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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高管解读P2P网贷暂行管理办法

监管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6-08-24 阅读:8366

关键词:网贷监管信息中介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一出,各平台高管都开始对其进行解读。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一出,各平台高管都开始对其进行解读:

宜信首席战略官 陈欢:

此次银监会正式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是中国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行业的又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中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正在智慧的监管下进入稳健有序、健康发展的阶段。《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仅为规范行业指明方向,有利于行业整体长期稳定的发展,更有利于行业中合法合规的优秀企业的发展。从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再到此次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持续推出并不断明确行业规范,通过他律与自律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网贷行业的持续创新。

《暂行办法》明确了借款额度上限,体现了对小额分散模式的鼓励,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政策。我们建议可以在具体的限额规定上根据市场的需求设置得更加灵活,以体现对不同风险控制措施的区别对待,从而对小微企业有更好的支持。而《暂行办法》中跨平台限额的规定,体现了监管希望在衡量借款人整体负债水平的基础上做好风险管理的思路,这对于保护借款人利益、管理行业整体风险以及稳定金融市场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我们期待未来有更具体的措施落地。我们建议借款人的整体负债情况不仅仅体现在网贷平台之间,也应该包括在所有借贷机构的负债情况,期待中国整体征信体系进一步完善。

《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存管的具体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助于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隔离,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宜信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引领者,在过去10年一直致力于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审慎、创新地发展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引领整个行业发展。在资金存管方面我们分别与中信银行广发银行达成资金存管战略合作,以实现机构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建设公开、透明的信息中介平台。

我们相信,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随着《暂行办法》的逐步落实,行业将逐渐优胜劣汰,更加健康地发展壮大,促进我国普惠金融事业的发展。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1.自2015年7月十部委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我们看到了银监会2015年末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向十四个国家部委和行业广泛征求意见,时隔近九个月后,《网贷管理办法》适时出台。《网贷管理办法》发布时确认,已获得国务院批准,所以从实质上比一般部门规章有更高的的效力。

2.在《网贷管理办法》发布当天,银监会参与立法的部门,在北京,召集包括点融网在内的四家规范运营的网贷平台从业者,做了一次深入的沟通。银监会希望,通过与资深从业者的深度沟通,避免发生行业和社会各界对《网贷管理办法》的一些误读,从而对行业造成伤害。这体现了监管者诚恳的态度和接纳行业声音的胸怀。

3.通过沟通,我们意识到,本次《网贷管理办法》不是银监会单一部门的闭门造车之作,很多细则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中,“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的法律依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4. 银行独立承担资金存管已在法规中明确。对于当前出现的部分银行对接存管业务行动迟缓的现象,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是,部分银行并非不愿意对接存管业务,而是希望在明确的监管细则出台后,再没有包袱的参与到存管业务中来。考虑到近期已经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一些配套法规,完整的执行网贷合规将大大提升行业门槛。

5. 与2015年年末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银监会发布的最终版采纳了部分企业的意见,包括我所提出的: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网贷自动投标不应被禁止等,在最终意见稿里就拿掉了。

6.在就本次管理办法和监管的沟通中,我发现,监管层和法律法规制定者有着开放务实的态度,他们表示,对于新生行业的创新机制而言,目前版本的监管办法不能满足所有从业者的诉求,这同时也是行业的规律,也是银监会同其他多部门共同协商一致平衡的结果,监管层表示在监管办法出台后,仍愿意虚心接纳行业反馈意见,从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

拍拍贷长期期待监管规定的推出,规定的推出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行业走向成熟。长期以来拍拍贷都是行业里最坚持合规的企业,我们仔细对照过意见稿的各种版本,拍拍贷基本都符合监管的要求。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在这些方面拍拍贷的业务和监管的思路、大众的需求不谋而合。监管的出台将会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和大幅加强,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被否定,很多的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观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今日正式出台。这个被视作“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的文件给予网贷平台更为合法的地位,更有利于营造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互联网金融一直被视作为传统金融业务的有效补充,网贷平台业务覆盖了大量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完善金融服务的长尾客户,肩负着发挥普惠金融的重任,网贷行业在具体业务中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所以限额往小额调整应该是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监管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小额分散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这一内容对于以车贷业务为主的平台而言无疑为一重大利好消息。

《办法》出台后,接下来的为期12个月的整改期,对于所有网贷平台而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发展过渡期。在这段期间内,行业洗牌会进一步加速,各平台也必须在《办法》的框架下,对平台的业务模式、信息披露、银行存管等方面不断完善优化。行业也将开始步入规范和稳定发展的周期。

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关于监管新政出台解读

1.监管新政出来之后对银客理财有没有影响?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客观的讲,限额举措对银客理财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监管层之所以这么划定限额,银客理财主要出于对分散风险和提高风控两点的考虑。不管是哪一点实际上都是行业内大家所追求的,宏观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合作将更为密切;微观上,促进了行业平台间的合作共享。银客理财目前已经与传统机构开展了相关合作也正准备加大合作力度,对于信息共享更是完全开放,拥抱监管,报团取暖才能使得行业走得更远。

银客理财自上线之初就坚持小额分散,目前平台90%的企业项目在500万以下。对于此项要求有两层理解。第一层将风险分散,类似于“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第二层就是如果借款人或者企业想要进行超额借贷那么将面临多家P2P平台的风控调研,这相对于之前一个平台做风控而言,在风险控制层面上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将大大提升资产质量。

2.您怎么解读监管新政,将会对哪些类型的互金平台产生巨大的冲击?

