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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律师解读 | 消金公司利率,也受15.4%限制吗?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0-10-15 13:37:21 阅读:7904

关键词:利率适用案例分析民间借贷利率民间借贷新规消费金融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的施行已有一段时间,对于消金公司是否应当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司法实践未能给出统一的答案。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适用,飒姐团队曾在上个月写过文章分析,飒姐团队的观点是,根据民间借贷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的施行已有一段时间,对于消金公司是否应当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司法实践未能给出统一的答案。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适用,飒姐团队曾在上个月写过文章分析,飒姐团队的观点是,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第二款,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为此,本文旨在结合冲突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新规施行以来消金公司贷款业务相关的司法判决,分享新的思考。

不受新规调整的依据

飒姐团队认为,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15.4%的新规不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与性质作出了界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据此,消金公司的放贷不受民间借贷新规15.4%的限制。对金融借款合同起到调整效果的,还是最高法在201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金融审判意见”),即,调减超过24%的部分。

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2020)苏0706民初477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为例,判决支持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关于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滞纳费的诉讼请求。

冲突的案例

根据飒姐团队的检索情况,多数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适用的利率保护标准仍是24%,但除了在网络流传曾引起争议的温州市某地区法院的判决外,消金公司的两则判例同样采用了4倍LPR作为司法保护上限:

其一,在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3日受理的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2020)川0124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而对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因卢某的违约行为给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带来了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故其诉请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为止,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其二,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受理的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2020)湘0104民初11196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罚息的利率标准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保护上限,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

分析与论述

且不论消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缺乏法律依据,即便金融借款合同与新规不存在绝对的排斥关系,但前述案例的法律适用仍是存在错误的。

就(2020)川0124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而言,案件受理日期为2020年8月3日,早于民间借贷新规的施行时间。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据此,在新规施行前受理的案件,无论如何不应适用新规的内容。

那么,消金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适用15.4%利率的判决思路究竟出自何处?

飒姐团队认为,金融审判意见提及24%数值是该类判决的思路来源。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24%的数值显然出自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司法保护上限,部分法院对金融审判意见的理解适用超出了文本的部分,认为该意见的精神是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应该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指出:“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这也符合2017年8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

因此,消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适用15.4%利率的观点,源自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

对此,飒姐团队仍坚持此前的观点,一方面,作为专业人士,相较于民间借贷的主体,金融借贷的各方主体显然具有更高的风险耐受能力,前述的一致性原则在逻辑上是不完备的;另一方面,无论金融审判意见的精神为何,法院的判决至少不能与其现行的司法解释文字规定相悖离,即,消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仅应被调减超过24%的部分。

写在最后

司法解释溯及既往的一贯做法本就令人困惑不已,而由法律固定的文字仍可偏移的事实则会使人惶恐不安。

飒姐团队认为,法律应当维护安定性,保护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本文所列争议本不该成为争议。我们期待有权机关对此作出进一步的恰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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