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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做出详细解答

监管 零壹财经 · 中国证监会 2019-07-02 阅读:7988

关键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李广宇: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将要发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先生,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先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大家知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上周也就是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任务的落地实施,也牵引着众多科创企业、投资者、业界人士的视线。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意见》的发布实施正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的为科创板这片改革试验田保驾护航。

人民法院将如何保障证券市场的改革创新之举,如何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投资者的权益又将得到什么样的保护?我想这些都是在座各位媒体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有请刘贵祥专委为大家详细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

刘贵祥: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大家下午好。衷心的欢迎和感谢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借这个机会感谢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证券审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证券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服务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我院研究制定了《意见》,并于今日正式发布实施。下面,我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意见》起草和出台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意见》的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决定,要围绕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改革任务,深入调研司法服务需求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为证券发行改革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经过充分的调研,并在广泛征求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了本《意见》。

本《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落实资本市场法治化改革方向,妥善应对涉科创板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任务,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二、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四部分,十七条措施,我向各位记者重点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期间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股票发行上市由原来的证监会核准改为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就是说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法院的管辖问题有一个批复,在这个文件里面,对集中管辖的问题,也就是以发行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刑事职责有关的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在文件里明确了。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培养更为专业的审判队伍,现在对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纠纷等一审的民事案件在这个《意见》里面规定也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也就是说在原来集中管辖范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根据试点的需要扩大了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意见》第3条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意见》第4条提出,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都作为裁判的依据。民事责任追究是促进信息披露义务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所以本《意见》第5条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这个《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以科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的层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9条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为落实科创板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知情,对其相关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意见;《意见》第11条、12条分别对诱使风险承受能力与科创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资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意见》第7条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措施。科学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落地的关键环节。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意见》第四部分把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两个方面作为基本进路,对人民法院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提出了要求。《意见》第13条、14条、15条、16条分别在完善现有及有效利用现有证券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司法措施要求,以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意见》的贯彻落实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投资者因证券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依靠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我们也深切感受到,证券审判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改革创新,推进证券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一要尊重市场规律,创新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建立起一套能够便利投资者诉讼、方便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我们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规律,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解决证券民事诉讼中证券投资者举证难和人民法院查证事实难、认证难等问题。证券审判要充分借鉴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改革经验,引入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等更多专业力量参与审判案件,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提高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借力中立专业第三方就证券侵权损失数额予以专业鉴定。我们还要重视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研究开发建设全国法院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减轻受诉法院的办案压力。要利用我国的体制优势,以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快速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中国特色的证券诉讼模式。

二要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自2016年我院与证监会联合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来,经过几年的共同努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级法院要继续全面落实最高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紧密依靠市场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建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通过证券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涉科创板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

三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证券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全国证券审判骨干的培训工作,积极探索与证券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业务培训,进行相应的业务交流,通过聘请证券监管部门、证券期货专家进行授课等方式,不断提升培训效果。要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人员、业务交流,通过联合调研、研讨等方式,拓展业务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水平优良的证券审判队伍。

各位记者朋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证券市场与人民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依法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证券审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在此,我真诚地希望各位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证券审判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共同为建设一个诚信法治、高效有序的资本市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各位。

李广宇:谢谢刘贵祥专委的介绍,下面就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进行提问。按照惯例,提问之前请通报一下媒体名称。

中国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专门制定了这次的司法意见,体现了对证券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可不可以请各位领导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证券审判方面相关的工作,效果如何?谢谢。

刘贵祥:我就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问题做一个简要回答。大家都知道,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资本市场秩序的维护,一个是证券的行政监管,一个是司法审判,是两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证券审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对于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秩序,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证券审判相应的尺度和标准。多年来我们制定了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有40多部,大家可能比较熟悉的,比如说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还有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还有关于审理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等,这些司法解释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约束审理证券纠纷案件、证券方面犯罪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对有关方面有一个稳定预期,有一个可预见的责任承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依法、高效、公平、公正的审理证券案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审理案件方面,一方面我们审理了一批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案件,比如说我们化解处置了涉及到30多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面的案件,比如国债回购纠纷的系列案件,这批案件更多是针对一些可能引发的系统性或者是区域性风险,涉及面比较广。第二类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典型案件,比如说具有代表性的绿大地虚假陈述案件,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案件,徐翔操纵市场刑事案件。通过这些大要案的审理,既依法严惩了证券犯罪行为,支持了投资者的合法合理赔偿的请求和主张,也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正当经营的合法权利。

第三,加强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专业化水平。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得到了国内外和业内的广泛赞许和好评;许多地方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合议庭。这些专门的审判机构和专业合议庭的设立,带动了我们专业化的审判队伍的壮大发展,也带动了证券审判专业水准的提高。

第四,不断创新证券审判工作机制,提高投资者维权的便利度。最突出的机制也是目前广泛实施的,应该是2016年最高法院和证监会共同联合进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经过几年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按照2018年的数据,我们通过这个机制化解了4.1万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结案标的额达到20多亿元。2018年11月,最高法院和证监会经过研究,认为条件已经成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力求在化解证券期货纠纷方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日益发挥着重大作用。我们还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断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根据这方面的要求,我们准备再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说与监管部门和有关协会建立解决纠纷的信息化平台,建立立、审、执的证券纠纷的解决机制,打造一站式化解证券纠纷的机制和平台,总的来说我们的一个出发点就是怎么能够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为我们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司法措施。

谢谢提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记者:我的问题是提给证监会的李超副主席,我想问一下这次科创板在制度创新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谢谢。