监管办法中要求,单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最多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额最多100万元;单一法人或组织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最多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余额最多500万元。事实上,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会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调整,而且也永远不会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就像这个限额,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于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实际上无形之中增加了借款成本,与推行普惠金融的理念有些背离。但实际,监管层考虑了小微群体的实际情况。

监管新政出台,对那些没有固定、优质资产来源、资产项目涉及金额较大、资产风险过于集中的平台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冲击作用。

3.监管新政出台后,银客理财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对未来的布局是否有影响?

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涸,一个企业只有把自己融入行业才最有力量。作为一家上线3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银客理财始终践行以普惠金融理念反哺实体经济成长。中国经济的多层次性注定了金融诉求的多层次,银客理财所从事的事业,恰恰是在填补传统金融罅隙,更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实体。银客理财未来将会做出以下几项调整。

第一,现阶段减少大额借款项目占比,提高小额借款项目的整体比例。

第二,对于大额借款项目,银客会联合业内多家和银客理财一样优秀的P2P平台组成一个共同放贷体,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加大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出更多符合监管要求的非P2P类产品。

也许很多人认为这是一场互联网金融的灾难,但我们却认为这是一个机会。监管层希望在推动普惠金融的同时能够控制防范风险。而我们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联合传统金融机构的力量,联合行业的力量共同超越自我,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

同时,银客理财也将会继续将合规不断升级,拥抱监管。在信息披露透明方面,银客理财已成功接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北京市网贷产品登记信息披露系统,并于今年7月16日正式上线与厦门银行的资金“直接存管”,先后加入了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获得了央行条法司、北京市金融局、海淀区政府、各地级市相关领导调研和肯定,获得了全国数十家权威机构和媒体颁发的奖章。

4.监管细则日趋渐紧,P2P是否会被扼杀?P2P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是鼓励、规范、打击并举,所谓监管趋紧,仅是对不良平台或非法平台的打击而言,而对合规平台而言,则是营造健康竞争环境,创造有利发展机遇的过程。按照监管层的意愿不是扼杀P2P,而是希望P2P更合规、健康发展,这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P2P未来的发展方向形态多样,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合规”“健康”“可持续”是发展坚持的核心要求。

行业内很多平台依靠大额借贷在交易规模和用户上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面对监管必须要做转型,那么就会在资产端进行较大的调整,而行业格局也将就此发生改变。

首先,小额借贷平台会成为焦点,或将成为大型P2P平台的收购对象。大平台重新布局资产端成本高,小平台想要快速发展瓶颈太多,而二者的结合能够形成双赢。其次,车贷、信贷、消费金融再次受热捧。再次,行业成交量放缓。因为接下来一段时间大额借款项目将会逐步收缩。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既然是金融就应该有敬畏之心。银客理财坚持规范化发展,夯实基础。对于监管的各项要求银客理财积极拥抱和支持,目前在信息披露、资金存管、协会管理、信息报备、电子证据存管等方面都走到了行业前列。

懒投资CEO张磊:

此次办法细则的出台,不仅在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互联网经济进步方面有极大的作用,更有利于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繁荣。

正如不久前国家正式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肯定了网约车行业在过去几年中为改善国人出行所做的努力。此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首次在政策层面上为网贷行业正名,并落实到行业规划当中。张磊认为政策的落地施行,也为行业今后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监管细则明确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同时对平台的运营资质也提出要求,例如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等。

我们也注意到《暂行办法》中限额的规定,规定中对于个人以及企业的借款额度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根据企业最高500万的规定,可以看出,500万人民币的限额也是绝大多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方面的分界线,也就是说500万以上的金额是需要持牌机构运营的。近日,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也明确支持Fintech(金融科技)要与持牌机构合作。此举将极大规范Fintech的创新行为,同时也将推动Fintech创业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这一点与懒投资从一开始就主打的资产合作路线不谋而合。懒投资自成立以来就与持有金融牌照或国家特许经营机构进行资产合作,如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也正是这种自律规范使懒投资则始终在行业中扎实前行。

捷越王晓婷:网贷监管细则落地 行业发展方向确立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践者,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晓婷也在第一时间对《暂行办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她表示,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行业内都在期待《暂行办法》的出台,此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对一些条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平台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据悉,《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在具体的负面清单内容中,还包括了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王晓婷表示,这些就对平台的相关业务划定了红线,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肯定需要尽快调整或转型或退出市场。

对于本周内网传的借款额的规定,《暂行办法》做出了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王晓婷介绍说,规定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例如现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贷抵押、高端车辆抵押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等,多数是超过这个限额的,这些业务就需要调整。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平台风控来说,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王晓婷也指出,这个限额规定需要行业内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因为目前信息不透明,很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

关于近期热议的资金存管,《暂行办法》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据悉,银监会下一步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王晓婷表示,平台也都期待具体办法的出台,从而进一步指导平台与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中更加顺畅运行。

与征求意见稿过渡期18个月不同,《暂行办法》给出的过渡期只有12个月,要求在一年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王晓婷表示,这个时间对平台来说,可能任务还是比较重的。但同时,《暂行办法》已经给出了比较详细的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业务边界,一年的时间,相信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加之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多数平台其实都在积极进行合规调整,以符合监管的要求。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设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施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PPmoney万惠联合创始人胡新:

如何看待这个限额,金融的风险跟融资的额度有必然的联系吗? 

