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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再谈助贷的定义及关于个人信息断直连名单制管理的建议

顾亦明 · 零壹财经 2022-01-28 13:56:34 阅读:13668

关键词:个人信息断直连信贷业务助贷助贷合作断直连

来源:老古成都 近期在信贷业务领域有一种认知,大凡提到“助贷”,就认为很贬义的。这个认知应该是与前一段时间,部分互金平台给商业银行提供线上信贷业务的助贷服务做得比较烂有很大关系。 于是,在监管层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督和整改力度的情况下,在国家不断加强对于数...

来源:老古成都

近期在信贷业务领域有一种认知,大凡提到“助贷”,就认为很贬义的。这个认知应该是与前一段时间,部分互金平台给商业银行提供线上信贷业务的助贷服务做得比较烂有很大关系。

于是,在监管层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督和整改力度的情况下,在国家不断加强对于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趋势下,跟进人行关于个人信息断直连的要求,则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后所有助贷业务都不能做了,或以后所有助贷业务都必须对所有涉及客户个人的信息交互执行断直连。

笔者日前在《谈谈商业银行助贷合作的个人信息断直连》一文中曾经指出,断直连对于整个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来说是很有必要,但在所对应的具体事项中还有较多尚未清楚的地方,倘若不把概念及范围更加理顺一些,则很容易在后续的各地方执行中造成一刀切现象。

为此,笔者认为在接下来的过程中,第一,管理层应该对于“助贷”有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和界限;第二,是否可以考虑采用名单制的管理模式来逐步推进在助贷业务合作中的个人信息断直连?

首先聊聊“助贷”的定义和界限。

助贷一词其实并非是一个正式的用词,而只是业界的一个习惯叫法。正因如此,所以它的含义尤其是覆盖范围则一直是含含糊糊的。

助贷通常就是指一些未具有放款资质的机构,给具有放款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业务展业过程中的协助与支持。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而言,助贷机构就应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当然按照市场上的习惯,上述对于助贷的定义,是一种广义的定义,而常用的狭义的定义,则是指那些直接给商业银行提供纯粹线上导流获客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且在实际业务中,这类平台也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商业银行进行以风控支持为目标的客户筛选。

举例来说,2021年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那13家参加约谈的都是纯粹线上的面向全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也都是助贷平台,都在与一些商业银行开展助贷业务。

但按照管理层的意向,未来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大方向,应该是向属地化场景化发展,向线上线下结合的具有数字化应用的纵深发展,因此可以预测未来将产生更多的符合属地化场景化特征的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供导流获客支持的各种大大小小的机构,这些机构显然也是助贷机构。

再按这个理解来演绎,如果从一个完全极端的不属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但属于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信用卡获客场景说起来,那些在大超市门口摆摊协助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卡营销的第三方机构,是否也是助贷机构?笔者认为诚然是的。

因此笔者的理解是,以未来融合线上线下的数字化信贷业务的视角来看,则从大超市门口摆摊获客到互联网平台纯粹通过线上APP获客,这所有的都是助贷。而在他们中间,是不存在一条黑白分明的界线,去区分哪些是百分之百的我们现在习惯认可的类似上述13家平台那样的纯粹线上运营的助贷机构,而哪些则不是。未来更多的为商业银行开展数字化信贷业务提供导流获客的机构,可以是介于上述两种极端情形中的任何情形。

其次聊聊对于助贷合作中的断直连要求。

在此笔者还是强调,个人信息断直连的宗旨绝对是正确的,我们要讨论的只是具体的落地问题。

市场上有一种说法是,未来所有的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所有个人信息都必须通过持牌征信机构来转接。笔者曾经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如果真要按上面提到的两个“所有”来做,则似乎是不现实。

既然未来商业银行应该是越来越强调信贷业务的数字化,同时也依旧是离不开导流获客渠道的支持帮助,那么在商业银行数字化信贷业务更为纵深地向属地化场景化发展的过程中,负责导流获客的助贷机构的数量也将是越来越多,只是他们的规模可能都没有现在的那些大型互联网助贷平台大。

在这种趋势下,不讨论别的因素就只讨论与助贷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的全部转接,则市场上有限的持牌征信机构忙得过来吗?技术上能应付吗?成本上能有效控制吗?

