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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网贷行业风险,需维护所有参与人利益

商业资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0-03-18 阅读:2239

关键词:网贷风险网贷行业化解风险砍头息

出借人砍头息和网贷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法律关系是否相同?
网贷行业目前已进入到以退出为主要导向的阶段,那么势必要关注到后期在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把控,化解网贷行业风险,需要维护借款人的利益,更需维护所有参与人利益。民间借贷砍头息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收取手续费是否是一回事?可否一概而论?值得行业以及监管层深入思考。

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出借人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

如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把利息2万元扣除,给了借款人8万元,而借款人则给出借人出具了10万元借据的情形,即借据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到账的数额。
按砍头息定义,若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一些费用,不论以什么名义扣除,那么出借人应该都是违法违规的。

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在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完成借款交易后,收取服务费,是否构成违规违法,今天探讨一下。

出借人砍头息和网贷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法律关系是否相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完成借款交易后,收取服务费是一个商业模式,出借人砍头息和网贷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出借人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把钱全额打给借款人,借款人拿到借款后,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缴纳服务费,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律关系;二是借款人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的法律关系;二者使用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不同,不能用砍头息来一概而论。

出借人砍头息是否合法?

若按砍头息定义若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一些费用,不论是什么名义扣除,那么出借人应该都是违规的,法律法规都是明令禁止的,这个没有任何争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收取服务费是否合法?

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这个载体签署《借款合同》,且出借人的资金也通过银行将款项全额支付到借款人的银行存管账户,此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经完成。借款人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其银行存管账户收到的全部的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额度内就属于合法收入。

借款人使用借贷资金支付服务费是否合规?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完成后,借款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约定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支付服务费。

出借人已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出借资金全部支付到借款人的银行存管账户,从而使借款人取得该资金的使用权,借款人按照其存管账户收到的且具有自行支配权的资金为借款本金来还本付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借款人可以选择将存管账户的资金全部提现到其银行卡,也可以选择使用其从出借人处借到的资金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支付服务费后再将剩余部分提现到其银行卡,这都是属于借款人在合法行使其资金支配权。

逃废债成新风险,应及时上征信

部分借款人想要逃脱债务,就进行恶意投诉,诋毁污蔑网贷平台,从而想达到逃废债的目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平台)和广大出借人一直在呼吁并积极推进对借款人的逾期行为上征信,督促借款人要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还款。即使借款人对服务费有任何异议,也应该依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业内人士表示,大多数倒闭的平台,跟逃废债集团化有直接关系,逃废债集团化对平台、对行业影响恶劣,当前整个社会都在打击“老赖”行为,行业也将和恶意逃废债务人、逃废债集团化行为做长期斗争。

监管原则应是保护所有人利益,保护合法打击非法

网贷行业截止到目前进入到以退出为主要导向的阶段,那么势必要关注到后期在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把控,对于尚在经营的平台予以正常的法律保护。而将借款人的借款信息按照真实的资金支付情况上传人行征信是一个必须做的动作,如有向借款人收费存在不合理情况,也应通过纳入征信后的异议处理环节来解决,这也是从出借人的保护及借款人的信用约束角度来解决问题。

从网贷行业在中国出现直至今日,经过了多年的自由运作,由此出现多种乱相,监管在后期对于行业的约束性要求是必须且必要的。但同时看到之前网贷行业市场自由化的阶段,也需要从“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正视之前的行业现状,以资金的支付为依据,以法律合同为证据进行相关事实的确认,对于网贷平台收取费用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并真正给予合法运作的网贷平台一个基本保护。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民事借贷等相关定义,并要求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避免误伤。

化解网贷行业风险,需要维护借款人的利益,更需维护所有参与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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