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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浅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所面对的垄断现象

顾亦明 · 零壹财经 2021-01-08 12:00:38 阅读:12489

关键词:互联网贷款反垄断监管商业银行平台经济数据归属权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11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早些时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11月10日推出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近日又获悉已经完成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11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早些时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11月10日推出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近日又获悉已经完成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

可以看到,上层现在对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进步,在为我们生活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所带来的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及其可能衍生的大规模系统性后果,有着越来越多的担心和重视。同时,对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平台经济中的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目前我们国家的立法和执法也正在走向成熟。

在去年5月份笔者参与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征求意见讨论的时候曾发过一篇文章,文中特地提到了要重视互联网贷款领域存在的垄断性问题。见《关于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一些进一步讨论点》一文。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体会,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所面对的垄断现象,进一步谈一些体会与看法,以抛砖引玉希望引得业界人士相关的重视与讨论。
 
互联网贷款业务面临的垄断现象存在客观基础

凡是互联网上的生意,很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是一个近十几年来屡次被证明且不可否认的事实。因为在互联网上的生意,没有分渠道、没有分地域,所有消费者的入口都是统一在电脑或手机的屏幕端上,在一个小小的屏幕上无法形成如同线下一样广泛充裕的竞争环境,线上品牌的集聚性十分明显,很多线上领域经常最终往往很容易就走向“只有第一,很少第二,没有第三”的惨状。

互联网贷款业务作为一种线上业务,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首先也还是在于线上获客。纵观当前市场上存在的各项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是各种技术原因的限制,大多数还只是面向个人借款人的信用类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除非某项贷款业务是真的属于有明确线上场景来特定协助获客,极大多数互联网贷款业务就都是通过屏幕上的一个贷款界面开始获客的现金贷一类业务。

无法像线下可以广泛铺开的柜台那样,既有着社区便利的优势又有着本地获客的限制,当全国各地的借款申请人都须通过一个小小的线上屏幕来触达的时候,客户是很难记住很多不同的申请入口,以至于最终只能是根据市场影响力度在有限的几个入口中选择。

不管是什么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服务,其同质性本身就是很强,无非就是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频率这些差别。而当信贷服务延伸到了互联网上面,由于面临线上欺诈风险的考虑,所能提供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等的覆盖范围往往更为狭窄,于是在线上申请入口背后提供信贷服务的各家信贷产品之间的同质性就体现得更为突出,由此也进一步造成广大申请客户对于有限几个入口的偏重。

互联网贷款作为一项金融服务,不像其他线上业务那样只要吸引客户越多越好,互联网贷款业务需要的是能够吸引有真正融资需求又有能力还款的好人,而不只是吸引那些千方百计寻找各种贷款途径为了故意骗贷的坏人。当好客户都只是习惯于往有限几个成熟入口集聚之后,新加入的线上入口竞争者往往就容易只是被大量挖空心思寻找机会的坏客户所集聚,从而给入口自己的健康发展带来额外压力。

而即使是依靠线上场景结合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说实话至今为止实践证明可以有效应用的纯粹线上场景不多,也就是诸如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其场景本身也属于互联网业务,所相关的场景业务本身往往也是被个别几个互联网平台所垄断。

所有这些因素都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必然客观存在,是互联网贷款业界必然会存在某种程度垄断的基础。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面对的垄断挑战

不得不承认,商业银行目前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面对着巨大的垄断性挑战。随着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需要向可持续性的纵深发展,这种挑战的影响将会是越来越明显。

除极个别本身具有互联网基因及背后有互联网平台入股的几家新成立的民营银行之外,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首先本身不擅长互联网的技术和营销,也不可能像互联网平台那样在获得风险投资之后急速发展线上品牌宣传,因此无法搭建起强大的私有的纯线上客户入口。同样,绝大多数商业银行本身也不具备打造线上完备生活场景的优势,很难实现通过自控的线上场景提供广泛的信贷服务。