我感觉虽然没有必然关系,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关系。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经讲过一段话,他说:无论传统金融机构还是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都要推出一些针对小额支付技术设计的金融产品。要设计单笔交易和日交易的限额,这样即便是发生的损失,也可以让风险相对较小。 

我觉得周行长这么讲有一定道理,目前这个限额的设计,也是在周行长大的思想之下设定,至少能保证单笔的损失相对来讲比较小。 

 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上最高只能借款一百万,这种会不会倒逼很多互金平台转变业务发展或者倒闭呢?消费金融这块会不会竞争越来越激烈?PPmoney做这块的优势在哪里? 

会不会逼倒很多平台呢?可能也是一个趋势。对于很多做大额资产为主的或者是只做大额资产平台来讲,我觉得“穷则思变、变则通、通则达”。 

对我们这些从业者来讲,未来小额分散肯定是一个大趋势。所以一定会让很多做大额资产的平台积极转型。 

道口贷罗川:信息充分披露和合格投资人条款意义重大

道口贷董事长兼CEO罗川认为,《监管细则》的出台,对于整个网络借贷行业将是非常大的促进。监管规则的明确,将对投资人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市场的净化与规范,引导行业沿着良性轨道发展。

细则明确平台做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担保,同时规定“投资人(出借人)”必须主要来自互联网,并需要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这将要求出借人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并熟悉互联网,另一方面,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那些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通过线下门店拉投资人的做法,尤其是杜绝通过线下方式拉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老人们投资。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细则对信息充分披露、投资人(出借人)教育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甄别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对于平台充分信息披露的要求,这让投资人可以更好的理解所投项目的资产标的。同时,细则也明确提出合格投资人条款,要求投资人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刚性兑付的预期,对建立一个科学良好的金融运行体系,意义重大。

细则中明确P2P是服务于个体借贷,禁止平台成为“银行理财、基金、股票、信托”等产品的销售通道。这体现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监管意愿,让钱真正流入实体企业,而非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于道口贷而言,通过围绕供应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这与监管要求以及中国经济转型的方向完全一致,也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意义所在。

91金融许泽玮详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义

1、《办法》进一步明确网贷平台中介属性及其业务范围,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此举将严厉打击网贷平台自设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将进一步肃清国内网贷行业环境。

2、《办法》明确规定,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此举将重点打击部分网贷平台自担自融等行为,使得平台能够在公众监督下发展。对行业而言,由于网贷平台与担保公司只是简单的合作关系,并不存在任何包庇行为,因此将更有助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

3、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具备多元化属性,往往会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同时由于监管分工不明确,导致“别人家的孩子没人管”等现象频繁发生。《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原则及具体监管部门,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各自的监管范围,将更加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部门监管职能作用,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到实处,最终实现细致化的全方位监管。

4、《办法》强化信息披露,注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定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对《指导意见》里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有力补充,也明确了P2P平台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做有两个意义,一个是从法律上明确了平台要打破刚性兑付,投资人需要提高理财意识以及风险甄别能力。另一个是提高平台的透明度,强化了信息中介的地位。

5、透明度一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诟病,这次《办法》中将这一点公开而明确的进行了规定,将大力提升行业企业的透明度,下一步怎么提升透明度、减少背后的暗箱操作将成为业界企业整改的重要方向。而这对于那些模糊、不透露或者造假借款人的平台,则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6、《办法》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以小额为主。

监管层出台网贷限额规定,是存在一定道理的,毕竟互联网金融定位就和传统金融有所区别,监管层目的就是让其做普惠金融,而不是和银行去竞争,如果网贷平台去做银行现在做的事情,这个新兴事物就没有意义了。

同时,从风险控制方面来考虑,防范风险过度集中,对机构和投资者也是一种保护。出台网贷限额规定意味着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历了野蛮生长后,逐步趋向规范发展,监管细则将更为明确,具有针对性,最终将有助于国内网贷平台更好的发展普惠金融事业。

此外,从《指导意见》到《网贷意见稿》,再到《资金存管指引》,可以看出,监管层依旧采取的是以往的“从整体到具体”的监管模式,每项监管细则落地的背后,都是行业进步的表现,也是行业有序发展的一个体现。

整体而言,《办法》是在此前《网贷意见稿》基础之上,结合市场出现的各类风险事故而提出的更为完善的监管法规,这对行业的肃清和可持续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正面推动作用,将是行业未来一个很重要的信号,将对国内网贷行业规范发展起着更为重要的引导作用。

同时,《办法》提出的各类规定,包括银行资金存管、限额等各项规定,将进一步加大网贷平台合规发展成本,压缩其盈利空间。未来,一大批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平台将被市场淘汰出局,能够存活下来的必然是那些坚持合规发展的平台。换句话来说,《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速国内网贷行业洗牌。而对于网贷平台本身而言,《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肃清行业环境,还那些合规平台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

总体上,本次正式颁布的《网贷管理办法》作为网贷行业的基本法,明确了网贷监管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中央制定监管制度,地方负责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有利于监管政策的顺利落实。

本办法包括八章四十七条之多,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借出人限额、借款人分级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后续还将出台详细的资金存管、备案、信批配套政策,网贷企业未来的创新和发展方向大局已定,同时也给出12个月的过渡期,这期间各家平台需要逐项落实监管要求,并与地方监管部门做好具体事项的沟通,工作量还是非常大的,预计整体行业增速会暂时放缓。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观点

1.从去年12月28日现在8月24日,到现在8个月实时间落地,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及时的。是配合专项整治的,两者定位是不同的,专项整治是打击非法,管理办法是引导合法。两者的配套,有利于行业的平稳的过渡发展。

2,比较大的改变,是双负责原则,银监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日常行为监管,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网贷机构监管,大家齐抓共管是个好事,互联网金融是跨地域的,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是严格按区域依法行政的,不能跨区域执法,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也出现过是按注册地还是实际经营地监管,地方金融部门都有争议;对宽跨区域行为的联动和管理,由银监会牵头管理,有助于对网贷形成更好的管理。

