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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海仲副主任李虎:互联网仲裁是必然趋势,只是需要时间

观点 温泉 零壹财经 2021-03-18 阅读:6747

关键词:互联网仲裁网上商事仲裁互联网贷款

“互联网仲裁的应用趋势是确定的”。
危与机,对互联网仲裁来说,从未像今天这样并存。 

危机在于,2018年以后,互联网仲裁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裁决执行难成为一个大问题。 

机遇在于,互联网仲裁目前主要应用于解决互联网贷款的贷后问题,互联网贷款未来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线上化程度的提高,仲裁的线上化程度也会越来越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副主任李虎被称为中国“网络仲裁第一人”。2000年,李虎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研究所工作时,开始负责筹组内地唯一的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后该中心在2005年7月同时启用"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这是中国第一个互联网仲裁机构。 

从2000年至今,李虎亲历了互联网仲裁的全部发展历程。并且,他曾经对互联网仲裁的法律问题进行过系统性的深入研究,他的博士论文《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互联网仲裁法律问题的专著。 

对于如何看待互联网仲裁目前的现状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零壹财经对李虎进行了专访。 

零壹财经:2000年开始,您在贸仲仲裁研究所工作时,开始负责筹组内地唯一的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始了对互联网仲裁的探索。当时是什么样的机缘让您接触到这个问题? 

李虎:1999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其管理工作中涉及到了域名纠纷解决的问题,这些纠纷包括域名侵犯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导致域名与他人商标混淆性相似,对他人商标构成“淡化”等。  

当时,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自己来解决这类纠纷有些困难。因为一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个管理机构,如果来解决域名纠纷,有“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冲突,二来也没有那么多的专家资源来审理裁决案件。所以,遵循国际惯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决定委托贸仲在线解决域名争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之所以委托贸仲来做这件事,是因为贸仲和海仲是中国成立最早的两家“国”字头的仲裁机构,贸仲成立于1956年,海仲成立于1959年,两家机构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零壹财经:您当时不仅尝试用网络仲裁的方式解决域名争议,还研究过网上商事仲裁。您对网上商事仲裁的研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李虎:实际上,2000年我们解决了网络域名争议的问题之后,我就开始着手研究网上商事仲裁的问题了。因为当时电子商务在中国已经出现,阿里创立于1999年,淘宝创立于2003年,当时已经有电子商务方面的纠纷找到我们。 

在网上进行商事仲裁比域名争议解决要更复杂一些。域名争议解决总体上属于域名管理机构调整的范围,不受仲裁法调整,裁决作出之后,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注册服务商来执行,不涉及到需要司法机构来执行的问题。但是,商事仲裁要在网上进行,还要考虑法律问题,需要满足仲裁法的要求。当时我正在中国政法大学读博士,就将“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作为了我的博士论文选题,因为当时这个问题比较前沿,我也很感兴趣,在工作实践中也有相应的思考和心得。 

后来,2008年我具体负责起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并于2009年正式发布,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由主要仲裁机构发布的单行本网络仲裁规则。当时美国仲裁协会也有网络仲裁规则,但该规则是对其常规仲裁的补充规则,而不是专门的网络仲裁规则。 

零壹财经:但是在此后,互联网仲裁在商事仲裁领域似乎没有获得特别巨大的发展,这是为什么?互联网仲裁的大规模爆发现在一般认为是从2015年广州仲裁委将互联网仲裁应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始的。在2000年到2014年的14年间,为什么互联网仲裁没有获得像今天这样大的发展? 

