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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家支付机构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遭央行处罚

支付 Melody 零壹财经 2018-04-03 阅读:10885

关键词:处罚央行支付机构金融机构双乾支付

据零壹财经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05家支付机构遭到央行处罚,累计处罚179次。
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连续开出3张支付罚单。公示信息显示,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乾支付”)、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市民卡”)以及江苏瑞祥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均因为“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分别遭罚款人民币4万元、3万元、4万元。


工商信息显示,双乾支付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目前法定代表人为周锦泉。2012年6月27日,双乾支付获得央行颁发的“互联网支付”牌照,2014年1月16日,双乾支付的法定代表人由从利波变更为周锦泉。

南京市民卡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册资本超过1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蒋海,拥有央行颁发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江苏省)”支付牌照。2016年8月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海涛变更为蒋海。

瑞祥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朱博。2011年11月,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允许其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今年1月5日,央行公布的第五批支付牌照续展结果显示,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申请支付业务并入瑞祥。

据零壹财经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05家支付机构遭到央行处罚,累计处罚179次。

值得一提的是,3家支付机构均“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21日,央行官网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办法》已于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四十二条显示,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办法》第四十三条显示,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所以3家支付机构可能是违反了以上某种或者某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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