3.《办法》在整个的制度安排理念上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强调事前事后行为监管;一方面可定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意义,没有为设定准入门槛,为网贷行业的创新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

投哪网CEO吴显勇对《网贷监管办法》的政策观点解读:

1、监管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大体一致,网贷监管办法的正式出台,明确了网贷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明确了监管部门及职责,明确了网贷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的社会意义和作用,是国家层面对行业正式认可的积极表态,也是普惠金融事业得以发展的保障。历经野蛮生长、洗牌期的网贷行业正式步入合法、规范、健康发展的正轨。作为以小额、分散零售资产为主业的网贷平台,投哪网自创办之初就始终坚持服务小微企业的宗旨,围绕汽车金融,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融资效率,真正践行普惠金融的核心要义。

2、监管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小额分散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办法中提到网贷平台应该以小额分散为主,从目前各个平台的借款人(资产端)来看,由于车辆抵押贷款具有小额、分散、流动性强等特点,监管办法出台后将对以车贷业务为主的平台是一大政策利好。

3、监管办法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强调网贷平台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行业监管。吴显勇认为,监管办法在支持和鼓励网贷行业发展的同时,也给行业划出了“红线”,体现了监管层对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思路,让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平台“出清”,真正做到正本清源,给合法守纪经营的平台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行业发展环境。网贷行业也将从鱼龙混杂的局面,迅速进入到合法合规,良币驱逐劣币的正常轨道上来。

4、网贷监管办法还提出了平台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这将从政策层面,更好的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避免和降低平台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掌众金融谭淳解读《暂行办法》:

关于《暂行办法》意义&价值

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业内都在期待《暂行办法》的出台,此次《暂行办法》发布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意味着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了明确的操作规则,为行业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于《暂行办法》几个关注点

1.关于借款上限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对此掌众金融认为:

小额分散原则是互联网金融一项重要原则,这也是普惠金融的要义之一。《暂行办法》设置单个借款人的借款上限是对互联网金融定位的一种回归和落实,将督促互联网金融成为真正的“普惠金融”。同时,坚持做小额的金融交易,对于技术、风控等能力要求更高,也会督促行业去探索、实践科技金融的本质,对于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借款限额可能会给行业带来一定调整压力,尤其是经常发大额借款标的的平台,以及部分金额较高的借款业务,但整体上不会形成冲击性影响。

此外,目前信息不透明,许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这个限额规定需要行业内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

2.关于资金存管

期待资金存管具体办法的出台,从而进一步指导企业与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中更加顺畅运行。

3.关于过渡时间

此次《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中央制定监管制度,地方负责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有利于监管政策的顺利落实。

去年12月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包括掌众金融在内的很多平台都在积极进行合规调整,以符合监管的要求。此次《暂行办法》已给出了详细的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业务边界,相信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

海尔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海融易CEO王伟:

对于网贷行业的监管力度之严超预期,体现了监管层让P2P回归金融本质,辅助银行等传统金融体系的决心。此次监管细则正式颁布将打击非法平台,利好像海融易这样的由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控股、坚持合规经营的中大型平台。细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监管在无形中抬高了平台运营成本和门槛,行业优胜劣汰加剧。

为什么会以20万、100万为借款上限?在王伟看来,是为了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则很难控制,目前P2P平台之间尚没有联网,需要在推动征信、信息共享工作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米缸金融董事长曹晓峰:

1、有关借款人在单一平台借款限额的部分,无疑是整个《办法》中被个人及行业最为关注的一条内容。《办法》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对于借款人在单一平台借款限额的问题,是否科学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对于个人信用类贷款在网络上的限额我认为是可以的,是合理的限额。对于企业也一样。对于有抵押物的借款客户,我认为这个限额是值得商榷的,但这个是暂行的管理办法,在记者问答中李主任也提到,不排除额度在今后有改动的可能。

2、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哪些亮点?

首先是《网贷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网贷的法律地位,其次明确了监管层面各自的分工,最后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管理,有助于网贷行业的积极创新,也为网贷行业的转型与创新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空间。以上三个亮点对于未来的网贷行业来说都是利好消息。

3、另一个比较吸引大众的条款就是“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类似债权转让”

“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类似债权转让”是一个合理的负面清单,不同的金融产品,信托、基金,代理销售都需要自己的牌照。且对于不同的投资产品,在平台轻易地实现转让、投资本身都是不合规的表现。(如信托100万买回来,再1万1万转出去,就突破了合格投资人的限定,因此是不合理的,不合规的)。

监管明确后对行业是好事,央行管什么,地方金融办管什么都得到了明确,备案等政策都是对行业有序的,可持续发展的好事。另一只靴子(《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的落地对整个行业是重大利好,网贷的法律的地位得到明确,负面清单式管理代表了监管以鼓励为主的态度。

夸客金融郭震洲博士:立足小微 深耕普惠金融万亿市场

小额分散化原则

本次颁布的《暂行办法》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要求个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于《暂行办法》,夸客金融创始人兼CEO郭震洲博士指出:“《暂行办法》从顶层设计角度引导网贷行业将资金投向小微企业主和个人消费者,引导网贷机构服务普惠群体。”

细则所规定的借款余额上限完全符合中国人群的消费特点,不论是个人的20万上限还是法人的100万上限,都能够覆盖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主这一高成长人群的短期融资需求。

