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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虚假宣传等违规,曾被行政处罚,罚款55万!

网贷 零壹财经 · 零壹财经 2015-11-25

关键词:善林金融虚假宣传违规行政处罚

善林金融曾登陆央视做广告,后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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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曾登陆央视做广告,后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无论怎样,不管是P2P从业者还是投资人都要正确认识企业营销,辨别企业实力的关键因素。

 

通过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善林金融的违法行为类型为:

 

1、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2、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以下是善林金融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机构代码:202004309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工商检处字〔2015〕第320201510152号

 

当事人: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41000023694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1号裙楼3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周伯云

 

注册及实收资本:12,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许可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形象策划、会务会展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网络科技(除科技中介)和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登记代理,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队承办的当事人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虚假宣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一案现业已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一、自2014年起,当事人下属中环广场营业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拓展业务,发展客户,由其团队经理等相关人员通过QQ网络平台购买、向房产、金融、保险、汽车4S点等相关从业人员收集等方式收集个人信息,统一管理并组织理财师按名单信息逐一电话推销当事人的p2p理财产品。当事人上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均未取得消费者同意。

 

二、当事人为了提升公司形象,在未提供相应资料和参与评比的情况下,通过广州鸿亿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中企国质信(北京)信用评估中心购得“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AAA级信用企业”、“中国质量信用AAA级企业”和“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三块信用证书及铜牌,并以此对外宣传。

 

另当事人在宣传资料上称:“善林公司还积极参与市政建设,贵州兴义道路施工项目中,目前公司已参与规模达10亿,预计项目总规模为30亿”等内容,事实上当事人未投入资金参与上述项目,该宣传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

 

三、当事人下属中环广场营业部等九个营业部均未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授权委托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组二、现场笔录及政务公开书一份,证明在当事人下属中环广场营业部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组三、当事人副总裁王某、市场部经理何某某、当事人中环广场营业部经理王某某、团队经理张某某、叶某某、邓某某、华某某、王某某、理财师刘某某、杨某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获取及使用客户名单及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组四、当事人副总裁王某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下属九个营业部均未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组五、当事人提供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的情况。

 

证据组六、当事人的客户名单、当事人下属团队经理购买名单的聊天记录及支付信息截屏打印件、当事人团队经理电脑中打印出来的日报表打印件;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团队经理电脑中个人信息名单刻录光盘(序列号:eip301015620B18),证明当事人非法获取及使用客户名单的事实;

 

证据组七、当事人团队经理和理财师提供的公司宣传资料和培训资料、当事人提供的公司介绍复印件及提供给各营业部的彩页宣传资料,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铜牌照片确认表,当事人提供的信用证书申请表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

 

证据组八、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费用支付的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开设九个营业部进行P2P理财产品的推广。

 

本队认为:一、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当事人为了获得相关信用证明,提升公司形象,在未参与评选的情况下,仅仅通过购买的手段获取了相关信用证明,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公司信用度的正确判断;在对外散发的公司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内容,其行为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公司实力和规模的正确判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设立九个营业部开展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之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

 

综上:一、对当事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之规定,鉴于涉案的个人信息数量极为庞大,以及违法行为直接对应的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圆整。

 

二、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的传播范围大,受众面广且情节较为恶劣,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

 

三、对当事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上述三项罚款合计人民币伍拾伍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队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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