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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你关心的五大币圈顽疾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8-07 09:58:00 阅读:9024

关键词:公链发币比特币法律虚拟财产

自从飒姐出了人生第一本书,看到每位掏钱买书的朋友都有亲人一般的亲切感。为了答谢衣食父母,在读者群分享了币东和项目方关心的五个问题。没成想,反应很强烈。为防止被误读,今天把这五个问题及飒姐个人答案写出来,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哈(入市需谨慎)。 1、未来,发币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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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飒姐出了人生第一本书,看到每位掏钱买书的朋友都有亲人一般的亲切感。为了答谢衣食父母,在读者群分享了币东和项目方关心的五个问题。没成想,反应很强烈。为防止被误读,今天把这五个问题及飒姐个人答案写出来,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哈(入市需谨慎)。

1、未来,发币会不会被中国法律认可?

答:美国、日本的对币利好政策,对于我们并没有直接的作用。

请放下侥幸心理,2017年9月4日对ICO的否定态度,可能会延续很长时间。我们预计,除非出现重大情势变更,五年内应该不会全面放开发币。

有人跟我们讲,发币和发tokens不同,我们承认技术实现上确实不同,有的人愿意自己建设一个公链,有的人就像从以太坊上发币,发tokens某宝官方价格从2K--8K不一,最快“立等可取”。

但是,我们9月4号的文,将“发币”的定义给的很宽泛,无论币圈朋友创造出什么样的新词汇,从coins到tokens,再到通证,只要实质功能是为项目融资,那么,我国法律对其定性就已“一目了然”,无需再争。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持有虚拟财产是违法的,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第127条实际上已经表明民法项下对于普通公民持有虚拟财产(数字资产)的宽容。

但是,这种宽容并不能推演到我国法律对“发币行为”的宽容和认可。

2、为什么这么多人发币,没有人被逮?

答:很简单,时候未到。

掩耳盗铃也好,螳臂当车也罢,法律已经清清楚楚写在那里了,为了暴富故事,人们堆积着对“百倍币”的畸形渴望。前赴后继的人们,涌向了区块链技术,发现自己根本不是这块料(有些甚至就是扶不上墙的“阿斗”),不甘心,还想奋力一搏,于是乎发币的事情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一旦发了币,项目方实际上被币价绑架了,表面繁荣之下,谁不是“锁仓”、“托市”,经验不足或财力不足的项目方,很快会败下阵来;就是想好好做事的项目方,也不得不想尽办法找“大神护驾”,老板脑子里全是资本市场的套路(别不承认,去挖一挖币圈新锐的底,证券经验是王牌)。

从上半年的实际案例看,涉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和涉嫌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率先亮起红灯。发行空气币,实际上就是诈骗行为。但如何证明自己和小伙伴不是在发空气币,可真真是个技术活。你以为:白皮书+50个程序猿+大神站台就不是空气币了么?从成文法的解释学来看,项目虚假的认定标准是假到什么程度,区块链技术并未在侦查机关普及,他们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按照传统办案思维募集资金(或折合资金)8个亿,如果仅使用不到1000万到产品研发,可能会认为比例严重失调,而蒙上“骗”的黑纱。

至于“上不了台面”,但真的很有效的“直销团队”(其实就是传销,因为直销牌照甚为珍贵,传统领域就已经赚翻了,不用冒险进新领域),在一些案子里,我们发现这些拥有客户的团队很牛,他们采取了传统的会议营销(洋气称谓:路演)、微信群聊等方式,进行私募份额的饥饿销售。

如今,我国北方地区已经出现黑吃黑的涉众纠纷,也有不同层级的人想要到公安举报相对方“黑了币”,后因其募集币种不是比特币,很难做司法鉴定而作罢。

3、币值管理等于操纵币价吗?

答:在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时,我们认真讨论过:币值管理与操纵股价的关系。学术观点不一,讨论激烈。后来,有人讲了个例子,大家释然了,如果某女长得像凤姐,她带个假睫毛,涂上红唇,化个美美的妆,这叫:市值管理。而,有人拿某丑女照片直接进行PS,愣是把她P成了范冰冰,那么,这就突破了界限:变成操纵股价了。

说白了,就是粉饰不能过头。

在一次线下学术讨论中,台上五位嘉宾热火朝天地讨论美国监管的变化,欧盟发币政策的动向,临近结束,主办方给现场观众提问时间,有位中年男士站起来很激动地问:某某,你别说得这么堂皇,就说啥时候拉币价吧?!幸亏主持人很专业,把话筒拿走交给了其他人,你懂的。

所以,当老友们给我说“币东”跟P2P投资人不一样的时候,我差点相信了,但现实告诉我们,人性是一模一样的。遭遇币值滑铁卢,你看看这帮抵押了房子的币东会不会来找项目方和宣传方,飒姐可以预测,肯定会来,而且来势汹汹。So,恳请诸位小主画个淡妆,不要买通画师造假,否则是“欺君”。

4、承揽币圈外包服务,有法律风险吗?

答:可能有,取决于你的行为是否明知对方违法犯罪还为项目方提供“帮助”(94文件已出,不要以自己是法盲为借口,无效。)。其罪过依附于项目方,如果点背,项目方是一堆骗子,那么,为骗子提供帮助就是“共犯”;如果项目可行性不高,枉顾事实,为其出具会计、法律意见书并公示,则可承担民事欺诈赔偿责任。

解套的办法,也有。

作为一个铁匠,你制作的西瓜刀被用于杀人还是杀西瓜,事前是无法悉知的。如果你的服务是中立、客观、标准化的,那么,在真实案例中会被放一马,最多当个证人录1-2次笔录,不用怕。

还有一种,那就是苦口婆心劝人向善的,例如曾经有个金融犯罪的嫌疑人藏匿于海外,律师进行劝返、与经侦沟通返还老百姓资产等工作,虽然也是帮助“坏人”,但是帮坏人弃暗投明,这种行为没有风险。

怕就怕一些人,瞎出主意。把资本市场怎么玩K线的套路换个说法,在币圈继续玩,还指导年轻的项目方“拉锯齿”,逐步放量,反复割韭菜。这就是教人犯罪,着实可恶。

5、国内的项目,也受中国法律管辖吗?

答:看得出,其实大家怕的还是刀把子(刑法红线);对于行政处罚和取缔已经免疫了(经济基础太雄厚,随意来个90后币圈小哥都是过亿身家)。

如果从红线角度讲,我国法律的管辖权来自: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属地管辖:凡是在我国境内犯罪的,中国法律管。包括悬挂中国国旗的航空器、船舶等。

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国外犯中国刑法,中国法律原则上管辖,但是,刑法规定最高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按照中国法律最低刑期三年以上的,中国法律管,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脑补:开赌场、组织卖淫等行为。

普遍管辖:我国缔结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们在条约义务内行使管辖权。脑补:国际诈骗案件、恐怖融资、跨境洗钱等。

如果以上您觉得太术语,请记住实务里的真理,那就是:只要中国老百姓被欺负了,中国法律都能亮剑,不管你在国内国外,也不管你的假洋鬼子还是外国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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