郭博士大胆预言,随着《暂行办法》落地,网贷行业将服务集中在高成长的普惠群体,远离大型项目,有效地与银行金融体系形成互补,从而打造多层次金融体系,形成更为完善的金融覆盖。

同时郭博士也指出,小额分散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不论是对于体量较大的商业银行还是对于新金融机构,借款人过于集中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一旦出问题就容易给投资人和平台造成巨大损失。通过小额分散来有效规避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正逐渐成为行业共识。借款人小额分散化之后,即便其中的某几个借款人发生风险,也只是局部情况,能够通过大数法则有效化解,通过整体收益来覆盖有可能发生的风险。

风控将成为隐形“壁垒”

当然,对于网贷这一新兴行业来说,小额分散意味着数量庞大的进件,对应的是繁杂的信审工作,因此就需要网贷平台建立符合小微特色的风险管理系统,这也将是未来网贷行业的隐形“壁垒”。

在郭震洲看来,通过技术创新,建立多样化数据采集体系、智能化风险管理体系才能突破壁垒。

郭博士相信,随着《暂行办法》发布,专业能力强的网贷企业,通过打造优秀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全有能力对普惠群体进行有效的风险定价,从而为高成长人群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让中国的金融资源更均匀,实现真正的金融普惠。

合力贷CEO刘丰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观点解读

“小额普惠”一直是P2P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出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活跃的网贷行业,加强监管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强烈期盼合理监管的尽快落地。

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强调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定位,以“小额分散”为原则,并直接确定了“上限封顶”,这条对行业的震动还是比较明显的,也给行业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未来网贷平台的业务由大额转向小额,由集中转向分散是必然趋势。相信不少平台会积极利用12个月的过渡期,进行产品及业务模式调整,积极应对市场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同时,一并需要关注的还有互金平台信息披露的落实及相关借贷信息共享体系的建设。《暂行办法》这算行业基本法,对平台合法权利保护也很有积极作用。

分期乐创始人&CEO肖文杰:

网络信贷行业监管细则落地,确定了对行业采取备案管理而并非此前令业界颇为担忧的持牌模式,体现了监管层面对网络借贷在助力普惠金融、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等方面正面价值的肯定,也为网络借贷行业留出了创新发展的空间。“从分期乐和桔子理财的实践来看,中国网络借贷及消费金融的蓬勃发展会助推中国经济向内需转型升级,但是借贷过度也容易造成系统性的风险,监管细则明确借款人借贷余额上限可以有效防范过度信贷风险,同时也会极大推动行业信息共享,从而更好地规范新金融长期健康稳定成长。”

分期乐首席金融官乔迁认为,“借款限额一旦作为监管红线,许多平台势必需要重新调整业务方向和结构,也会对这些平台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挤出效应。

不仅如此,从监管要求看,细则不仅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上的借款余额上限,也规定了在不同平台之间的总的余额上限。鉴于目前网贷行业尚未纳入统一的央行征信系统,所以这方面被视为监管难点。

然而近期,央行牵头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声称正在制定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近期该平台将上线运行。据了解,目前协会现已基本完成个人债权融资类业务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已经有17家平台的数据报送给协会,分期乐作为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理事会员,此次也成为这17家中的一员。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陈智诚

这份资料在12月28号那份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都是之前在行业不断传出的监管风声的验证,行业会迎来大洗牌

1.禁止债权转让,房贷、车贷、企业融资等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业务面临转型。

2.正式明确了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这样使得包括供应链金融、企业贷款在内的业务额度将会大幅受限。之前传闻个人借款人金额20万,企业借款人100万的借款上限要求,在今天细则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数字,可能在逐步实施的过程中会有变化,但是大方向不变,就是做小额分散的借款人形态。由于单户借款金额上限的限制,导致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受限,这会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收窄,中小企业少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供需关系的改变将会使融资成本上升。

3.暂行办法提供12月整改期,在12月以内P2P平台需要完成自身业务的整改和转型,将导致大量的平台面临业务调整。新的监管细则出现了一刀切的限制,让平台必须转型,这和过去一段时间的互金行业各地整治“避免造成社会恐慌”的方针略有不符,新的监管办法将会产生一定性的行业恐慌,

4.明确了P2P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表明监管认可担保、保险的第三方机构的存在,合规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增信,否定了之前“去担保”的传闻。

今天出台整个监管细则,对债权转让、借款人金额的限制,限制了资产端的发展方向,消费金融将成为后续行业发展的趋势,同时对大数据等科技的应用支持,也是对消费金融的支持。细则将是对消费金融行业的鼓励,但同时限制了其他类型存量资产的发展。

爱钱帮CEO王吉涛:

1.拥抱监管,坚定发展方向

《办法》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肯定了行业的合法地位,给行业明确了边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暂行办法的试行给行业明确了边界,这是业界盼望已久的事情,终于可以在明确的框架内不再瞻前顾后的发展。

2.行业格局彻底改变

网络借贷行业由于其直接融资的属性,在发展过程直接与融资方接触,从融资方的需要出发,结合传统金融、大数据风控等多种手段,创新出了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模式等多种贴近市场的方式,做好了传统金融的补充角色,盘活了多种被抑制和忽视的信用资源,让社会资金得到了更大范围和层次的流动,也为普通百姓获得了资本性增值收入,而暂行办法中关于借款限额一条会让行业格局彻底改变。优质资产向更低成本的机构资金聚集,大平台转型,中小型平台陆续退出。

近一年来,随着行业呈现的小平台有序退出,大平台的壮大,百万到千万量级的项目是大平台的优选,也起到了控制集中度的作用,如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这部分项目的清退应该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可能会引起的连锁反应还无法预见。

