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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利率红线下调:谁受益?谁受伤?

洪偌馨 · 零壹财经 2020-07-27 10:30:44 阅读:7806

关键词:LPR利率上限次贷人群民间借贷利率消费金融

开放的市场竞争本身就会带来市场利率的不断降低,因为在信贷产品中,利率本身几乎就是决定性因素,而在透明的利率之下,借贷者必然会做出成本最低的选择。 01 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带来的喜悦还没有持续多久,借贷行业就再次被阴影笼罩。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开放的市场竞争本身就会带来市场利率的不断降低,因为在信贷产品中,利率本身几乎就是决定性因素,而在透明的利率之下,借贷者必然会做出成本最低的选择。

01

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带来的喜悦还没有持续多久,借贷行业就再次被阴影笼罩。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发(下简称「意见」》。

其中引发市场热议的一条便是:「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根据财新报道,此次调整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很可能参考央行LPR(市场基准利率)报价的4倍,不到16%,甚至低于信用卡分期18%的年化利率。

设置利率红线一直是规范借贷市场的重要的手段,今年早些时候出台的「民法典」也强调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再往前看,在2015年互联网金融开始活跃时,当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划定了两条利率红线——24%和36%。

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时,本息受到法律保护;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在24%到36%之间的,则为属于可协商范畴。

但有需求就有市场,尽管监管三声五令,依然有很多公司以不同的方式花式加价,比如:服务费、砍头息、手续费、搭售保险等等。

而为了整治这种现象,监管部门接连出台了一系列的严苛而具体的规则。为什么要强调「具体」?

其实,利率「红线」早已有了,但算法和口径却有个比较模糊的地带,也给不少非法机构留下了钻空子的空间。

到了2017年,《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下发,明确将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

这样一来便切断了平台以保险、手续费等其他方式变相提高利率的空间,将借贷平台的计息方式进一步规范。

再往后,到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为非法放贷的基准。

不难发现,整治借贷市场的措施主要有两点,一是推动其费率透明化,二是下调利率「红线」

监管的初心或许并没有错,但这样利率管制的结果,借款人/企业真的是受益者么?恐怕答案并没有那么简单。

02

关于这个话题,我们可以进行一次倒推。

如果利率上限的设置是为了更多长尾用户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借款,那么这种手段到底能否达到最初的目标?

尤其是《意见》强调,其初衷是为了促进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降低交易成本。
早在2004年,世界银行就曾发布过一份讨论利率上限与小额信贷行业发展之间关系的报告,它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强制规定利率上限让正规和半正规的小额信贷机构很难甚至是无法覆盖成本,最终被挤出市场。贫困客户要么成为被遗忘的角落而无法获得金融服务,要么就只能去非正规的信贷市场借钱,支付更高的费用。

现实也确实如此,即便是普惠金融,其在根本上与慈善行为不同,作为商业机构它的基础是遵循商业逻辑。一旦利率上限设置无法保证机构运营,势必将迫使他们离场。

世行对比了小额信贷在23个有利率上限的国家和7个没有利率上限(或利率上限影响极小)的国家市场占有率后发现,前者的市场占有率只有4.6%,而后者则达到20.2%,是前者的4倍有余。

比如,在西非地区,地区中央银行对非银行类贷款机构强制实行27%的利率上限,一些大型机构也迅速从偏远和贫穷地区撤出,而把业务重心转移到了成本更低的城市地区。与此同时,平均贷款额度提升,贷款对象转变为收入相对较高的客群。

尼加拉瓜在2001年专门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贷款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规定了利率上限,结果这些小额信贷机构的年贷款增长率从30%下降到了2%,部分机构从风险和操作成本更高的农村地区离开。

落到今天的中国市场,我们需要考虑的可能是不到16%的IRR年化利率,还有多少机构能够生存下来,还有多少市场需求能够被满足?

来自《中国消费金融次贷报告——次贷危机的中国镜鉴》里的数据显示,基于2018年央行统计及行业公开数据,国内市场广义的次级贷款规模约为6.52万亿(包括P2P网贷、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居民经营性次级贷款、银行次贷余额),其在中国居民贷款中的占比只有10%左右,相较于占比超过40%的次贷人群,渗透率并不算高。

这里所谓的「次贷人群」是泛指具有信贷需求且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但在现有的市场贷款利率条件下,较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获得贷款服务的成年人,也是世行报告里提到的风险相对较高的一类贷款群体。

按照世行的调研结果,能够持续地获得信贷服务比为获得信贷服务而支付较高的成本更为重要,而机构收取足够高的利率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

03

再换一个角度来看,不设置利率上限,信贷市场就会变成高利贷的狂欢吗?

香港曾在2001年开始放松利率上限管制,后来为了打击过高的贷款利率和敲诈性贷款行为,又重新设定了利率上限,但是以年息超过60%为标准,且在适用范围上尽可能小,仅限于特定对象。

而美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设定利率上限的话题被学者频频提起,但最终并未落实。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它试图选择一种更公平、更商业、更能够自我纠偏的方式来进行借贷市场的管理。

就像美国的《诚实信贷法》所体现的核心精神,要求贷款人以有效利率指标向借款人披露贷款的真实成本,同时还要求在所有贷款文件和其他公众可以获得的材料中解释其他重要贷款事项。

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开放的市场竞争保证了市场利率的自动纠偏。

因为在信贷市场中,一家机构的风险定价能力、运营能力、资金成本等最终都体现在了利率上,而在透明的利率之下,借贷者必然会做出成本最低的选择。

反过来,这也会倒逼参与市场竞争的机构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从这个角度看,利率的透明化、标准化,毫无疑问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但利率「红线」的高低问题或许可以留出一些空间,交给市场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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