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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从央行、银监会现金贷新规中,我读出了这几层意思

孙爽 · 零壹财经 2017-12-03 21:44:35 阅读:11128

关键词: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现金贷

作者:孙爽 来源:零壹财经网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原文见附1,以下简称“《通知》”,请务必熟读原文再读本解读)。它的下发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小组,央行和银监会官网并未...

作者:孙爽

来源:零壹财经网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原文见附1,以下简称“《通知》”,请务必熟读原文再读本解读)。它的下发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小组,央行和银监会官网并未公开发布,但当天《通知》全文已迅速流传开来。

《通知》互金整治办代章的出处是央行金融市场司,P2P网贷整治办代章的出处是银监会普惠金融金融部,《通知》被认定为由央行、银监会下发。

4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原文见附2)。此次下发的《通知》是第二份全国性的现金贷监管文件。

鉴于《通知》级别甚高,影响力在可预测的将来会相当大,零壹财经在此解读一二。在此,笔者先“亮明”通过研读《通知》获得的以下问题的答案:

1、《通知》名字中的“规范整顿”指的是什么?——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足现金贷业务,规范;P2P网贷平台和网络小贷公司的现金贷业务,清理整顿;

2、《通知》眼中现金贷的最重要特征是什么?——“无指定用途”;

3、《放贷人管理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管理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何时出台?——可能没有时间表;

4、《通知》体现了哪些监管思想?——“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

5、“超级放款人”模式是否可行?——或被否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6、助贷业务的核心监管思想是什么?——承担信用风险必须持牌;

7、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是什么?——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

8、P2P网贷平台的核心业务是什么?——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

9、外包公司能干什么?——不能承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P2P网贷平台的核心业务,或许可以从事贷前营销和贷后资产管理等业务,但这些业务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10、接下来还将出台的文件是什么?——至少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通知》语言冼练,明白晓畅,具有相当高的可读性;结构清晰;内涵丰富,体现出了对金融工作会议“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精神的落实,系统阐述了央行与银监会对现金贷、网络小贷业务的理解,在无更多上位文件出台的情况还是提出了颇多亮点。另外,《通知》所述的诸多内容有待进一步规定。

一、《通知》的名字

相较于4月P2P网贷专项整治办下发的文件,《通知》名字中“整顿”前的字眼从“清理”换成了《规范》。这说明,此次下发的《通知》对现金贷的认识有了更多积极的成分。这一点从两份文件的内容中也能看出:4月的文件没有直接提到现金贷的作用,只提了风险;《通知》则在文中第一段肯定了现金贷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的“一定作用”。

另一层意义是,4月下发的文件是针对的P2P,《通知》的规制对象则不仅有P2P,还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网络小贷公司,对P2P和网络小贷 。开展现金贷业务,《通知》的态度是“清理整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的态度则是“规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行文顺序,《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 下发背景:现金贷的特征、作用、问题与风险

《通知》原文第一段为: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也就是说,《通知》眼中,现金贷存在:

四大特征: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

一大作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

作用程度:“一定”;

五大问题: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

两大风险隐患: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风险隐患程度:“较大”

《通知》对现金贷四大特征的描述与《从个人征信的角度看现金贷及其监管》对现金贷的基本特征的描述一致。在那篇文章中,我也提到,现金贷没有固定的定义,只能从特征去描述它。近期在大众对现金贷的认识趋于负面之后,尤其是在此类信贷资产资金来源受限之后,部分头部公司或许产生了切割与该概念关系的念头,力图将之与“消费贷”等概念区别开来,将之限定到“超短期高利贷”的范围内;也有公司试图将现金贷与一般而言超短期、高利的美国发薪日贷款(PaydayLoan)区别开来,试图将现金贷的外延扩大到网络小贷。《通知》没有具体描述现金贷的期限和利率等特征,没有纠结于现金贷的范围,我认为,原因可能是,如欲描述此类特征,需要大量的调研统计,这可能会是专项整治办后续工作的一个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四大特征可能是有优先级的,根据《通知》下文,可以看出,《通知》眼中,“无指定用途”可能是现金贷的本质或最重要特征。何以见得?在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制部分,《通知》提出“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此处,四大特征仅剩两个;在对P2P网贷平台的规制部分,《通知》提出“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至此,四大特征仅剩一个。笔者以为,其实从“现金贷”的字面含义和内涵来讲,在我国,它的本质特征确实只有这一项。