信而富公司:

首先,《办法》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管理安排为备案登记管理,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重申了从业机构的信息中介属性,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人群,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其次,《办法》明确了网贷机构线下场所的定位,规定线下场所不能从事具体融资项目的宣传和推介,但是包括网贷中介机构出借人线下服务平台在内的线下场所仍然可以承担比如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等风险管理及部分必要经营职能。比如,根据对信息采集及核实工作的理解,其应当包括确定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配合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实现反洗钱核查和反恐怖融资核查;其他风险管理工作亦应当包括对客户的尽职评估工作、风险教育和投资者教育、投资人风险评估工作,如对客户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进行尽职评估,以确定客户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对客户的分级管理,完善合格投资人管理方式等。

第三,目前,行业内绝大多数机构的业务模式是“小额出借人”面对“巨大融资标的借款人”。但这并非网贷行业作为传统金融体系补充的意义所在。《办法》明确了小额、分散的要求,对于借款人而言,普惠金融的核心其实就是“小额”“高覆盖”,实现借款人的日常消费需求,从几百、几千到几万。对于出借人而言,小额也意味着分散资金、分散风险。未来,我们希望监管部门可以补充对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高频次、小额度、高速运转的业务模式的操作规范。

第四,出借人权益保护在本《办法》中被重点提出。有关出借人权益保护的措施,相关规定思路清晰准确,涉及的条款也明确了平台责任与必须采取的措施。信而富始终坚持规范、透明、合规运营,始终将保护出借人权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这与《办法》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但我们同样认为不容忽视的还包括借款人的权益保护,包括借款人的公平权利、隐私权、融资成本的透明公开等。举例来讲,如果借款人因还款记录不准确、借款人由于受到服务机构不公平的待遇造成的借款人权利损失,如何申诉?借款人提交的个人资料、身份信息等隐私如何被有效保护?

第五,从海外成熟的金融市场经验来看,美国著名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Lending Club以及Prosper都采用类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来对接机构直接出资,并已形成普遍操作及规模化发展,这将可能是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希望监管部门可以借鉴考虑,需要为创新留下一些想象空间。

第六,网贷行业的信用数据无法纳入央行征信体系是目前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在《办法》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关于增强从业机构与征信机构间合作的要求,但如何核实报送数据的真实完整,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七,网贷行业发展基于金融技术创新,目前大数据征信、云计算风控等被行业广泛运用。希望有更多的政策出台来支持大数据的应用。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网贷行业正式被纳入国家普惠金融战略。各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业务发展,壮大自身实力,使之真正成为国家普惠金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邦帮堂董事长寇权:发展不离“初心” 合规才有未来

公司董事长寇权认为,《办法》是在帮助P2P行业拨开层层迷雾,重拾信息中介“初心”,让行业回归到健康有序的状态。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离“初心”,合规才有未来。

从《办法》中不难看出监管层为推动行业回归普惠金融,以小额分散原则控制网贷风险的初衷。然而其在短期内带来的行业震动也不容小觑,不仅会影响行业大额借款业务的发展,还可能导致整体交易规模收缩,行业增速放缓。

《办法》相当于把行业的定位、模式、业务和规范都做了梳理,明确了哪些事情不能做,不仅树立了基础的行业规范,也给平台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其中,条款中涉及的业务或操作思路,在去年年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有的平台已经在做,也有平台在向这些方向转型。相信随着《办法》的出台,未来行业中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将有效杜绝,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九斗鱼CEO郭鹏解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监管细则”)的正式发布,对处于成长期的网贷行业来讲是一场及时雨,发布时间很适时、内容也很全面,积极回应了行业及投资人的主要关切,对整个网贷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消息。

整体来看,监管细则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传递的监管方向大致相同,监管要求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

根据监管细则,网贷借款金额将以小额为主,通过控制同一借款人在网贷平台的借款上限,可以减少P2P网贷借款人集中度高的情况,防范风险过度集中,对网贷平台和投资者也是一种保护。小额、分散的监管方向,也会促进乃至“倒逼”网贷平台的业务场景、产品研发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小微、三农、初入职场的年轻人等广泛人群的普惠金融需求。

监管层也不回避行业的问题以及自身的责任,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样,“市场看不见的手”与“政府看得见的手”都可以有积极作为,共同呵护还处于成长期的网贷行业。比如,“监管细则”坚持了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

此外,“监管细则”明确了网贷市场相关主体的权、责、利,不单网贷机构、监管机构,参与市场行为的借款人、出借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是全行业的一次风险教育,对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成熟、帮助投资人的理性成长、增强社会的信用与诚信意识都有裨益,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透明、公开、理性”是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消费者的理性投资也来自于对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掌握程度。网贷机构信息披露得越全面、越准确,消费者的风险承担意识也会越强烈、越主动。市场就不会形成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非理性结果,对于改进网贷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管细则的落地,在规范网贷行业发展的同时,有利于鼓励更多平台持续输出创新驱动的力量,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做好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产品优化、服务升级。有利于鼓励更多平台不断地去完善贷款审批机制、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发挥网贷行业的差别风险容忍度,起到对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金融资源有效配置,有效提升三农群体、中小微企业主的金融获得感,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总而言之,网贷是市场经济及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其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的重要作用正日益显现。其倡导的“普惠金融”的价值实现需要各层级的监管方、各市场主体有智慧地去协同推进与维护。

