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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孙天琦谈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

观点 孙天琦 零壹财经 2020-12-16 阅读:3828

关键词:孙天琦互联网存款非法金融活动


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表示,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银行存款产品的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对此类业务,未来需要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研究出台针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审慎监管指标和有关规则等。

他表示,互联网平台存款模式的实质是信息展示、存款营销、无牌照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从严认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银行主要为地方中小银行甚至村镇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有银行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达83%,且其中异地存款占绝大部分。这种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

孙天琦称,互联网平台存款带来的问题主要包括:通过分段付息等方式变相抬高存款利率,扰乱存款利率市场机制;地方法人银行偏离业务发展定位,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存款业务拓展至全国,已成为全国性银行;高风险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饮鸠止渴,流动性隐患突出。

此外,大部分互联网平台将各家银行的存款产品以利率高低进行集中展示,利率高的排名靠前,进而导致流量的差异,加剧了银行间竞价吸收存款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利率机制,也容易误导消费者简单将利率当成购买产品的唯一导向。对于此类比价行为,必须深入研究,性质不明时应先予以禁止。

以下为演讲全文: 

近两年来,多家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了存款产品,加大揽存力度,拓宽获客渠道,很多消费者也非常便利地享受到了存款服务。此类产品收益高、门槛低,已成为部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主要手段。 

这种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也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带来新课题。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一、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的基本情况 

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存款产品,产品和服务由银行提供,平台提供存款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债权债务关系为存款人与银行)。通过平台销售的存款产品,全部为个人定期存款,以3年、5年期为主,3年期利率最高为4.125%、5年期4.875%,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近半数产品的起存金额仅50元,且均可提前随时支取。 

该模式下,客户在某平台上多家银行的数十种存款产品中选中A银行产品,只需点击平台页面的“立即存入”按键,即跳转至A银行II类电子账户的开通页面。客户首次在该平台开立电子账户,需绑定本人B银行Ⅰ类账户银行卡、上传身份证照片和完成人脸识别。后续客户在该平台开立其他银行电子账户时,无需再进行绑定银行卡和上传身份证照片的操作,只需人脸识别即可。完成账户开立后,点击“充值”或“确认存入”按键,资金即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或人民银行转账系统,从绑定的B银行转入A银行的II类账户中购买存款产品。整个流程仅需几分钟,简便快捷。 

目前,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银行主要为地方中小银行甚至村镇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部分银行存款规模得以快速增长,有的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达83%。其中,异地存款占绝大部分。部分中小银行依靠平台存款弥补了流动性缺口,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同业融资。

 二、互联网平台存款的一些问题需要关注 

(一)互联网平台存款模式的实质:信息展示/存款营销/无牌照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从严认定。互

联网平台集中展示存款产品信息,并采取利率奖励、发放购物券等营销手段,该模式实质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吸收存款的存款营销行为。同时,平台为客户购买存款产品提供了购买接口,强势平台更深一步介入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管理,限制客户在银行(含大型银行)渠道(如网银、手机银行等)对账户和产品进行查询、交易,只允许在平台操作,平台已成为银行网点服务的线上延伸,这类平台没有相关业务的金融牌照,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实质是 “无照驾驶”开展金融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
 

(二)通过分段付息等方式变相抬高存款利率,扰乱存款利率市场机制

部分银行通过缩短付息周期或发放加息券、现金奖励等方式变相提高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利率,直接突破利率自律定价机制上限。如某银行5年期定期存款产品,每3个月为一个付息周期,利率高达4.1%,而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仅1.1%。同时,营销中有意突出存款保险保障的宣传,在显著位置向客户强调相关产品在50万元限额内受到存款保险全额保障。
 

(三)地方法人银行偏离业务发展定位,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存款业务拓展至全国,已成为全国性银行

中小银行吸收互联网存款突破了传统渠道的空间限制,从资金来源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与立足于当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存在偏差。部分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规模已超过其风险管理能力。
 

(四)高风险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饮鸠止渴,流动性隐患突出

这些高风险银行用貌似稳定的不稳定资金来源维持其高风险资产运营,进一步加剧自身风险。同时,平台存款的跨地域属性增加了风险的外溢性,加大了处置难度。
 

(五)中小银行高息吸收存款必然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导致资产端风险增加

一些中小银行以高利率在互联网平台揽储,并向平台支付“导流费”,进一步推升其负债端资金成本,将刺激银行寻求高收益资产,将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长期看,对互联网平台存款依赖度较高的中小银行的资产质量也将
面临考验。 

(六)互联网平台存款的特有属性,对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挑战,提出了风险应对的新课题

互联网平台存款具有开放性、利率敏感性高、异地客户为主、客户粘性低、随时支取等特征,存款稳定性远低于线下,增加了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同时,平台存款全额计入个人存款,导致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核心负债比例高估,不能充分揭示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1.高估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负债端)/加权资金运用(资产端),不得低于100%。旨在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该指标根据资产负债的不同期限(3个月内、3个月-1年、1年及以上)设置了不同系数,存款期限越长,系数越高,1年及以上的系数为1。互联网平台存款虽然期限较长,但其更具灵活性,按照较长期限计算可能导致该指标高估。 

