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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当前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掣肘与对策

陆岷峰 · 零壹财经 2019-10-12 15:25:53 阅读:7271

关键词:刚性兑付监管金融风险

:金融产品刚性兑付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过程中的部分金融业态出现的金融现象和结果,是一种过渡型状态和产物。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已经成为当前金融强监管、严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而打破刚性兑付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本的掣肘问题在于金融本源的“缺位”、市场机制的“...
[摘要]:金融产品刚性兑付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过程中的部分金融业态出现的金融现象和结果,是一种过渡型状态和产物。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已经成为当前金融强监管、严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而打破刚性兑付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本的掣肘问题在于金融本源的“缺位”、市场机制的“混乱”以及基础设施的“欠缺”。金融产品去刚兑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微观层面都具有必要性,破除掣肘的对策需要回归金融服务实体本源,理顺金融市场机制(契约机制、定价机制、业务机制),健全金融基础设施(法律法规、金融信用、金融文化),从根本上为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奠定好基础,以促资管行业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正常轨道。


一、引言

回顾近20年来中国金融资产管理行业的创新发展历程,刚性兑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对“刚性兑付”的概念界定:刚性兑付即为当理财资金出现风险、产品可能违约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方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为维护自身声誉,通过给予投资者价值补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款、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等多种方式确保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这一隐性条件广泛存在于信托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等资产管理领域。金融产品刚性兑付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过程中的部分金融业态的金融现象和结果,是在我国复杂的宏观经济调控大环境和逐步完善的金融体系下寻求投融资结构转变过程中的一种过渡性状态和产物,在特定市场环境和条件下促进了行业的规模增长(唐彦斌,2015)。[1]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它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诸多的金融乱象。诸如网络借贷业态中,截至2018年11月,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5243家,占累计平台总数的比例为81.55%;债券市场中,仅2018年已有24家发债主体曝出债券违约,维持金融产品刚性兑付的压力不断显现。各类金融产品条件刚性兑付与完全刚性兑付、短期刚性兑付与长期非刚性兑付、监管去刚性兑付与机构刚性兑付等系列问题矛盾突出,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问题已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之一(常宏,2018)。[2]

当前,作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之一,银保监会陆续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资管准则和规范,旨在打破资管产品刚性兑付,推动资管业务回归本源,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金融产品刚性兑付既是现象也是结果,去刚性兑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透过这一金融现象,深挖影响金融产品刚性兑付问题的本质性原因,并从本质上提出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对策建议,从根本上为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奠定好基础,以推动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业务本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文献综述

根据“一行两会一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明确定性了四种“刚性兑付”现象:情形一是金融机构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金融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情形二是金融机构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情形三是当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情形四是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料来源:《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学术界对金融产品刚性兑付这一现象的成因、经济影响和对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不少学者借助于博弈论模型对刚性兑付问题进行了解析,认为刚性兑付问题是不同利益主体在刚性兑付问题上的多方博弈过程。唐彦斌(2015)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揭示其子博弈纳什均衡策略(刚性兑付策略均衡)的经济学本质及局部的合理性,亦即刚兑对金融机构是一种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平衡,促进短期的信贷繁荣,但将扭曲直接融资市场中的利率定价及风险承担机制,埋下长期的债务危机。[1]崔明(2015)则从信托公司声誉风险视角,通过建立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的博弈模型、信托公司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刚性兑付形成的原因和前提是信托公司的声誉的价值要大于兑付损失。[3]崔兵(2018)认为刚性兑付是在现有信息结构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的博弈均衡,由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共同影响造成。[4]王蓉(2018)总结认为刚性兑付是金融机构损益博弈以及投资者储蓄思维与投资思维博弈、监管当局防控风险偏好与维护稳定偏好博弈、资管业务发展速度与质量博弈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5]常宏(2018)依次构建了“刚性兑付”形成与治理的演化博弈模型,表明在无监管干预情况下资管市场将陷入“刚性兑付”的僵局;在有监管干预的情况下市场将回归非“刚性兑付”的正常轨道。[2]王占浩(2016)基于中国影子银行的刚性兑付和类贷款特征等特点构建中国影子银行模型,分析表明刚性兑付条件下,影子银行对社会福利带来负外部性。[6]蔡英玉(2017)在KMRW声誉模型的基础上,利用,68家信托公司2010-2015年度数据构建了“投资者—信托公司—监管机构”三方多阶段博弈模型来研究信托刚兑问题,实证结果表明当期声誉与下一期收益呈现出显著正相关关系,打破“刚性兑付”需从信托公司治理、投资者教育、转变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解决。[7]

