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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评级第一案宣判:融360胜诉 短融网所有诉讼请求被驳回

互联网+ 周假 零壹财经 2016-12-27 阅读:4795

关键词:网贷评级第一案融360短融网P2P网贷

12月27日,“网贷评级第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宣判,法院驳回原告短融网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告短融网表示将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27日,被外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的短融网融360案宣判。北京海淀法院宣判:驳回原告北京久亿财富科技有限公司(短融网)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告短融网表示将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原告短融网针对被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融360)发布的两期网贷平台报告的评级结果,向海淀法院起诉融世纪公司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当月15日,案件曾在海淀法院进行了4个小时的庭审,密切关注“网贷评级第一案”的多位大学教授、专家作为辅助人也出庭参与了辩证。

零壹财经在2015年的稿件中曾阐明:双方辩证的争议有两点,短融网一方及代理律师认为,融360未具备网贷评级的资质,且其先后将短融网平台评级为C和C- 的行为对平台产生了实质的危害。另一点是,融360的与短融网的“信息中介”定位重合度很大。短融网一方在法庭陈述称,融360的为其他平台导流并为几家平台提供担保的行为,和短融网业务基本一致,因此其对短融网的评级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当时,融360对上述两点回应称,目前在网贷评级上并无法律命令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且其评级行为是对整体行业的“主观判断”,而非单个平台“事实陈述”,因此不构成主观意向的业务危害。在涉及“不正当竞争”争议上,融360代理律师指出,融360未与其评级的平台有直接利益输送而决定排名高低的行为,融360平台亦定位于网贷信息平台,不涉及直接的P2P借贷业务,不构成与短融网竞争关系。

长达一年时间之后,海淀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宣判。

北京海淀法院对外表示,本案判决围绕双方对网贷评级引发的争议,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给出司法判断:
 

第一,评判资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发布网贷评级报告的主体是否需要资质。

第二,评判要求:经营者是否有权对竞争对手发布此类评级报告。

第三,评判标准:如何认定网贷评级报告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如何判断网贷评级报告规则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并最终给出融世纪公司是否对久亿财富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的判决意见。



最终,北京海淀法院对上述问题作出评判。

关于评级资质,北京海淀法院认为,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判要求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断融360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以本案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基础,不以其是否具备合法评级资质为考虑因素。

关于评判要求,海淀法院认为,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

关于评判标准,海淀法院认为,短融网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360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短融网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短融网主张,驳回原告短融网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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