2.高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不得低于100%。分母项短期现金净流出,是指压力情况下,可能的现金流出减去现金流入。可能的现金流出中,储蓄存款折算率仅为8%,同业存款折算率最高为100%。将互联网平台存款全部计入储蓄存款中,导致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分母较低,该指标被高估。 

3.高估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不得低于60%。分子即核心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中稳定沉淀的部分、剩余期限90天以上的定期存款等。5年期互联网平台居民储蓄存款,属于核心负债,但是其稳定性要低于当地传统的5年期居民储蓄存款,会高估该系数。 

此外,声誉风险的影响也被强化。一旦银行或平台出现负面舆情并在网上传播,极易导致“存款搬家”,快速消耗掉高风险银行本已脆弱的流动性。随着平台存款快速增长,传统的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方式已不足以及时有效应对互联网平台存款的挤兑,依赖现有手段难以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提前预警,不利于风险的早期发现和处置。 

(七)账户管理、资金出入等方面可能存在合规性风险

中小银行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与异地存款人开展远程交易,存款人的实名认证、尽职调查等均不同于线下,中小银行自身的技术能力又不足以支持业务的持续监测,在账户管理、资金出入等方面存在合规性风险,并可能触犯反洗钱有关规定。如账户开户流程中存在部分银行未对开户信息核验或通过他行II类账户开立本行II类账户的情况。资金出入环节,有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快捷转账业务时,未取得客户协议授权或违规构造代收场景等。相关操作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确认。
 

(八)在个人信息保护、产品宣传等方面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在未取得客户充分授权的情况下,一些互联网平台实际接触了客户的个人身份认证信息和财务信息,相关信息可能被平台与银行共享,侵犯客户隐私。此外,部分平台的产品分类展示不规范,存在宣传误导。如某平台界面使用 “定期精选”分类用语,实际上相关栏目中除了定期存款外,还包括理财、基金、保险等投资类产品,使用 “定期”这类存款产品的常用语,并将存款与其他投资类产品混同展示,普通消费者极容易混淆。 

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 

综上来看,互联网平台存款是伴随互联网金融、平台经济发展出现的银行开展负债业务的新东西。对于这类传统金融的新业务模式要深入研究,完善规则制度,由于涉及公众和存款,必须依法加强监管。 

一是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根据银行监管评级、经营情况、资本金及风险管理能力等设定业务准入门槛及规模上限,尤其需要明确哪类银行不能做该类业务。研究在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趋势下,地方法人银行牌照的区域限制还要不要?如果要,区域限制如何在数字环境下落地执行(对于全国性牌照的商业银行,因其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不涉及线上经营的牌照限制问题)。 

二是研究出台针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比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资本状况不足的存款类机构不得通过第三方中介吸收存款,且此类机构的存款利率不得超过该机构日常经营区域内,或其存款被揽收的区域市场同等规模和期限的存款有效利率75个基点。我国可研究修订或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的方式和存款利率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针对新业务模式的新特征,完善审慎监管指标和有关规则。明确互联网平台存款的统计要求,适当完善流动性监测指标,增加对互联网平台存款依存度和集中度监测。结合今年几起挤兑事件中,线上挤兑占比80%的情况,研究线上挤兑与线下挤兑的不同特征和处置预案。 

四是严格规范互联网、APP等数字平台涉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类行为。对从事金融活动的互联网平台,必须持牌经营,不可“无照驾驶”。要设立业务准入门槛,纳入相应金融监管范围。未取得业务经营牌照的平台公司,不应在平台名称中出现“金融”字样,以免误导消费者。此外,从应用规则、技术要求、风险防控、信息安全等方面出台相关规范性指引,加强技术约束。对已发生的违规行为,严查重罚,不可一关了之、一停了之。 

五是完善存款保险偿付规则,避免金融机构滥用存款保险法定偿付标准、搞资金价格竞争。可研究在存款保险偿付规则中明确存款利率超过市场平均利率一定比例的存款不受存款保险保护。充分利用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的灵敏性和有效性,通过提高存款保险费率核定标准等手段,强化对高息揽储等行为的早期纠正。 

六是严禁平台对存款“集中比价—竞价”。大部分互联网平台将各家银行的存款产品以利率高低进行集中展示,利率高的排名靠前,进而导致流量的差异,加剧了银行间竞价吸收存款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利率机制,也容易误导消费者简单将利率当成购买产品的唯一导向。对于此类比价行为,必须深入研究,性质不明时应先予以禁止。 

七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促进有效竞争和稳健的金融创新。平衡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包容合理创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提供更加便捷、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 (本文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孙天琦局长2020年12月15日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的发言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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