而另一方面,那些有能力获客的互联网平台,本身不具备放款资质,也无法像商业银行那样合规有效地利用杠杆,于是需要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在平台帮忙获取有借款需求的客户之后,由商业银行在背后提供资金履行实质性的信贷服务。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需要与拥有线上客户资源的各类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包括直接线上获客的和利用线上场景获客的,这个客观现象将长期存在。但如前所述,线上客户入口端的自然因素本身就在助长着互联网获客渠道的垄断意向,使得能够成熟发展的互联网获客渠道仅为少数。而全国却有大大小小相当多的商业银行,大家都有着与有限几家相对成熟的互联网获客渠道开展合作的愿望,同时因为客群本质、平台经营等诸多综合风险的顾虑,也各自都不愿意首先开始与新参与竞争的互联网获客渠道开展合作,这种情景就进一步加重了僧多粥少的局面。

因此在整个的互联网贷款产业链条中,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基本上是处于弱势地位。这个弱势地位,使得大多数商业银行最终就是作为信贷业务出资方的角色,同时往往在资金价格和盈利水平上也缺乏与提供导流的互联网获客渠道进行博弈的实力。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除了面对互联网获客渠道的垄断挑战,还同时在市场上面对数据和风控技术方面的垄断挑战。个别特别强势的互联网平台,把给商业银行提供线上信贷获客与数据供应、风控过滤和相关系统的一整套体系打包在一起,客观上造成合作的商业银行被其长期绑定的倾向存在,同时也造成了目前不少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中若需要与多家平台开展合作时候则陷入不得不使用各自系统的痛苦局面。

互联网获客渠道在整个产业链上的垄断地位,不仅对商业银行作为信贷服务的资金方带来盈利的挤压,而且对在产业链上提供其他服务的独立的第三方也带来盈利的挤压,这个局面又反过来驱使了商业银行不得不接受互联网获客渠道提供以一代全整体打包合作的方案,形成恶性循环。

即使是没有形成一整套体系供应的而仅仅是提供线上渠道导流的互联网平台,通常对于客户在平台端的相关数据,尤其是有着线上场景背景的客户行为数据,也都是独占在手。这对于商业银行希望通过合作提升自己的数字化风控能力是个很大的障碍,同时也使得在市场上专注于为商业银行提供风险解决方案支持的第三方难以有所作为。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反垄断的着眼点

综上所述,如果目前市场的基本格局无法或不会发生变化的话,那么笔者可以断言,若干年后这个纯粹线上获客的以现金贷为主要模式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也就是几家大的互联网平台与稍微多几家的大中型商业银行之间分享的蛋糕,而在市场中参与的其他更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则很难将这类业务发展成为银行自己有规模的主要业务,充其量只能成为一种点缀。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基本上都怀着借此实现数字化转型的希望。要说通过一个互联网贷款业务就能够完成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这个不现实,但先前部分商业银行的实践的确佐证了,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这个抓手,是能够很有效地培养和提升商业银行自己的数字化能力。

所以对于大多数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来说,比较实际的就是把阶段性地开展好当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作为一个杠杆或过程,充分利用各种相关资源,培养和发展自己的数字化能力。过了这个坎以后,部分中小银行就可能不再需要这个纯靠导流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而是依靠自身的数字化能力,转向其他线上线下结合的更适合本地自控场景的数字化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要想在战略层面做好这个阶段性的工作,则还不得不有赖于当前互联网贷款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成熟的互联网获客渠道个数有限,由于整个业务链条上不仅仅在导流,而同时在数据、风控和技术等方面都存在垄断行为,还由于愿意作为资金方参与进来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在全国市场上有着很多家,所以对于一些真正有心想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推进,启动数字化转型的商业银行来说,则同时又受到来自同行的价格竞争,从而更进一步地在成本困境中挣扎。

长此以往,梦想只能是梦想,现实就将是一没有数据二没有利润,最终使得那些希望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实现数字化能力提升的中小商业银行的诉求成为泡影。这个结局将是业界的悲哀,是绝大多数目前正在商业银行中努力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探索者所不愿意看见的。

如果要想打破这种不理想的趋势,商业银行首先要集体自我反省,要在面对互联网获客渠道垄断行为的时候,能够认识到商业银行相互之间共同的长久利益,摒弃自相残杀,不过这种协同在短期内确实不容易实现,估计不来几个痛苦的败局则业界很难达成共识。