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网贷限额导致三输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和认可,是因为它在解决中小微企业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央行把500万元以下的贷款定为“小微贷款”,但是却把企业借款限制在100万元以内,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的现实需要。以融道网和宝山区推出的上海首家区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宝山)平台为例,2015年共为92家次中小微企业完成了1.16亿元的贷款,平均单笔贷款额度为126.09万元,其中25家次从P2P贷款4436.1万元,平均单笔贷款更是达到了177.44万元,66家从银行获得贷款7196万元,平均单笔贷款也达到了109.03万元。显然,限定100万的额度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从P2P平台获得经营性贷款,有相当大的比例也是用银行无法接受的房产(如非清房、无备用房、已经抵押只能做二抵等)来进行抵押,如果在银行不愿意做的情况下,又不允许P2P做这些抵押物有瑕疵的业务,中小微企业好不容易获得的融资渠道又被堵上,对中小微企业而言伤害反而更大。

更何况,房产抵押贷款在目前的情况下,不管是对于投资人还是借款人都是优质资产,如果无法从事100万以上的业务,相当于无形中加大了P2P平台的风险,也减少了投资人的选择。

诚然,出台这个限额是考虑了风险分散的因素,但是在没有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这一细则想要落地其实并不现实。如果没有一个类似于央行的征信系统的借贷信息共享系统,如何能够得知借款人或企业是否超出了借贷的限度?也同样无法知晓借款人或企业是否在多家P2P进行借款。所以这个限额在具体操作层面,执法成本也是很高的。

就如同就好比房地产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可以有两个标准,一是按均价算,成交价不能超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另一是按总价算,如上海内环内住宅总价大于450万元——显然在上海内环内,这个标准是太低了,根本就不是一个合理的“非普通住宅”的价位。

所以,限额对于中小企业,p2p平台和投资人三方可以说是“三输”。

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表示, 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两大变动:

1、个人贷款限额20万,企业贷款限额100万,跨平台合计100万和500万,金额上限规定有利于资产模式为个人信用贷款的平台,这些平台的贷款额度一般都在20万元以下,对于车贷和房贷等上百万贷款额度的平台,影响会比较大。特别是企业贷款,目前贷款额度普遍在几百万和几千万之间,影响会更大。

对于业界讨论规定的限额是否有更改的可能,我们判断下来几乎没有。 监管层本身定位网贷行业为小额分散,不希望与传统金融进行正面竞争,要维持目前固有的金融格局,所以网贷行业只能做小额借贷。平台做不下去,淘汰或主动退出这个行业,只剩余一些大的规范平台,就是监管的目的,有利于风险控制。

2、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说明监管层希望尽快规范网贷行业,因此对大额业务的平台来说是很大的挑战,主要资产为企业贷款的平台很难短期转型为个人信用贷款,不少平台可能会被淘汰出局。同时对于监管层来说也是一个考验,需要在12个月内尽快上线数据共享平台,否则监管无法知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在不同平台的贷款总额情况。

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观点解读

今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中对于现有平台运营最具杀伤力的莫过于对平台提出了借款“限额”要求。

事实上从去年12月银监会同工信部等部门联合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已经提出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机构的单笔借款上线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因此目前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出现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作为银行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发展壮大,去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一个局面。

如果《暂行办法》真的落地,会对一些做大额标的平台有很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就是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其业务模式从大额向小额调整是未来的趋势。好在《暂行办法》考虑到避免给平台造成较大的冲击,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并且要求过渡期内网络借贷平台需要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从而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这个再次说明了监管层对这个行业的态度是支持和理解的。

《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了监管主体,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监管主体的明确,意味着行业以后在监管体系里会运作的更为规范。

《办法》提到了,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并且规定了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这里重点说明的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也就是说,在资金存管上,银监会要求平台直接存管,银行为P2P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等,投资者的未投标资金由银行直接监管。

而目前想要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不仅需要在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还要求取得ICP经营许可证。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的看法:

首先,《监管意见》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

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

我们姑且不去说它的内容完不完善,未来会不会根据行业、市场的发展有一些大的改动或者改变,单单是确立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

文件还提到“避免刑事执法混乱”等,这一点就从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此前一些执法不严谨的地区,是有一些执法混乱的现象的。所以,我觉得监管层是非常有智慧的,也是经过了深入调研和思考的。

政策的具体内容方面,监管要求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去做。目前看来,我们完全能够达到标准。如果有小部分内容增减,我们也会尽快地去整改,快速地跟监管意见吻合。所以,政策的正式出台,对我们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只会增强我们的公信力。

神仙有财CEO惠轶重点解读《办法》借款限额:

本次监管意见明确对限额的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下,整体监管的一致性,在过去几年相对比较宽松的金融环境和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过度信贷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各种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都在从事本质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这给整体金融环境带来了风险,而本次网贷监管意见对于限额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与不久前限定银行理财资金、资管资金进入非标投资的思路是一致的,就是让银行的归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特别是大额信贷业务是银行的强项,那就让银行把这部分做好,把风险管住,而小微信贷、普惠金融银行没有精力做,就放开给互联网企业做,但前提是不产生系统性的风险,从整体金融发展的角度,我认为这样的监管思路是正确的。

第二点,从P2P企业来讲,通过这次监管细则的明确,需要更加清楚的认识自己的定位,P2P的定位就是小微,就是普惠金融,而不是再造一个银行,在未来P2P发展中,平台一定要非常明确信息中介的这个定位,通过先进的技术,把信息中介、效率提升的事情做好,而不是通过各种方式希望把自己变身成一个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

第三点,监管意见发布后,已有业务如何转型是一个大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几千亿之多,对于这一部分历史业务,需要有监管智慧,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需要P2P平台和监管机构高度配合,甚至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平滑的过度和转移。

东方汇胡玉君:监管逐步会完善 积极响应监管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对于作为金融央企背景的平台代表,如何看待该《办法》?

