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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台文件规范保险销售!北京建立“灰名单”制度,完善保险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

监管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1-09-03 阅读:12414

关键词:灰名单北京银保监局保险销售人员失信惩戒保险销售

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2021年9月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81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北京构建清廉金融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首次从监管层面提出了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等规范要求,持续提升销售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建立了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办法》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公约)等机构内部或行业自律性约束,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因此,《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一是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信息登记至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二是完善招聘制度与流程,人员招录时须在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三是充分参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自主决定人员的聘用。

《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对于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现阶段,《办法》适用主体为在京经营业务的各人身保险公司、从事人身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考虑到财产险业务销售特点和制度的统一性,《办法》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从事财产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可参照执行。

《办法》从信息获取和使用等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确保应录尽录。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事先书面告知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范围,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处罚信息不对外泄露。二是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定期通报执行情况,适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北京银保监局。三是针对保险机构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办法》注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行业工作合力。《办法》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一是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五类处罚信息释义说明,明确信息登记和使用的具体工作流程和时效,提高处罚信息登记的可操作性。二是负责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优化完善配套系统登记、查询、统计界面,在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升系统使用与管理功能。

下一步,北京银保监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人员整体素养,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人员职业素养,深化北京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北京地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从事人身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和其他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惩戒措施的信息。

五条  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险机构应限制处罚信息登记、查询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北京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七条  处罚信息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处罚实施主体、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处罚作出时间、被处罚行为发生时人员岗位、职务、主要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  处罚信息由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受处罚人员所在保险机构登记。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于做出内部处罚决定或从外部获取处罚信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登记至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上传至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处罚信息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可由报送机构提出申请、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审核通过后进行撤销或变更。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事先书面告知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范围,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完善招聘制度与流程,人员招录时须在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并留存查询记录。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招录人员应充分参考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由保险机构自主决定人员的聘用。存在监管规定禁止聘任或委托情形的,保险机构不得录用相关人员。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销售人员信息。违反本办法规定查询和使用处罚信息的,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处罚信息的期限除刑事处罚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终身禁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为终身有效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期限为处罚期限终止日起5年。

第十六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对保险机构信息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行业通报,适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北京银保监局。

第十七条  北京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对保险机构处罚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险机构瞒报、漏报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从事财产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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