商业银行要感谢互联网贷款新规,并充分利用新规中的规定去协调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虽然这个新规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很多地方提出了限制条件,但这些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让提供流量的互联网获客渠道,无法过度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从而为整个产业链的长期良性发展提供了一些保障。

再回到具体的合作细节方面,商业银行应该认识到渠道导流这件事情最终还是无法摆脱的,但既然商业银行最终的整体诉求是提升数字化能力实现数字化转型,那么商业银行就应该在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中,突出集体力量,狠抓数据积累。

笔者一直认为,商业银行发展可持续化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核心的抓手不是渠道而是数据,也不是模型而是数据。系统可以花钱买,模型可以联合建,渠道已经知道是无法替代了,但是数据就是生命力。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能够普遍地认识到这一点,并且真正贯彻在与导流的互联网获客渠道的合作中,做到实质性的数据积累,这乃是在不可避免的互联网获客渠道垄断局面中商业银行争取数字化能力突破的唯一出路。
 
探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反垄断的政策点

目前在国家层面,已经对互联网经济中存在的垄断性问题给予了足够重视,并且将不断在相关立法中予以落实。笔者认为,这项工作应该继续细化并延伸到互联网贷款的业务领域中。在参与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征求意见讨论的时候,笔者就曾建议要将反垄断的意旨纳入进新颁布的互联网贷款基本法,皆在能够给予各地监管部门在执行的时候,能对破解客观存在的垄断行为有据可依。

各级监管机构在监督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具体展开状况的时候,要实事求是认识到商业银行必须与各类互联网获客渠道开展合作获得流量的客观现实,并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互联网获客渠道的垄断行为存在,但是从规避系统性风险及保障业界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要在目前这个垄断存在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设法进行一些破解,防止其过分庞大。

监管层要意识到,不少商业银行正在通过与外部机构的各类合作开展现金贷一类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其本身的战略定位不一定在于把这一类业务做大,而在于借助这个过程实现数字化突破。因此,在寻求缓解互联网贷款的市场垄断现象及防范大的系统性风险的时候,监管层可考虑如何将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监督管理,与促进商业银行实现数字化转型的探索实践结合起来。

监管层首先须考虑如何加强对于商业银行在与互联网获客渠道的合作中获取足够数据信息的规范和保护,在不影响互联网获客平台的渠道优势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一方提出适当的要求。可喜的是,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表示,中国政府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归类为涉及公众利益的基础设施。

当未来在国家层面,客户数据的属权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落实,那么作为向借款人提供信贷服务的真正出资者,商业银行拥有全部的相关数据在法律层面就得到了保障。同时,当数据的归属权不再属于互联网平台自身以后,数据价格、数据共享体系、数据使用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

监管层同时须考虑如何防止互联网获客渠道的局部垄断进一步扩展到互联网贷款业务产业链上。应尽量避免获客导流、数据服务、风控支持、系统配置等一整个系列由一家互联网平台把控的局面;应要求商业银行在寻求外部技术支持的时候尽量避免与一家互联网平台予以绑定,引导并监督产业链上提供服务的其他各家机构,相对于作为获客渠道的互联网平台的独立参与和业务中立。

监管层还须考虑各家互联网获客渠道与商业银行合作中各自的集中度管理要求,尤其是要避免商业银行相互之间在与互联网获客渠道合作过程中的不健康竞争。对于这种情况,监管层应通过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通过全国一盘棋的协调,对各自管辖下的商业银行进行指标化管理。

进一步,监管层可考虑充分引导和鼓励互联网获客渠道入股参股持牌金融机构,并要求其他众多商业银行尽可能与互联网获客平台旗下的持牌金融机构进行获客导流等联合贷款合作,从而为更有效地介入到整个产业链中各个节点的监督管理中去创造条件。
 
总之,我们从以上各种角度分析和讨论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业务过程中所面对的垄断现象,其最终目的,还是在于要争取从宏观上防止在业务创新探索的过程中,在不经意间造成了一系列大而不倒的局面,从而尽可能将各种无法预测结果的系统性风险防患于未然,以保障互联网贷款业务今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并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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