

最后在政策法规效果评估与反馈上,金融生态圈数据共享互联的建成,治理机构利用区块链技术无法篡改与可溯源的独特优势对金融机构进行数据开发网络的开发,再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的技术特长,评估金融机构乃至具体个人的风险状况,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为效果评估与反馈提供直接数据支撑和综合判断,从而发现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和反馈问题,加强政策法规修订的契合度。

四、结语

传统的金融治理是基于过往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和金融危机,运用经验总结法得出一套针对金融业的治理模式,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运行基本稳定,促进金融行业发展。在瞬息万变的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是驱动社会发生变革的最主要推动力,如果没有金融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传统治理理念原则或许依然能够作为治理者实施治理行为的制度保障。以金融科技为核心的新型科技重新塑造了金融业态,使得传统金融治理模式不能完全跟进行业变化,而且由于其新的方法和智能手段正在推动形成金融治理的新范式。

在当前的治理模式之下,治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和不变。科技的演进性能够很好的契合金融科技的不断变化以及金融风险的不良影响,因此治理科技的应用将促进金融治理能力提升。然而治理科技的应用并不是完全否认或者抛弃原有的治理理念以及方法,更多的是在原有的治理维度下面增加科技维度,聚焦科技手段全面赋能治理,从而减少传统治理模式的局限性。需要指出的是,治理科技除了可以应用于金融治理领域之外,还可适用于其他领域,如社会治理、公共治理等等,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增长动力。

(原文发表在《广西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2021年2期阅读全文,请到《中国知网金融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治理科技的研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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