李虎:确实,互联网仲裁的大量应用是从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始的,广州仲裁委是最早开展这样业务的机构之一。 

在此之前,互联网仲裁没有获得像现在这样大规模的应用,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仲裁成本的问题。一般来说,仲裁是一种高端的法律服务,专家裁判,由仲裁员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决,需要向仲裁员支付较高的报酬。而当时电子商务的纠纷,大多是小额争议,用仲裁来解决成本太高。从仲裁委自身来看,主要精力在于处理普通大宗商事纠纷上,也就没有精力处理这些批量的、小额的案件。 

第二,电商的小额纠纷,后来在实践中发现,更适宜走电商平台内部流程处理,平台内部就能够消化大部分问题。发展到现在,互联网仲裁主要是处理批量案件,成本可以进一步摊低。 

第三,当时互联网仲裁还是一个新事物,社会对它的接受度还不是太高。在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商事纠纷的仲裁当中,当事双方还面临案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感的担忧问题。因为如果远程视频开庭的话,担心做不到完全保密,怕万一这个过程中出什么问题,因为涉及的经济利益比较大。 

第四,网上商事仲裁要落地,还涉及到相应的法律问题。即使仲裁委通过互联网仲裁出具了裁决书,还涉及到法院的司法监督问题,如果是涉外案件,还涉及到裁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问题,以及执行地国家法院的态度问题。当时国内的情况是,只有一部《电子签名法》,还没有《电子商务法》。因此,整体法律环境还有待完善。 

零壹财经:现在互联网仲裁的发展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执行难。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李虎:确实。我认为这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互联网仲裁还需要与现实的磨合: 

一方面,是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现在现实中发生的情况是,有的仲裁委出裁决快,但是程序简化,未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力,久而久之,法院对其裁决认可度下降,影响机构声誉;有的仲裁委充分保障了流程,但是问题就是速度慢,造成没有案源。这需要通过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来尝试,最终来形成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这也与当下这个发展阶段有关,与各个仲裁委的生存环境、发展策略不同有关。比如海仲目前也受理批量小额的网上仲裁案件,但是我们非常慎重,因为我们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但是有些仲裁委,本身案源不多,希望能够通过接这样的案件来改善机构的状况,机构先发展起来之后,再来寻求更高质量的发展,这个过程中就发生了一些问题。 

另一方面,是从审理、裁决到执行的不同环节之间的磨合。仲裁委出了裁决之后,要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法院依法可予撤销或不予执行。这个过程还需要时间,现在这方面进步很大,因为现在有了互联网法院,法院审案子也会在线上,因此对互联网仲裁的接受度会逐渐提高。这个过程,就是需要多个环节的条件都具备了之后,互联网仲裁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它不是仲裁机构单方面努力就能完成的。 

零壹财经:互联网仲裁还面临另外一方面的质疑,就是处理与消费者相关的问题时的公正性。比如,一般来讲,仲裁是调整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为了保证公平,双方要协商确定仲裁机构的选择。但是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应用当中,在处理贷后问题时,一般是放贷机构单方面选定某个仲裁委,这在程序上来看,对大量的借款人是不公平的,因为放贷机构所选择的仲裁委大概率会存在倾向性。 

李虎:在欧盟,涉及消费者的案件是禁止通过仲裁来解决的。在中国,我们在这方面没有禁止性规定。我认为这个问题是有解决方案的,并不是无解的。比如,放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协议时,需要让借款人明确知道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且需要让借款人有多个选择,不仅在选择哪家仲裁机构上有选择权,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上也有选择权,借款人可以选择仲裁途径、也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这样就可以相对较为公平地处理这个问题。 

零壹财经:所以,您其实对互联网仲裁未来的发展是比较乐观的? 

李虎:是的。一方面,未来会产生很多互联网上的贸易纠纷,这非常适合用互联网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另一方面,传统的常规仲裁也在逐步往网上走,比如这次疫情期间,互联网仲裁的应用就大大加强了,现在许多仲裁委都会提供网上仲裁的相关服务。这个趋势是确定的,这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很清楚了,只是在实际中真实发生还需要时间,需要各方面的条件都具备才可以。互联网仲裁非常适合处理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批量的、格式化的、类型化的案件。 


注:零壹财经·零壹智库联合行业内知名机构,将共同推出《互联网仲裁行业发展蓝皮书》。这也是互联网仲裁领域的首部蓝皮书,本书将从企业、市场、技术和监管等维度对互联网仲裁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究,为业界提供参考。

 

目前,本书正处于调研及写作中,欢迎更多机构与我们联系,共同参与,提供研究和优秀案例支持。(联系人:1326199057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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