表1:金融产品刚性兑付博弈要素表

纵观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金融产品刚性兑付问题的文献研究和论述,破解刚性兑付成为业界的呼声,但对刚性兑付这一问题多从微观视角的参与主体进行博弈分析,而忽视了刚性兑付只是金融的现象和结果,没有透过金融现象看金融本质,未能挖掘出刚性兑付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与既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透过金融产品刚兑现象,对刚性兑付背后的金融本源问题、市场机制问题、基础设施问题等三大本质性问题进行了解析和梳理。同时针对掣肘问题对症下药,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需要从回归金融服务实体本源,理顺金融市场机制,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三大方面着手,从根本上为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奠定好基础,以促资管行业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正常轨道。

三、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掣肘解析

(一)当前金融市场产品刚性兑付情况梳理


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创新,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日臻完善,建立和形成了以“一委一行两会”为监管体制,各类银行为间接融资主体,各种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资质不同,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类别也有一定差异,且通过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合作呈现出“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特征,具体分类详见表2。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理财产品资金余额5.9万亿元、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规模为9.2万亿元、私募基金规模为10.2万亿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为17.6万亿元、基金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为16.9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为1.7万亿元。在剔除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有的因素后,整个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0多万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

表2:主流金融资管产品分类
  

其中,以广大老百姓主流投资理财渠道和方式对各类金融产品刚性兑付情况进行梳理如下:对于银行推出的投资理财产品:自2004年首只银行理财产品推出以来,各商业银行充分利用良好的用户资源优势、网点资源优势、政策资源优势等不断拓展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理财在全部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中占比最高。大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为预期收益型,而在银行强大的信用背书保证和银行资管业务发展“冲动”下,银行理财产品近乎成为对银行存款具有替代性的无风险收益产品,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是关键。对于信托公司推出的投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产管理委托,发行信托计划,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经营委托货币资金,其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单一信托、集合信托、伞形信托。刚性兑付的文化最初就是在信托行业所形成的不成文的“行规”,也推动和促进了信托业新业务的高速发展。对于信用债券市场推出的投资理财产品:以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ABS等为代表的大多数信用债发行主体均具有国企背景、上市公司背景,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风险防范的需要对债券市场项目存在或明或暗的隐性担保或行政干预。对于非金融机构推出的投资理财产品:一方面以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另一方面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投资理财,具有门槛低、收益高、隐性兑付等特点。

以上各类金融产品的合同条款中均约定不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虽没有保本之名,但各类金融产品在项目出险时,在具体实务中都或明或暗由发行方或渠道方进行刚性兑付,行保本之实。

(二)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掣肘解析

1、金融本源的“缺位”


金融从实体经济中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这也是金融的本源所在(陆岷峰,2018)。[8]金融产品刚性兑付现象背后反映的是金融问题,而金融问题需要回归到金融本源的深度才能厘清问题的本质。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增速已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实体产业、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不断趋缓,多个行业净资产利润率仅为3%-6%。而反观各类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水平,网络借贷平均年化收益率10%左右、信托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7%-10%。刚性兑付直接导致金融本源“缺位”,金融脱实向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在资本逐利性驱使下通过多元化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实现表内资产表外化,大量金融资源被包装成各类资管产品层层嵌套,在金融系统内部空转获取稳定收益,未能有效流入实体经济当中;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借助通道业务、混业合作等方式将资金引流到房地产行业、地方融资平台、产能过剩产业等能够支撑产品无风险刚兑的领域,业务布局偏离实体经济需求导向,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金融本源“缺位”将导致金融业同质发展、无序竞争、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等金融乱象,从而使得金融风险的不断积聚。金融本源的“缺位”是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最根本掣肘,亟待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出发,引导金融“脱虚向实”。
数据来源:国泰安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信托业协会官网

    图1:各类指标收益率/增长率曲线对比图(2014-2018月度数据)

2、市场机制的“混乱”

(1)契约机制“混乱”