为了避免被认定为现金贷,部分业内人士反馈,《通知》所述的“用途”很容易“指定”,我认为,操作中或许确实如此,但毕竟增加了一项成本,从这一大方向上看,《通知》确实限制了现金贷的发展。

(二)《通知》的出台目的和政策依据

《通知》在第二段将出台目的和政策依据表述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此处没有提及传闻中“拟出台”的《放贷人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管理条例》,后两者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但三者的正式版都未出台。

(二) 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这部分集中体现了《通知》对金融工作会议“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精神的落实。所谓功能监管,可理解为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标准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监管,也就是说,监管对象重在业务性质而非金融机构;而行为监管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的行为要满足相关要求。

《通知》关于现金贷业务开展的第一条原则即为功能监管的体现:“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类似表述此前频频出现于监管者发言,但《通知》或是近期第一次将其纳入文中的监管文件。《通知》进一步表述: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那么问题来了,《放贷人条例》未出台,此处拥有“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的是哪些组织和个人呢?或许我们可以从头部公司的表态中借鉴一二。此前,芝麻信用方面表示,“目前,芝麻信用仅支持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等具有全国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常见的“超级放款人”模式可能是被《通知》否定了。

第一条原则“持牌经营”外,《通知》剩余的原则体现出了行为监管思想,其中,(二)、(三)、(四)、(六)亮点频出。例如,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防止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限制展期次数、要求事前披露年化借款综合成本、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等要求可以在美国对借贷业务的规定中找到呼应。

(三) 对网络小贷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要求

《通知》下文对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上述三类机构做了“各个击破”,原因是它们的牌照发放方/备案登记方并不相同,网络小贷公司的发牌机构是各地金融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当然是银监会,P2P网贷平台则涉及多个监管机构但主要归口银监会。

1、 对网络小贷公司:“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简单来说,《通知》对网络小贷| 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态度是“暂停增量,逐步压缩存量”,并且要“限期整改”。因此,在整改期内,至少对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来讲,网络小贷牌照的价值仅仅拥有存量价值,并无继续放贷的价值。这一要求是十分严厉的,不过,这一规定有待细化,《通知》也提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指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这一机构是否指的是为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而成立的金稳会,我们还不得而知。

实际上,在这里,《通知》回应了如何解决部分网络小贷牌照属地化监管与全国放款矛盾,就是“统筹监管”,暂停跨区域此类业务,并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细化规定。

对网络小贷另一条十分“要命”的限制是资金来源方面的,尤其是“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业内此类资产ABS大头如蚂蚁金服要格外重视这一要求。

2、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这部分提到了外包,提到了助贷,对相关机构的核心监管思想是“如果要承担信用风险,必须持牌”。

这部分比较“要命”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3、 对P2P网贷平台:“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这部分比较有新意的是禁止P2P网贷平台收取砍头息(即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

有意思的是,尽管我国监管对P2P网贷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即不得承担信用风险,不得提供担保,却将“资信评估”认定为P2P网贷平台的核心工作,也就是承认P2P网贷平台要有风险控制的能力。

4、 对外包机构:不得承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P2P网贷平台的核心工作

《通知》并未将对“外包机构”的规制单列出来,但它隐藏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P2P网贷平台的规制中。如果外包机构不得承包上述机构的核心工作,它还能干什么呢?或许贷前营销和贷后资产管理是可能的方向。但此处比较尴尬的是,贷前营销方面,由于个人征信牌照尚未下发,有没有合规的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营销的方法仍然有待讨论;贷后资产管理方面,我国迄今未出台针对催收的管理办法,催收公司甚至一度被废止,这方面的合规不确定性也较大。如此看来,短期内,外包机构面临的政策风险较大。

(四) 对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置方法

这部分提出的整改措施包括: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坚决取缔”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这里针对的似乎是从业机构,难以确定伺机逃废债的个人是否包含在内。

(五) 对各地的要求

这部分提到了“欺诈性贷款”活动,该活动的定义有待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还两次提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到了协会牵头筹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其与央行征信中心运营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列,提出“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