李超:关于科创板的制度创新问题,既然是制度创新就会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不仅需要从制度、监管方面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律以及司法的支撑保障,今天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针对科创板的《意见》,我非常高兴。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证监会、上交所以及各部门和各单位都非常支持,目前进展比较顺利。

这次改革主要有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支持科技创新,要通过设立科创板支持我们国家的科技创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得到更好地发展,同时对于我们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起到更好支持引领作用。第二个改革的目标是制度创新,特别是针对资本市场的一些基础制度进行改革创新。这里面主要包括发行审核制度、承销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交易制度,还有退市制度等一系列基础制度的改革。

制度创新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发行审核制度改革,从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注册制更加注重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一些能够交给市场去判断决策的事情,最大限度地交给市场,这是注册制的要义。在具体制度创新设计中,注册制大体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第二个环节是在证监会注册。注册环节有严格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给市场和发行主体一个明确的预期。同时,发行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法律要求的基本条件,如公司治理、财务标准等法定条件,是必须审核的,其他的更多的转化为信息披露方面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科创板设置了包容性的上市条件,比如,还没有盈利的企业在符合科创板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又如特殊的股权结构、红筹架构等。这次改革更加注重发行审核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上交所在这几个月的审核问询过程中全程公开透明,从受理到问询等过程,不仅是时间方面公开透明,相关的内容方面也是公开透明。我们也注重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保证发挥好保荐人、证券相关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看门人”的作用。承销定价方面,建立了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框架。过去我们发行是倾向于个人投资者,这次科创板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框架,包括询价定价机制、战略投资者配售机制,都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当然,也要注意发挥好行业自律的相关作用,强化市场的约束。在持续监管方面,针对科创板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行业信息、技术信息、公司治理、经营风险业绩波动等方面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调整优化科创板的股份减持制度、规范差异化的表决权制度、严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责任,建立灵活的股权激励和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

在交易方面,一是设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个人投资者要有50万的净资产加上两年的证券交易经验,二是在涨跌幅限制方面作了改进,三是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制度,四是优化融资融券的交易机制,科创板股票上市的首日就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同时我们加强对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相关的标准也已经对社会公开。
在退市制度方面也作了相应的改革,对单一的财务标准退市作了扩展:包括重大违法违规,如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退市;财务方面有重大的问题,也有相应的标准要严格退市;同时这次也引入一些市场指标作为退市的标准,比如说市值、股价等等。这些上交所都已经发布了相应的标准。这次退市制度改革还取消了过去的过渡期,不符合标准的直接退市。

新华社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一直比较关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请问在提高科创板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本次《意见》有哪些具体的安排?谢谢。

林文学:法治是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根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人民法院正确审判的重要职责,本次《意见》在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安排:

一是着力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8条不仅就严厉打击各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原则要求,还就加强法院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侦察机关协同配合作了安排。《意见》第8条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打疼的工作要求。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在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侦察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努力形成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

二是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要求。《意见》第5条、第9条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为及时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9条还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发挥好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作用。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为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提出要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任务之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老百姓的投资信心和投资安全。能否介绍一下《意见》在保护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司法措施?

林文学: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意见》从三个方面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为此,科创板设有投资门槛,对于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科创板开户服务时,降低投资门槛,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证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完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根据立法进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为克服证券侵权案件中原告众多、分散、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意见》第13条,引导投资者用足用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鼓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证券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并代为参加案件审理活动,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为投资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等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我们还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实现群体性诉讼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群体诉讼统一登记制度,解决“适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为便利胜诉投资者及时拿到赔偿款,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证券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

三是完善配套司法程序,提高投资者的举证能力。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相对于违法违规主体,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意见》第14条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在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举措,不仅仅适用于科创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起适用,以全面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想请李副主席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意见》对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到底有哪些意义?谢谢。

李超:最高人民法院从支持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发挥司法保障的支持作用,专门出台《意见》,这对于科创板注册制的落地实施,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或者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纠纷,都将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维护科创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的顺利运转和正常秩序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讲:

第一,有利于为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有关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司法保障措施,形成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系。比如通过强调“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体系”,与行政责任体系和刑事责任体系一起,构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律责任保障体系。通过明确对涉及科创板的第一审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为保持监管政策与司法裁判协调统一提供了司法体制机制保障,通过对股东大会有关差异表决权决议效力的认可,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创板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司法支持,等等。

第二,有利于促进市场各方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见》对注册制改革中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职责定位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保障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发行上市交易和相关中介服务活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是通过明确提出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第一责任,强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等司法要求,确保了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治,有利于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通过强调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就专业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提高保荐人的履职要求等,进一步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职责,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和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三是通过明确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强化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有利于进一步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的意识。四是通过明确科创板相关投资主体责任,规范股票信用交易活动,强化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夯实了维护科创板市场稳定的法律基础。

第三,有利于切实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意见》明确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性任务之一。一方面,通过界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各方主体对投资者应负的义务,明确相关主体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夯实了投资者的权利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推动完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机制,注重完善并发挥代表人诉讼和示范判决机制的作用,推动符合中国国情和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和证券公益诉讼等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有利于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与保障。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和证券监督管理执法方面的相关工作给予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全方位的支持,今天发布的《意见》是新的支持。这次《意见》的发布及时、迅速,覆盖面也比较全面,我代表证监会表示衷心的感谢。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好最高人民法院,做好《意见》的实施工作。我相信有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方的支持,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后续的相关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谢谢大家!

李广宇:谢谢刘贵祥专委、李超副主席和林文学庭长的解答。今天没有来得及提问的记者如果有需求,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提出书面采访的请求,我们尽可能予以协助。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祝大家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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