“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所指的是契约交易。契约精神构成了一国经济金融制度、准则、法制和道德的根基,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影响要素(李湛,2008)。[9]在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流程中,融资主体、金融机构、投资人之间在实际金融活动过程中并未遵循契约规则。在契约规则下,融资主体与投资人之间形成了融资供求关系,金融机构与投资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在刚性兑付的现实情况下,融资主体本应在产品到期时及时偿还债务,金融机构在尽职履责情况下本无需进行刚性兑付而进行了兑付,投资人在项目出险时本需要自担风险而未承担风险,各方均未能遵循契约规则。因此,如任何一方未恪守契约精神将直接打破利益平衡,都会间接或直接影响到金融产品的兑付问题。

(2)定价机制“失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价格作为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在金融产品刚性兑付条件下,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是混淆的,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是“失灵”的。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金融产品的价格是对金融市场资金成本高低的市场化反映,也是对融资主体风险大小的市场化定价,金融产品价格的公允变化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风险。在金融产品实现刚性兑付的条件下,金融风险被“后置”,市场化风险定价机制被扭曲,金融产品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出资金成本和风险大小,也将降低金融市场在资金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效率。反之亦然,金融产品刚性兑付打破后,金融市场将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功能。

(3)业务机制“偏离”

金融业务机制决定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创新边界。金融产品刚性兑付的现状,偏离了以信托、银行理财等为代表的资产管理业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机制,违背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风险与收益匹配业务原则。[10]资管业务机制“偏离”可以从以下参与主体进行映射:金融机构作为发行方或管理方在整个资金融通链条中担当的是金融信息中介角色,而在实际刚性兑付情况下金融机构本质上从事的是“类信贷”业务,扮演的是信用中介角色,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角色;融资主体在产品到期时应履行偿还义务;投资者在金融产品出险时本应风险自担,无权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兜底;监管部门本应在资管业务中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穿透监管;地方政府则不应透支自身信用进行隐性担保。这些参与主体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偏离了业务机制,不利于资产管理业务本质要求。

3、基础设施的“欠缺”

(1)法律方面


截至目前,我国并无任何法律法规条文约定金融产品发行人必须实行刚性兑付,它是一种不成文的“行规”,并非规范的法律语言,不具备法理依据和契约保护基础(崔兵,2018)。[4]金融产品刚性兑付问题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明显扭曲了资管(信托)法律关系,削弱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违背了金融信用活动中风险收益平衡规律。金融产品刚性兑付问题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状况,同时相关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滞后性。以《信托法》为例,这部法律制定于2001年,相关法律条款已远不能适应信托行业近20年的业务创新发展。因此,当前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还不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基础设施支撑。

(2)信用方面

金融信用作为金融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离不开金融交易活动中各参与主体恪守信用,使得价值在不同主体、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有序流通和交换。如金融交易一方没有恪守信用,将直接导致价值交换链条出现断痕,其他关联交易主体遭受金融风险并造成价值损失。在刚性兑付条件下,金融交易各方均缺乏信用的遵守,打破了原有的信用关系,导致价值交换链条重新组合。其中,融资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未能履行偿还义务,导致了金融资源的浪费和错配;投资者在交易活动中未能履行风险自担义务,对金融风险进行了转移;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交易活动中过于透支了自身信用“让渡”给融资主体和投资者,而增加了自身风险和资产损失。这些参与主体的失信,打破了原有信用关系的平衡,处于一种信用关系失衡的状态,不具备金融产品去刚兑的信用关系基础。[11]

(3)文化方面

金融产品刚性兑付文化最初是信托业发展的产物,随后在银行理财、资管等产品序列中进行了延展。这种旧文化直接影响到金融活动各个参与主体:一是为监管部门处置个体金融风险提供了思路,但风险并未真正化解;二是为地方政府短期维护了较好的地方金融信用生态和地方企业的发展,但不具有可持续性;三是助长了金融机构重业务轻风险的市场偏好;四是对投资人过度保护,给投资人形成金融产品是一种“高息存款”、“无风险、高收益”、“负盈不负亏”、“风险有兜底”的投资预期,难以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与契约精神。金融产品刚性兑付的“畸形”文化,与金融信用相背离,直接制约了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升以及金融信用体系的完善。不破则不立,这一“畸形”旧文化不破除,打破金融产品刚性兑付的问题就不能彻底解决。

四、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必要性分析

(一)宏观层面, 去刚兑有利于金融“脱虚向实”