三、《通知》的影响

《通知》刚刚发布,影响有待观察。目前已经观察到的资本市场的反应是,《通知》发布当天,网贷中概股股价纷纷下跌,趣店由跌转涨。趣店涨1.32%,拍拍贷跌8.33%,和信贷跌5.83%,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跌1.94%,简普科技跌4.21%,宜人贷跌6.07%,信而富跌18.87%。

可能的解释是趣店当日宣布会将美国存托股(ADS)规模从11月21日的1亿美元提升至3亿美元,而信而富被认为是中国最早上线“现金贷”产品的公司。

另一些猜想是这一波现金贷的监管的一个重要诱因是趣店上市风波,而此次利空出尽,尽管许多规定仍有待细化,但那可能更多的是在执行层面,大方向上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许多。另外,趣店毕竟是现金贷头部公司,理论上讲,实力更为雄厚,合规能力更强。

四、《通知》中有待细化的部分

除了上文和自身已经提及的,《通知》还有许多有待细化之处。此处仅举一例,如何评价债务人陷入“债务陷阱”的程度?此处美国对发薪日贷款、车贷和“气球贷”的监管文件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可资参考。

附1: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12月1日

附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日,网络上出现关于“现金贷”的负面报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考虑到部分“现金贷”平台行为影响恶劣,容易触发社会风险,亟需规范和引导,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将“现金贷”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根据P2P网贷整治实施方案对各地区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摸清“现金贷”风险底数

近年来“现金贷”平台遍地开花,良莠不齐,部分平台存在三个突出问题:―是利率畸高,根据媒体报道,“现金贷”平均利率为158%,最高的“发薪贷”利率高达598%,实质是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稳定。二是风控基本为零,坏账率极高,依靠暴利覆盖风险。部分平台大力招聘线下人员,盲目扩张,且放款随意,部分平台借款人只需要输入简单信息和提供部分授权即可借款,行业坏账率普遍在20%以上。三是利滚利让借款人陷入负债危机。借款人一旦逾期,平台将收取高额罚金,同时采取电话“轰炸”其亲朋好友或暴力催收等手段,部分借款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无法清偿时,被追转向其他平台“借新还旧”,使得借款人负债成倍增长。

考虑到上述部分平台行为影响恶劣,极易引发社会关切,各地应给予高度重视,结合本次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集中配置监管力量,对各地区“现金贷”平台开展摸底排查与集中整治,请各地区根据排查情况确定“现金贷”机构名单,摸清风险底数,防止风险的集中爆发和蔓延,维护网贷行业正常发展秩序。

二、分类整治,切实防范风险

各地根据风险排查的实际情况,按照情节轻重对“现金贷”P2P网贷平台进行分类处置,对违反《网格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平台按期完成整改;对涉嫌恶意欺诈、发放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的平台,各地在及时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同时,对网络小贷| 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治,对于未经许可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立即叫停,存量业务逐步压降至零;对于存在涉嫌恶意欺诈、发放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小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切实防范风险,引导“现金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请各地于每月10日前,按月将相关整治进展情况报送我办,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贷”平台基本情况(如机构数量、交易规模、借款人数、出借人数、借款利率等)、初步查实的违规问题、尚待进一步查明的线索和问题以及下一步清理整规工作计划等。

三、宣传引导,及时开展相关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应当做好舆论引导,通过官网发布、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相关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活动,主动对外发声,释效监管信号,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正面引导舆情。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整治办函〔2017〕20号

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根据各地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反馈意见,现对《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文件做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现金贷”业务活动主要业务特征

根据当前市场“现金贷”业务活动经营模式,请各地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具有下列特征的平台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1.平台利率畸高。当前部分平台采取日息、月息等概念吸引借款人,而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造成部分借款人负债累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

3.无抵押,期限短。“现金贷”平台主要通过无抵押信用货款,借款期限集中在1―30天,放款速度快等方式吸引借款人。

4.依靠暴利覆盖风险,暴力催收。当前部分“现金贷”平台风险控制十分薄弱,行业坏账率普遍在20%以上,平台依靠收取的高额利率平衡风险。而借款人一旦逾期,平台则采取非法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各种方式的暴力催收,极易引此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核查处置依据

各地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过程中,可参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作为清理整顿工作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相关机关。

三、部分“现金贷”平台名单

根据上述“现金贷”业务活动相关特征,以搜索关键词的方式,有关部门协助我办排查出部分具有上述特征的平台(平台名单见附件),现发送给各地,供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参考,请各地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排查名单不限于上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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