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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重点监管对象

融资租赁 零壹租赁 · 零壹租赁智库 2018-12-26 阅读:2776

关键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融资租赁金融监管

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简称“清单”),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监管对象。
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简称“清单”),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监管对象。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 “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 (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 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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