答:毋庸置疑,《办法》的正式出台,体现了监管层对行业严监管的态度,表明了监管对整肃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的决心。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扭转行业回到正确的发展轨道之上,让行业发展回归本源,更好的实施普惠金融。我们始终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未来,互联网金融在经过喧嚣之后还将回到金融本质,这对传统金融企业背景出身的平台是绝佳的机遇。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形势发展很快,总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有时监管的文件还没有真正落实执行,又有一些新的挑战,这样就需要进行新的研究。《办法》中可能也存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会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各阶段形式,如同行业的慢慢健康成长,监管条例也会逐步完善。

2、预计《办法》对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由于这个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鱼龙混杂,平台家数达到数千家,《办法》的出台势必会对绝大多数平台产生冲击,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公司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阵痛在所难免,行业洗牌潮来临,大多数草根平台或将在洗牌中消亡,行业格局重塑在即。

首先,各平台业务调整转型迫在眉睫。《办法》对平台做出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对业务开展范围、限额等做出具体规定,再结合央行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将开展的信息披露,都将使得各平台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开展,之前的暗箱操作、打擦边球行为都被明令禁止,事实上,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很多平台已经在积极行动调整业务、配合监管。

其次,《办法》的规定有很多平台即便努力也很难达到要求。比如,电子认证权威认证,条件极高,真正的权威机构不会轻易接受平台的认证申请;银行资金存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而且可能会是一个最大门槛,目前真正有能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屈指可数,且这几家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极其严格,有高额的资本金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股东背景要求、交易模式合规要求等等,而且存管相关费用也不菲,绝大多数平台很难达到,预计仅因此一条未来料很多平台会主动退场。

但长期看,这样的阵痛付出是值得的,少数优秀的平台会在监管环境下更加健康发展,脱颖而出,极大的规避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起到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金融秩序的稳定作用。    

3、您认为《办法》中还有哪些地方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答:有两点看法希望能受到重视:第一,由于《办法》出台后,会对行业造成大的冲击,一种比较极端的可能是在短时间内出现平台集体倒闭的群体事件,甚至不排除有的公司会提前跑路,因此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要做好预案,防止高标准下带来的动荡洗牌波及投资者利益。同时要加大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平台的辨识能力。

第二,监管有效落地问题,不同于小贷公司,P2P网络借贷虽然类似于线上小贷公司,但其业务并不局限于平台所在地区,借款人和出借人来自全国各地。网络借贷的跨地区性质,决定了其属地监管的实际难度较大,由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尺度的不同,如何有效防范网贷风险的跨地区传递,如何协调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权益,未来仍需进一步规定细化。

风控专家、深圳网贷平台石榴壳董事长李家安:

网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P2P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终结,是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暂行办法是中国网贷行业史上的首个基本法,数千P2P平台的发展将有法可依,将极大地促进风口浪尖上的网贷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但对管理办法中借款人“借款上限”的规定,虽在客观上能促进平台间的信息共享,这对平台而言不啻为重大利好,有利于平台的风控管理,但投资者的本金利息是否安全,不取决于标的金额的大小或资金存管是在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而是与借款主体有关,与项目本身有关,信息披露更重要。如果借款主体无偿还能力或无偿还意愿,投资者的本息同样不安全,而且借款主体可在借款上限满了情况下以家人名义或新注册公司之名再次融资。

其次,普惠金融不等于小额金融,小额不等于没有风险,不是金额越小风险就越小,小额可以累积出大额,也可以累积出大风险。暂行办法明显鼓励多头借款,至少可以通过5家不同平台借款,实际上如果借款人真是有承债能力和足够信用,完全可以通过一家平台解决资金需求,万一留有资金缺口,岂不是风险更大?他认为多头管理不利于风险控制,会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最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暂行办法确定的上限可能是足够高,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各项成本费用都很高,在限额内的资金未必能真正帮到借款人,普惠金融的初衷未必能实现。

黑豆金服CEO李晨的解读

在网贷暂行办法正式出台的背景下,对于整个网贷而言,必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期。一些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势必会主动向小微业务转型,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过度集中,降低金融风险。同时,《暂行办法》对借款限额的规定,再次体现了监管对网贷的作用定位,即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的投融资需求,有利于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之间形成优势互补,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根据监管要求,未来网贷平台业将创新发展多元化业务,向综合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向迈进。

只有统一的监管,网贷行业的乱象才会得以规范。网贷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体现了监管的越来越清晰明确,互联网金融正迎来合规格局。此次监管政策对行业借款额度的限定,这让网贷平台重新思考合规之路。很多网贷平台将面临从里到外的整改,一些不适应监管要求的平台会面临淘汰出局。因此,网贷平台应拥抱监管,坚持合规自律,加强自身平台的风控,切实做到透明、合法,网贷行业将会进入健康稳定的发展阶段。

中瑞财富战略发展副总裁李维娜:行业军规已定,将迎来稳定发展期

今天下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众说纷纭的行业监管细则终于揭开了庐山真面目,整个网贷行业终于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对于稳健经营的平台来说,这是一大利好。未来在合规方面终于有具体的条款可以依照执行,资本实力不强、违法经营的平台将被清洗出局,整个网贷行业将迎来又一波发展高潮。

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未来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护。“信息披露”、“合格投资人”、以及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质”的相关规定,都能够净化整个行业风气,提升融资项目透明度,更近一步保障投资人权益。

在银行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我们希望具体条款能够尽快出台,留给平台更加充裕的调整时间。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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