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将有利于更多的金融资源“脱虚向实”,流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中。当前,我国实体经济正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中,对产能过剩、楼市库存大、债务高企等方面问题在各行各业纵深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经济下行压力未切实缓解,尤为需要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而金融产品刚性兑付则加剧了金融资源“脱实向虚”,其资金流向以期限错配、滚动发行、多层嵌套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进入了房地产、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性或虚拟经济领域,提升了社会综合融资成本,显著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据wind数据进行测算,2017年房地产企业到位资金中非标资金占比约为22.5%,信托通道类资金投向地产约1.65万亿元,资金信托中投向房地产行业的余额为2.28万亿,券商资管中投向房地产约1.1万亿。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有利于促进百万亿的资管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本源,推动金融机构在发行管理金融产品过程中主动、审慎、穿透管理项目风险,实现资金端与资产端之间的收益、风险、期限、金额一一匹配,更好地将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到实体经济中来。

(二)中观层面,去刚兑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

从中观层面来看,金融产品去刚兑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金融产品出现违约风险是符合金融市场规律的,无违约风险的金融产品理论上是不存在的。金融产品刚性兑付从表面上化解了金融风险,但实质上让金融产品实际违约率没有充分暴露给市场,使得金融风险通过资金池运作模式“人为后置”并不断积聚和转移,抬高了金融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导致金融资源在不同市场不同主体间的不合理流动,扭曲了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功能,导致金融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集聚,也不利于长效落实国家“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和化解金融行业风险,整体而言对金融安全稳定和金融改革发展“弊大于利”。而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则有利于建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长效市场交易机制,让金融风险充分暴露在市场中,通过市场化交易机制促进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形成金融产品资金价格的市场化风险定价,产品收益与项目风险相匹配,以优化金融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效率。[12]

(三)微观层面,去刚兑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

从微观层面来看,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金融产品刚性兑付一方面以破坏金融市场规律而对投资人的过度保护,投资人潜移默化中也形成了一种刚性兑付预期,即投资人认为金融产品是一种“高息存款”、“无风险、高收益”、“负盈不负亏”、“风险有兜底”,陷入了极大的投资误区,引致投资人对风险缺乏敏感度,从而失去了对金融市场投资风险的理性认识和有效判断,过度追求更高收益金融产品,而更高收益金融产品的实际风险将会更高。据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创新发展研究院发起的一项关于投资人教育的网络问卷调查显示:在43782份涉及20-59岁具有投资理财经历的网民群体中,有58.89%的网民表示银行理财产品无风险,可以放心购买;有26.57%的网民表示银行理财可能有风险,但是银行会兜底;仅有14.54%的网民表示知悉银行理财存在风险,自己会根据风险偏好和流动性进行选择,对收益损失有心里预期。另一方面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促进了金融机构的高杠杆运作和过度冒险低资质项目,好坏融资主体无法区分,长期而言透支了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大了金融机构风险敞口。[13]一旦市场出现经济下行、银根紧缩等情形,融资主体的违约风险将大面积爆发,从而导致因投资人集中挤兑导致的社会非理性的群体性.事件,损害了更多投资人的切身利益。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过程使得风险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不仅有利于培育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文化,让投资人切身体会“买者自负”的投资要义,树立投资人识别判断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而且有助于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过程中充分意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通过专业化遴选和挖掘实体产业优质的金融项目,让市场上真正优质的实体企业能够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

五、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对策建议

(一)回归金融服务实体本源


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根本途径在于推动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让各参与主体共同分享实体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14]金融回归服务实体本源,关键是要促进金融资源在实体经济领域的配置规模增长和配置效率提升:一是要发挥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导力量,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于主业,减弱或消除各类金融机构对国有背景企业的具有政府隐性担保的刚兑预期,理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信贷中性”原则,围绕支持实体经济进行金融创新,缩短资金流通链条,推动表外融资向表内回归,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二是要发挥民营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新生力量,降低民营资本在相关产业的准入门槛,提高民营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市场活力;三是发挥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引擎力量,通过国家/地方政府出台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力量在金融领域的深度创新实践,提高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普惠度。

(二)理顺金融市场机制

1、理顺契约机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金融产品在交易的各个环节当中,理顺各业务参与主体的契约关系尤为重要。在金融产品交易活动中,向下穿透底层资产向上穿透实际投资人,融资主体、金融机构、投资主体之间存在多重契约关系:第一、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以金融活动本质为依托,金融机构为融资主体设计提供一种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渠道或服务方式,满足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第二、金融机构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以委托代理形式形成,金融机构(受托人)为投资人(委托人)进行资产管理处置,满足投资人的权益保值增值需求。只有交易各方遵循契约精神,梳理清各方的权、责、利,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本质,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打破行业刚性兑付。

