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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公开支持网贷评级,称法无禁止皆可为

网贷 士小文 · 零壹财经 2015-12-04

关键词:网贷评级支持

按照民商事法的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许可、即是准入、即是自由。

 

近日消息,短融网状告融360的诉讼案已经在北京海淀法院完成庭前证据交换,将于12月15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

 

P2P评级一直饱受争议,被定义为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其评级是否必要,同时,目前市场上P2P的评级乱象丛生,如评级机构混乱,标准不一,立场不客观公正,评级不具有权威性等等,业界学界不乏讨论。

 

此前,关于短融网与融360的纠纷,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表示,融360及类似的社会机构来做P2P评级评价并没有问题,“按照民商事法的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许可、即是准入、即是自由。”

 

他认为,短融网胜诉的几率并不大,首先由于此类案件没有先例可循;其次融360的评级与短融网名誉受损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尚待考证;另外,很难举证融360是否涉及名誉侵权。

 

今年11月12日,媒体报道,短融网诉融360案将于13日召开庭前会议,短融网代理律师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她则认为,融360为网贷平台做推广、推荐,而一些网贷平台就是参评合作机构,这就与短融网构成了广义的竞争关系,有一定的竞争关系,做评级不合适。

 

业界学界内对网贷评级的观点不一、态度各异。

 

以下是黄震就网贷评级争论的回复:

 

提问黄教授您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是您最早倡导P2P网贷平台要定位为信息中介,现在既然央行《指导意见》明确了网贷平台做信息中介不做信用中介。可是我还有点不能理解,为什么黄教授公开支持融360给网贷平台做评级?所谓信息中介,应该不存在安不安全这个说法吧?

 

:首先,感谢这位网友对我研究成果的关注和肯定!的确,是我最先提出P2P网贷平台要定位为信息中介,而不能演变成为资金中介和信用中介。黄震答

 

这是基于我对p2p技术本原特征的理解,提出从技术规范上升为产品规范的政策建议。我的意见有幸被央行监管部门采纳,是行业共同推动的结果。

 

至于您问的P2P网贷行业的安全性问题,我认为需要理性客观地认识看待当前中国网贷行业的现状,由于前几年P2P网贷行业处于“三无”状态,导致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客观上还存在很多经营不规范的变异平台,甚至还有大量突破法律底线的伪P2P平台。这样就导致了行业风险的长期集聚和不断爆发,p2p网贷行业跑路、倒闭、破产的事件不断发生。

 

今后即使将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依然还有平台自身的安全性、融资项目的安全性和对消费者保护措施的安全性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仍需要网贷行业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为了P2P网贷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对于行业的安全性评价和风险性评价就着相当大有必要性。因此我一直在鼓励和倡导加强网贷行业的评级评价,特别是具有数据基础和研发能力的专业研究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应当担负起社会责任和时代使命,积极开展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指标研究和行业评价。我支持融360等机构做网贷行业的评价,就是基于上述认识。

 

只要他们的评价具有充足的数据基础和科学的模型,并且得到公众的认可。如果某一机构评价能力存在问题或缺陷,市场选择会进行用脚投票和优胜劣汰。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对于民商事主体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目前我国对网贷行业评级评价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我认为,任何一家有研究能力的机构都有权做P2P网贷行业评价。

 

面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的现实,广大金融消费者确实需要一些可资参考的行业研究报告或评级评价。有关的工作现在已有一些机构在做。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研究和具有专业水准的评级评价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我依然鼓励和支持更多科研机构和专业人员积极担起社会责任,加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研究和评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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