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贷

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郭华:《175号文》不是平台发展的“最后通牒”

网贷 马雪飞 零壹财经 2019-01-23

关键词:175号文互联网金融风险郭华教授网贷行业

《175号文》要求加快网贷行业风险出清,对于行业机构进行有效分类、分类处置。
在行业备案的关键时刻,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简称“175号文”)引发了市场的一片哀嚎。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解读到“《175号文》不是平台发展的“最后通牒”,而是量化风险的应对措施,是对作为正规金融补充本质的回归,应该以积极正面的态度迎接和解读。”
 
《175号文》要求加快网贷行业风险出清,对于行业机构进行有效分类、分类处置,而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的定调却让市场对于行业发展心存疑虑。但同时文件中也提到,应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网络小贷公司、助贷公司或为持牌机构流,这或许也给有资产端获取能力的网贷机构提供一种可转型的方向选择。
 
细化政策、分类实施势在必行
 

网贷行业发展至今,为普惠金融践行了市场价值的同时,也由于前期的畸形生长为市场埋下了一定风险隐患。自监管提出备案登记后,行业备案可谓“一波三折”,一再延期的信号,也让行业饱受质疑。
 
对此郭华解释道,网贷机构备案是客观事实基础和行业性质所决定的,此次发布《175号文》的主要从5方面考虑:

  • P2P行业的运营模式涉及多方群体,具有一定的涉众型,仅仅将其视为作为信息中介还难以涵盖其金融功能的本质,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平台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实质上起到了信用中介的作用,文件的出台是对理论引导偏向和政策确定偏差的纠正。文件无论是将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货公司,还是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均不单单是信息中介性质。
  • P2P网络借贷的模式属于线上经营,其经营具有超越地域的特点,仅仅依靠地域监管很难管控,就目前发生的问题来看,有些地区基本上是输入型的,在这次地方金融监管范围未明晰将其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地方很难进行管控,需要跨区域监管。
  • 目前,平台数量众多,有大平台也有相当数量的小平台,但从整体效用来看小平台的作用有限且基础设施建设并不完善,可持续发展性较差,需要按照规模进行分类解决存在风险较大的平台问题。
  • 从备案的角度来看,备案前和备案后机构发生风险的性质完全不同,借助于目前报送的数据进行分析,因此需要集中处置风险。通过风险处置控制风险向金融领域传染、传送和传导。
  • 2015年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网络借贷分为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未来如何严格界定尚未明确,因此细化政策、分类实施势在必行。

 
“175号文”与中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在处置上需要慎重,不仅需要选择合适途径,还要采用适当方式,更应在分类施策上注意先后顺序,不应因风险处置引发新的风险,影响其市场的信心与造成风险事件。郭华教授解读到。
 
小平台、10%的逾期标准如何界定?
 
根据规定显示,P2P网贷机构按照已出险机构、未出险机构两类需要进行分类处置,对于当前的存量平台按照发展现状精准划分。对此郭华解释到“分类管理是因为P2P网贷机构从规模上、性质上、风险暴露的情况上各不相同,需要分类处置。”

 
“规模小的需要清退,如何清退、怎么退尚未明确,由于借贷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因此清退也需要一定时间。”同时,175号文并未对小平台的规模进行限定,地方情况不同因此监管标准很难用一把尺子去衡量,郭华解释道:清退的标准考虑的不仅仅是平台数据,还包含了小平台的风险程度和可持续性经营的情况。
 
对于项目逾期金融占比超过10%的机构被认为是高风险机构的评判标准市场也有很多疑虑,对此郭华认为“10%可能是类比银行的标准,但网贷不同于银行,所以10%的比率的界定可能是从涉众角度考虑,综合考虑了平台的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
 
分类处置缓释风险  积极引导平台合理转型
 
分级管理、分类处置的方案,让市场对于平台备案持有相对悲观的情绪,一时 “哀嚎遍野”,纷纷表示要向行业“告别”。
 
但从分层管理的政策实施层面来看,监管也是有据可循:首先行业的自律检查以及合规整改可以反馈和测算当前市场上基本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数量,监管标准的界定不是“一刀切”而是经过合理的测算和评估;其次,根据目前在营平台的数量来看,如果大规模集中处置也可能引发新一轮的风险发酵,与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信号并不一致。
 
