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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涉众互金刑案,辩护人如何应对复杂庭审?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8-20 15:17:23 阅读:9488

关键词:P2P网贷案件互金刑事案件网贷维权逃废债

作为涉众案件最终出口,司法机关任务繁重。 近半年来,互金案件骤起,刑事法官工作量激增,作为辩护人,我们如何协助法官公正、高效地处理涉众互金案件,追求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是一个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1、莫激化投资人情绪,维护地方稳定 还记得师叔韩嘉毅大律师讲过一个案子,...

作为涉众案件最终出口,司法机关任务繁重。

近半年来,互金案件骤起,刑事法官工作量激增,作为辩护人,我们如何协助法官公正、高效地处理涉众互金案件,追求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是一个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1、莫激化投资人情绪,维护地方稳定

还记得师叔韩嘉毅大律师讲过一个案子,某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旁听,他提示辩护人要注意体恤家属情绪,不要激化矛盾。社会阅历丰富的律师辩护前,都会表达对逝者的尊重和家属的理解,以适当缓解法庭对立情绪。

所以,伤害了普通人的财产权,尤其是老百姓的钱袋子,是不是应该有一句理解和体谅的话?我认为,应该,即便是为被告人辩护也该有同情心。

开庭时,协助法庭将互金投资人的情绪克制住,回归理性,就是帮了法院和律师自己的大忙。

相反,如果言辞不当,激起投资人群体的更大情绪,反而对整体事件解决不利。

实务建议:

1.辩护人可向法院主动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仅限检察官、法官、律师,没有其他人员。这时候可以把话说透,证据中“无法排除的矛盾”、“无法解释的疑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都可以详细透彻地分析。一旦正式开庭,有集资参与人在场的情况,应当有大局观,不必言词激烈,能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的问题,不一定非要放在正式开庭。

2.辩护人庭前与检察官沟通(如客户在审查起诉就委托,务必提前与检方讨论是否构成刑法第192条),建议慎重考察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为最小限度地减少被害人数量,在现实社会条件下,采取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能使网贷投资人回归集资参与人本质。

2、逃废债问题,应当重视

我们观察,一些网贷案件的发生与某些企业“恶意逾期”相关,在投资人信心跌入低谷的时候,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长期占用资金,趁机到公安机关举报,声称平台涉嫌犯罪,通过向自媒体爆料等方式,造成以讹传讹的效果,投资人纷纷要求兑付,直接危及平台流动性,从而引发涉众刑事案件。

对比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网贷投资人一直在犹豫。

实践中,我们推荐先对真实用款企业进行民事诉讼,在合同管辖权条款中可以看到,到立案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民间借贷纠纷,将抵押的房产尽快变现或者双方谈妥按照“债转股”等方案进行,这都是可行的。

同时,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多数网贷平台的原罪,满30位网贷投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取得立案通知书。此时,有些民事法庭就把自己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止”了,号称要等待刑事案件完结后开启,但我们认为,民间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与中介平台自身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即便是刑事案件已经正式立案,只要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得将民间借贷纠纷与犯罪案件混为一谈。

实务建议:

1.与办案法院的领导进行书面交流,将逃废债影响全案进程客观描述,谈及“只有解决逃废债问题,把资金追回来,才能真正解决老百姓资金的问题”。一般而言,办案法院也是网贷平台所在地法院,往往拥有民间借贷管辖权和财产执行权。通过全院各庭协调(民事审判庭、执行庭),可以将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2.协助被告人对逃废债的企业进行刑事报案和民事诉讼,实务里我们发现了平台被用款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诈骗的证据,可以进行举报,争取立功和回笼资金。

3、关注二审是否改判,对一审的影响

一审法官也想把事情处理妥当,不想被二审法院改判。

互金刑事案件,属于新型涉众型案件,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往往会遇到诸多困难,比如支付公司不一定配合到位,比如集资参与人报案材料不全面,比如鉴定人员对互联网金融不熟,结论有偏颇,甚至证据取得有程序瑕疵....

同时,检察院迫于投资人非理性维权,在罪名的选择上,常走向最重的那一个或者直接将不同事实,安排两三个罪名同时起诉。有时候检察官下庭与辩护人交流时,也能发觉其已经意识到对某些罪名起诉很勉强。

开庭时,投资人组团“观摩”,让法官的压力陡增,各方都不愿意看到投资人非理性的一面。经历了如上崎岖的历程,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可能走向异化,偏离了公平公正的轨道,需要辩护人往回拉一把,毕竟坏人也是人,也有基本的申辩的权利。

实务建议:

1.互金案件更重视对电子证据、鉴定结论等的考察。提醒法官重视对证据的取得、法定形式、原物是否存在、证据形成的原因、证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考察,防止出现证据不扎实的情况。如果发现证据有瑕疵,尤其是公安机关取证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向法庭严正提出,争取在量刑上有所突破;

2.防止不良舆论对法官判案的影响。在辩护词中,提及维护投资人情绪不能以牺牲案件公平公正为代价,直至痛点,不断提醒法官依法办案,不被外界舆论等影响。

4、写在最后....

我们不能单线思维,顺利解决一个涉众互金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采用最重的罪名、最重的刑期。其实,集资参与人要的还是“钱”。只要变现速度较快,各环节高效运转,有实物抵押的平台还是有一定还款能力的。

对于没有资金池的直接标,检方没有必要迫于压力而统统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一次开庭中,检察官直接问被告人,你是在银行工作吗?答:不是,但我不知道网贷公司不能募资。问:你只要知道自己不是在银行工作还帮助他(平台老板),就是明知故犯!翻译一下,只要不是银行职工,网贷公司员工知道自己不是银行职工还帮非银行进行募资,主观上就是故意这么做,涉嫌非吸。

此外,做“无罪辩护”要慎重,我们发现一些对刑事业务不熟悉的律师当辩护人,往往只盯着《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告诉法官,你看,这是让我们整改的内容,你看,那是十三禁令...作为辩护人,咱们得知道工作重点是啥,那就是你当事人的行为和案子的资金流。就是表面上全部符合网贷暂行办法和自律组织规定,只要行为本身构成犯罪,那就构成犯罪。不以行政机关的违法认定,作为司法机关的犯罪认定标准。(两者不必然有递进关系)

我们希望,涉众互金案件稳妥解决,在保障被告人公平公正得到审判的基础上(审判才是中心,不能本末倒置),积极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金融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同时,严惩逃废债,对于该判刑的恶意逃债行为给予刑事处理。

涉众互金案件,谁都知道很难辩护,但是既然是吃法律饭的,就要如履薄冰地把事情办好,给各方一个合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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