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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金融科技面临哪些监管挑战?

互联网+ 零壹财经 · 零壹财经 2017-05-15 阅读:5494

关键词:金融科技央行监管周小川李东荣

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已于近日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其目的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
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已于近日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其目的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方面表示,将组织深入研究金融科技发展对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支付清算等领域的影响,切实做好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指引。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引导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正确使用。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金融科技主要业态及其监管挑战

央行原副行长李东荣在最近的2017金融四十人年会上表示,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创新的产物,它是由科技进步驱动的金融创新,金融科技的本质还是金融,它没有脱离金融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在《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与未来走向》中总结金融科技的业态称,金融科技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成熟程度、对于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完全不同,因此对监管的挑战也各不相同。

廖岷认为,中国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领域优势明显。在监管面临的挑战也比较清晰,重点在于客户的保护、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资金和网络的安全性等,各国现有关于支付环节的金融监管要求大多适用。

网络融资的典型业态是众筹和P2P,监管挑战方面,现行对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大多适用,金融业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以及功能监管或行为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可以运用。

智能金融理财服务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财富管理的咨询、顾问等服务,智能机器人是其中的代表之一。监管方面,目前欧美国家对于这类公司也是适用于现有对金融理财咨询公司的同样监管标准,特别在产品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

上述四大业态中,区块链监管被认为是最具挑战,廖岷表示,区块链技术在发展和应用过程中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和技术挑战,但该技术一旦最终在金融领域全面采用,则可能会彻底改变现有金融体系结构和基础设施,该技术已成为全球金融创新领域最受关注的话题,受到各国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高度关注,这个领域无疑是最重要的,对于监管未来的挑战也是最大的。

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的核心,廖岷认为完全可以沿用现有监管架构,根据机构或功能由现有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金融科技发展的最初阶段,即需要有非常清晰明确的监管职责界定。如何对金融科技实施准确的分类,是否对其中的股权和债权融资分别按不同办法实施监管,如何在中央和地方、央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划分监管职责,这些问题在各国的解决必然有所差异,核心在于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内,厘清职责。

李东荣谈金融科技监管五手段

央行行长周小川最近对金融科技监管的表态见于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他表示,“央行和各种业界共同合作,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特别强调的一个是网络科技的发展,一个是数字货币的发展,其中也包括了区块链等这些新技术对未来产生一些当前人们不容易完全想象到或者是预测到的一些影响。但是,在鼓励发展的同时也要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对金融科技监管的目前较为系统的观点来自于原央行副行长李东荣,在2017金融四十人年会上,李东荣表示,金融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存在高风险性、强关联性和内在脆弱性等特点。金融科技的监管既要体现传统金融监管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又要体现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和包容性。换句话说,避免过严的监管把创新扼杀在摇篮之中,就是掌握一个力度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五个方面:

一要实施穿透式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链条信息判断业务属性和法律关系,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则。

二要实施一致性监管,无论何种类型的机构,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就必须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要求。

三要实施协同式监管,加强一行三会的监管协调,完善中央和地方监管分工,促进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有机结合,实现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行互补,最终形成对金融科技领域全覆盖、有效防止监管套利的长效监管体制。

四要实施持续性监管,完善金融科技统计监测和风险监测体系,持续动态跟踪金融科技的发展演进和风险变化。从最近情况来看,不但是我们国内,从国际上来看,各国的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也包括国际经济金融组织FSB、G20、BIS等,他们都加强了这方面的组织建设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就是要重视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新的风险和挑战,避免一些新机构、新模式从“小而被忽视(too small to care)”发展成“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ll)”。

五要实施创新式监管,注重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改进金融科技监管的流程、水平和能力,积极探索监管科技、监管沙箱等监管新手段、新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总体看来,金融科技还处于发展初期,还有许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央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之举,意味着已经开启金融科技应用实践的研究和监管框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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