《175号文》提到的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为持牌资管机构导流的处置方式也是监管化解行业风险,引导行业有序前行的一种途径。
 
对此,郭华解读道“从行业发展来看,符合小贷的可能牌照制,而P2P 平台在性质上属于类助贷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双向撮合,所以说合规机构转型成助贷也是一个方向,因此不要过分悲观的看待行业发展。”
 
具体看网贷平台的出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持牌的网络小贷机构,做信用中介;另一类做助贷和导流平台,提供技术和流量支撑。
 
网络小贷公司:不同于P2P网贷,网络小贷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股东借款以及银行贷款来开展业务,不吸收公众资金;另外杠杆率的严格要求,可以有效限制发展规模和速度,两方面因素相叠加可以阻断风险蔓延,也会为后续合规整改以及监管的缓解压力。
 
但自2017年起网络小贷的审批基本处于停滞,而小贷公司地域性的特质也与P2P存在一定的定位差异,未来转型也势必会面临牌照等相关一系列问题。
 
助贷机构:转型助贷机构对于P2P平台的首要问题是为谁助贷,而现阶段监管严控对于民营银行、城商行的助贷,以防范业务风险,因此网贷平台能够合作的金融机构十分有限,而P2P的客户群体是否符合银行风控、业务标准也有待检验,而金融科技实力强大的机构亦可通过技术输出,实现转型。
 
为持牌机构导流:对于拥有一定资产端获取能力、拥有高净值人群的平台选择为机构引流也是一种发展方向,但平台需要注意的是导流不是代销,而且银行理财的服务门槛也远高于网贷机构,转型需要视势而定。
 
无论是鼓励平台转型网络小贷、助贷还是为持牌机构导流,监管都希望能够尽可能化解行业风险,让行业机构专注主业、物尽其用,让有能力的机构发挥更大效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行业集中化、头部化发展  长效监管机制引导行业长期向好
 
“清退不是彻底消灭,业务还需要的、市场需求仍然存在,大平台兼并小平台,转型助贷的机构是不是可以接收客户和债权都尚存在可能。”谈及未来可能通过备案的平台数量,郭华认为数量不会太多,备案不应该是按照数量来严格界定的,而是综合考虑平台的合规程度和风险因素,避免备案后出现风险事件。
 
但不可否认,网贷行业正在向头部化、集中化发展。
 
零壹财经发布的《2018年P2P借贷金额和借贷余额百强榜》显示,借贷金额前100家的平台在2018年借贷金额为6968.7亿元,占行业整体借贷金额的43.00%; 而借贷余额上榜平台2018年年末借贷余额合计为3670.4亿元,占行业整体借贷余额的50.2%。
百强榜平台借贷金额、借贷余额及机构数量占比
 
来源:零壹数据
 
百强榜超五成的借贷余额占比,与1185家的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形成鲜明对比,行业集中化头部化态势明显。因此从数量上看是悲观、但从规模和质量上看是利好的。
 
“行业从不规范到规范,从无序进入到有序发展,P2P网贷正在从量的扩张转入质的发展。监管也由原来的政策的专项治理性的监管向具有长效性的机制监管发展,无论是对行业还是监管均是一个转折点。”
郭华也提到不规范的发展也为行业前行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利于提供规范化、科学化的监管方向。
 
平台数量在减少,质量在提升,行业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也愈发明确。政策的制定方向,也让行业由专项整治、控制风险再到促进行业发展转变,行业发展在不断向好。
 
《175号文》的下发,清退的不是P2P网贷机构,而是行业风险。
 
数据来源:
1)榜单统计了正常运营的有PC端业务(包括信息展示)的线上P2P平台;
2)榜单统计的数据仅包括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不含债权转让;
3) 由于数据采集、统计口径等原因,榜单中的数据可能与平台官方或其他第三方有所出入;
4)所统计的"借贷余额"指待还本金,且为理论上的数据[未考虑到提前还款、逾期等情况];
5)由于数据统计原因,部分平台数据暂时缺失,我们后期将继续跟进;
6)榜单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主观推荐或投资建议。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上一篇>小赢网金理论待还变化不大 活跃投资人数小幅增加

下一篇>近百家上市公司投资86家P2P平台 各有“算盘” 半数出问题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主编精选

more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耗时 31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