图2:金融活动主体契约履行流程图

2、理顺利率机制

利率作为金融资源要素的价格表征,反映的是金融产品风险收益的匹配关系。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就需要理顺金融市场利率机制,通过利率大小充分反映融资主体的项目风险大小,打破“无风险、高收益”的错配关系。一方面,要改变市场对无风险利率的认识,在实践中存在以具有国家信用背书的资产收益率水平作为无风险收益率的“锚”,但严格来说没有任何资产是无风险的,具有政府隐性担保的国有企业项目也并非是零风险的。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打破利率“双轨制”,让风险溢价水平充分体现产品风险,使市场化利率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3、理顺业务机制

金融产品去刚兑需要理顺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机制,重新梳理金融机构、融资主体、投资者、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市场参与者的权责利,真正回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机制上来,从而建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长效市场规则。金融机构为投资人提供财务分析、资产管理、挖掘价值、揭示风险等信息中介服务,一要全面做好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二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三要在产品存续期内,充分、持续、动态、客观地披露金融产品信息,履行“卖者尽责”义务。融资主体则需在金融产品发行之初真实、充分披露项目真实性信息,并在产品到期时按照约定的融资成本进行按时、足额支付,并积极承担项目出险时的履约责任。投资人要充分知悉金融产品风险大小,增强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按照自身风险偏好进行投资,形成“买者自负”的投资预期和投资理念。监管部门需要按照审慎监管要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公平公正,处理好金融业务监管与风险处置的关系,对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地方政府应理顺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逐步落实对地方性融资主体的去担保化,让个体金融风险“自然发生”而不是“风险后置”。

(三)健全金融基础设施

1、法律法规的健全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管理,陆续出台了“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还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资管业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框架下保障各方主体利益,为打破刚性兑付奠定好法律基础。金融产品刚性兑付的法律依据需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健全和完善。第一种情况:作为金融产品发行方或者管理方如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条款诚实信用、尽职履责,切实履行了信义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同时能够经受住有效的司法审查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资人遭受了权益的损失,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和权利要求金融机构赔偿投资人相应损失,金融机构无需承担兑付义务。第二种情况:作为金融产品发行方或者管理方如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尽职履责,因不当销售、弄虚作假、未充分识别、揭示和管理金融产品所对应的融资项目风险,直接造成投资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则应当按照约定条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投资人投资收益的损失。这也是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且与金融机构无条件承诺刚性兑付的情形具有本质性区别。此外,金融相关立法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使投资人权益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法律途径、法律程序和法律方式,加大对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

2、信用体系的完善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一切金融活动的基础和根基。从全局来看,健全和完善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是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信用基础。一是要推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金融领域的信用基础设施环境的健全,包括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百行征信系统,营造全民守信的金融市场环境;二是要理清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的边界,不透支地方政府信用,特别是国有企业/地方融资平台等不应过度依赖政府信用的透支;三是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加大对金融机构刚性兑付行为的监管惩处力度,增加金融机构刚性兑付的机会成本,倒逼金融机构遵守信用回归主业。

3、新金融文化的构建

刚性兑付“畸形”旧文化和旧观念违背了金融投资的契约精神,是阻碍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的无形障碍。要想彻底打破金融产品刚性兑付问题,就必须从文化层面进行观念上的重构,培育和塑造符合金融市场规律的新文化。新金融文化的培育需要从金融活动中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彻底改变旧的金融理念。监管部门在守住系统性金融风险底数前提下,适当提升对微观金融市场风险事件的容忍度,积极通过市场化途径来化解个体性金融风险,让个体性金融违约风险事件“自然发生”;地方政府应从地方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待地方个体企业的短期违约风险问题,而不是以短期政绩考核为要来通过行政资源和手段化解个体性金融风险,并非所有出问题的融资主体都需要政府救助和干预;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要求合法合规经营,履行好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权责(亦即“卖者尽责”),提升自身在金融业务中的风险管理水平,不以短期业务增长“换取”长期风险敞口,不以短期声誉风险“换取”长期信用风险,不以短期利润增长“换取”长期资本损耗;投资人则需树立风险观,即金融意味着风险,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具有风险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投资人需风险自担、自负盈亏(亦即“买着自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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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明,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市场博弈---基于声誉风险角度,现代管理科学,2015(11):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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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在《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9(05):23-30.原标题:金融产品去刚性兑付:掣肘解析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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