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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资管验收通知下发 未经许可网销资管产品须立即停止

互联网+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8-04-03 阅读:13982

关键词:互联网资管验收网销互金专项整治

4月3日消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办公室于3月28日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4月3日消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办公室于3月28日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出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离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管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就上述原则对零壹财经表示,“对于正处于整改验收阶段的网贷行业来说,《通知》非常及时和必要,穿透式监管堵住监管漏洞,严防网贷机构“带病”通过验收,有助于提升整改验收工作的成效。”

《通知》称,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通知》要求,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

此外,《通知》要求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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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木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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