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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从破产法观P2P暴雷平台:投资人如何少走弯路?

南宫晓典 · 零壹财经 2018-10-17 15:38:07 阅读:11352

关键词:P2P网贷P2P资产处置P2P退出指引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

最近,有一些消息称行业正在回暖。 晓典观察了一下近期问题平台情况,确实问题平台的数量有所下降。新闻资讯方面,占据注意力的大多是存量问题,而非新增。 然而,对于部分投资人来说,行业是否回暖跟他们关联似乎不大——平台已经停止新增标的,走存量资产处置。没有新增,回暖的意义何...

最近,有一些消息称行业正在回暖。

晓典观察了一下近期问题平台情况,确实问题平台的数量有所下降。新闻资讯方面,占据注意力的大多是存量问题,而非新增。

然而,对于部分投资人来说,行业是否回暖跟他们关联似乎不大——平台已经停止新增标的,走存量资产处置。没有新增,回暖的意义何在?

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处理存量资产,并不是一时半会儿的事。这篇文章,晓典就P2P处置资产的问题,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律的相关规定,给各位读者详细道来。

1、法律上的企业破产原因,究竟有哪些?

企业的经营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有盈利,相对就有破产。

那么,如果是正常经营中遇到破产,按照法律规定,又是如何处理的?能否对P2P资产处置起到一些参考作用呢?

根据我国法律,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划一下重点,大前提是不能清偿债务,原因是不足以清偿或缺乏能力。

什么叫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中有一条便是: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我们看到最近有一些P2P网贷平台,遭遇僵局后列出一份清单,号称拥有旗下资产ABCDEF,每项资产价值千万乃至上亿元,七七八八加起来,得出一个“资产完全能够覆盖本金”的结论。

投资人原本心怀希望,因为“资产能够覆盖本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怀疑这是个套路。能覆盖本金,为何不回款?实际上,这种以“资产能覆盖本金”作为借口,拒绝破产申请的情况,在法律面前都是不成立的。

同样的理由还有: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一些P2P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跑了,但员工仍然坚守岗位,着实令人感动。不过,这依然构成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要件。

因此,遇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类似情况,就不要心存幻想了。正规经营企业都因此构成了破产要件,更别提某些资金去向不明的平台。

2、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建立秩序?

这里介绍两个名词,一个是“债权人会议”,一个是“管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凡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债权的核查。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怎么核查?有业内学者根据法条进行了扩充: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的职能的过程。”

晓典不由得联想到近期某些P2P平台号称“民主”选举投资人代表,结果发现是“卧底”。晓典并没有亲历这样的民选现场,但选举过程是否体现了充分民主?债权是否经过公开、有效的确认?各位可以进行对照。

讲完债权人会议,再谈谈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根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当前P2P暴雷后的清退阶段,就缺乏“管理人”这样一个中立角色。前些年,平台出现问题后,“管理人”多被地下黑催等角色代替,一面收割投资人,另一面收割平台,双手满载而归却未能推动进度的一分一毫。

除了黑催,还有一些看似正规的阵营介入这块市场。雷潮来临后,某自媒体曝光了律师录音,可帮助问题平台“量身定制”兑付方案,将投资人的心理底线无限下压。一时间,啃食人血馒头之流被人人喊打。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归根结底,还是由于“管理人”制度未能界定清晰。现有法律对管理人的报酬是这么规定的: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录音门”案例中,律师虽扮演了“管理人”的角色,但其报酬是由平台确定的,挂钩以后就会导致:管理人为平台(而非投资人)带来的收益越大,减小的风险越多,那么他们的报酬自然会随之增加。

因此,各位亦可以对照一下,如果你踩的雷,拥有类似的“管理人”介入,可以留意一下,他们的报酬是由谁决定——这会影响到,所做的工作倾向于为谁服务。

3、写在最后

当然,企业破产法远远不止文中所述的这么些内容。重整、和解的申请与执行,分组表决,担保人的责任,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等,由于篇幅原因,晓典有机会另篇展开。

就在上周的10月13号,广东互金协会发布了一份退出指引。在晓典看来,已经是相当大的进步了,对退出后的各项工作做了很多细化。

对照企业破产法,其实P2P网贷的退出还可以有不少着力点,例如本文提到的“管理人”报酬问题、如何核查债权的有效性并予以公开的问题,再例如企业暴雷“基准日”前6个月的资产交易撤销权问题等等。这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搭建起来需花费一定时间。

法律的形成,亦是源于生活,正如企业破产法的制定与完善,也是从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借鉴前人经验,好过盲人摸象。相对成熟的企业破产法的法条与相关判例,必会对今后P2P的退出和投资人的维权行动带来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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