小型的本地场景化的助贷机构,其数据结构五花八门。举例来讲,如果商业银行与本地的一家手机供应商集团合作,从供应商的门店获取有手机购置分期需求的借款人,并通过线上APP完成申请的过程,一般地银行就需要这手机供应商集团提供包括手机品牌、价格、库存、营销员工、门店信息等一系列相关的信息,并且与客户申请一同接入银行的后台审批。做过数字化风控的人都明白,这一系列的信息能够简单地区分说哪些信息是风控必需的,哪些又不是呢?

当然还可以这样去区别,对于大量的小型化本地化场景化的助贷机构来说,由持牌征信机构转接的数据可以只是一部分带有共性的个人信息数据,而各种场景数据后台数据不算是共性数据,只是风控的辅助数据。但如果这样走的话,技术上又要为了区分所谓的共性个人信息和非共性个人信息,并且就这一类的助贷业务来讲,除了提供非常基础的个人信息之外,又有多少其他的共性个人信息呢?

比起纯粹线上导流的简单的现金贷来说,场景金融和场景数据,在信贷业务审核和审批的应用过程中,其流程与步骤也更为复杂,也可能是多次交互形式的,非常难于标准化。将一系列难于标准化的分散的小流量的数据交互,都通过持牌征信机构的转接,显然是不现实。

再来聊聊可能的名单制解决办法:

其实我们仔细分析一下现有的市场情况。在目前一些向商业银行提供导流获客助贷服务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中,真正拥有自有的具备风控价值的个人信息数据者不多,就没有几家。其他的一些互联网助贷平台,也只是从几家第三方数据服务商那里获取数据,结合自身的纯粹线上场景来获客和过滤。

在市场上,能够规模性地提供对于信贷业务有效的个人信息数据的第三方公司也就没有几家,这些公司一般地是具有共性的个人信息数据多,包括诸如各类评分和名单等等,这类公司对于各类偏向于本地化的场景数据则从未在乎。

在监管层已经强制规定了与信贷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数据未来必须由持牌征信机构来提供的前提下,这类第三方数据公司早晚要么本身变成持牌征信机构,要么转型为持牌征信机构提供服务。而商业银行在监管的直接监督下,未来开展数字化信贷业务的非场景相关的外部的个人信息共性数据的获取,则一定不会向第三方大数据公司直接对接,而是与持牌征信机构对接。

在这样的前提下,笔者有理由认为,余下的问题重点其实就是监管层要抓住几家有自身的全国共性数据的并且能够提供诸如评分和名单之类的全国性的互联网助贷平台,让其必须做到在与商业银行开展助贷业务合作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只能通过持牌征信机构的转接,而对于余下的各种地方性的场景性的中小型的助贷机构,则未必需要强制一刀切,一切数据交互都要通过持牌征信机构来转接。

而上述提到的这类全国性的互联网助贷平台,本身也是没有几家,则完全可以通过名单制的方法来对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助贷业务合作进行监管,确保相应的个人数据信息断直连的落实。这份全国范围的助贷机构名单可以由人行等机构不定期地进行复核与更新,凡是对于新增入名单的助贷平台,商业银行在与之开展助贷业务合作中则必须确保是通过持牌征信机构来转接。

利用名单制进行管理有几个好处:第一,能够抓住重点,抓住对于在实际信贷业务助贷合作过程中,目前个人数据保护存在不少实质性问题的互联网助贷平台;第二,不影响广义下的带有属地化场景化的助贷业务的推进;第三,操作上管理上有很大的可行性。

总之,理顺对于助贷的定义与范畴,在此基础上抓重点,以名单制管理来要求商业银行与全国性的纯线上助贷平台,在开展助贷合作中依靠持牌征信机构完成个人数据信息的转接,笔者认为应该是一种可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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