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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教你:互金7大细分业态怎样合法、合规运营

学术讲座 零壹财经 · 零壹财经 2018-05-03 阅读:98933

关键词:互金金融监管网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

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李爱君就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合法与合规路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2018年以来,监管政策不断出台,合规步伐加快,一揽子互金规范发展体系正成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产品框架有据可依,不合规产品都需要根据政策进行合规整改。

该背景下,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逻辑?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整改要点是什么?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与业务合规如何开展?互联网金融肃清之后的下一个爆发口在哪?

对此,零壹财经·零壹智库于4月27日在北京王府井希尔顿酒店举办了"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业务合法合规发展"学术专题讲座,邀请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李爱君就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合法与合规路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本文梳理了李爱君教授课件所讲的核心重点。

1、互联网金融七种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质界定

互联网金融合法运营的基本业态,就是央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称《指导意见》)里的七种模式,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金融消费公司、互联网基金销售。

“合法运营”首先是主体资格,如最近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整治问题,没有资质、没有持牌去做就是违法违规的。对于网贷机构也意味着这样的问题,首先运营主体合法,继而运营行为合法,然后流程合法、产品结构合法,最后是与其它机构合作要合法。

"合规运营"不是行政法规,而是互联网金融将来要持续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问题,它包括内部管理、内部控制、企业伦理与文化、诚实信用原则、企业社会责任。上世纪70年代美国在金融机构里面推出的"合规",最近欧盟英国等国在金融机构监管过程中推出"文化",就是说不仅要合法合规,还要上升到企业的文化这个层面。

网贷

网贷平台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运营是依法吗?暂行办法是一个规章,它的依据是《公司法》,《暂行办法》规范的是平台行为。主体资格依法设立指的是依《公司法》。比如说P2P平台想上市,所有日常管理都按照《上市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运作,"信息中介"不是网贷的主体,而是业务规范。

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按照《指导意见》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公开进行股权融资的形式,它必须通过股权融资中介平台,主体平台一定是经过证监会核准的,其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十条和第二条,第十条是界定“公开”,第二条是规定《证券法》调整的客体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应经证监会的核准。

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的主体资格是根据《指导意见》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做互联网保险业务一定要拿到保险的资质,总之是一个严格的牌照制。这也是为什么互联网保险发展不像网络借贷,因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主体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是民间借贷的居间人,没有资质的问题。互联网保险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仅仅是互联网保险,保险业也是未来发展过程中一个具有前景的领域,因为人类社会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先是银行,然后是资本市场,未来应是保险行业。保险是实现保障型社会的重要方式。

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根据《指导意见》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运营。互联网支付是牌照制,其运营的主体资格首先是支付机构,然后经监管部门批准才能经营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信托与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信托为什么没有野蛮发展?因为互联网信托的本质还是信托业务,根据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机构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信托机构,因此互联网信托
是由信托公司来做,指导意见非常明确。消费金融也是牌照制。

互联网基金销售

互联网基金销售主体一定要有资质的,要有基金销售的资质。

2、“吃透”网贷暂行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运行模式,首先要根据《暂行办法》,把《暂行办法》的地各条规定之间的逻辑,及其与其它法律之间的逻辑要搞清楚。

《暂行办法》第十条的十三项的禁止行为和其它条款的禁止行为都有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它不仅仅是《暂行办法》的规定,还是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要透过《暂行办法》的规定,看到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违反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其它法律的规定。

关于穿透式监管

《指导意见》里面提出了行为监管,整治方案在行为监管的基础之上又提出了"穿透监管"。什么是穿透监管?穿透监管是指监管资金从哪里来,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合规;监管资金的流转过程,即流转过程的合法与合规;监管资金用到什么地方,即用途的合法与合规。金融是资金从有盈余的地方流向缺少资金的地方。在法律层面,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就是一种穿透式监管的表述。监管是事先的。行为监管是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监管机构运营行为,宣传、营销,还有产品。

对变相自融、自担的判断

变相自融与自担的判断,实质就是“穿透监管”的运用,或者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运用。具体说,从形式上看不出有违法与违规的问题,但实质上是违法或违规。如网络借贷平台与担保公司都隶属于一个母公司,平台上的借款方90%都与其母公司和平台有关联关系,甚至都是母公司的子公司。通过“穿透式”监管,此模式就是变相自融;如果这些借款方都是母公司的子公司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就是变相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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