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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美两国为何对待众筹态度大不同?

爱有财资讯 · 零壹财经 2015-09-18 09:41:56 阅读:5812

关键词:jobs法案众筹风险

来源/众筹家 作者/赵予 当人人投与诺米多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上演的首例股权众筹案件被国内广为关注的时候,也就是近日,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完成了涉及众筹的第一场审判。 近日,华盛顿州司法部长办公室责令Atlius负责人Ed Polchlopek III向该州及在K...


来源/众筹家    作者/赵予

人人投与诺米多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上演的首例股权众筹案件被国内广为关注的时候,也就是近日,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完成了涉及众筹的第一场审判。

近日,华盛顿州司法部长办公室责令Atlius负责人Ed Polchlopek III向该州及在Kickstarter上为“棋牌室庇护所”提供支持的31位捐款人赔偿54,841美元。

Polchlopek(又名Ed Nash)的“复古惊恐主题扑克牌”项目在Kickstarter上向810位捐款人筹集了25,000美元,并承诺给支持者带来惊人的回报,结果没有兑现。而此番判决之后,这31位来自华盛顿的受害者每人将获得688美元的赔偿金。

从中美舆论和司法部门对于众筹的态度可以随意感受一下。

人人投提起诉讼开始,国内各大媒体炸开了锅。而昨天案件判决下达后,媒体更是集体围观股权众筹第一案的结局,并不惜长篇累牍的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报道。

而相反,美国对于上述这第一起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解决的涉及众筹网站的案件,据相关报道介绍,媒体对这项声明的关注度并不大。

而司法部门的态度就更是体现出中美对于众筹事业关注点的区别。

回顾昨天人人投案件,国内司法部门对于众筹精神以及实践是怜惜与保护的。审判该起案件的海淀区法院审判长殷华强调:“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裁判越保守,可能留给众筹行业发展的空间就越大。”这足以看出,司法监管部门积极的在为股权众筹活动预留发展空间,其中价值导向是应对股权众筹进行鼓励与行业培育。

而在股权众筹最关键的几个法律风险点的具体的判决中,也透露着国内司法部门股权众筹的眷顾。例如,关于人人投公开发行证券的嫌疑,案件中法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并认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同时,依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监管规范性文件层面,主要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并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同时就有限合伙人数超限问题,法院表示,由于双方合同关系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即被解除,因此飞度公司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仍然仅是一种预测,因此在裁判中没有给出明确回应。

从以上判决可以看出,国内司法机关给予了众筹事业较为宽松的法律空间,在确保不突破现行法律的底线以及现有政策规范的基础上,允许进行一些通过众筹模式进行的交易服务和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实际上是对众筹事业的极大鼓励并且对于其服务创新创业的极大认可。

而美国这起案件给出的信息是,最突出的特征是将投资人利益保护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华盛顿州司法部长BobFerguson针对该案件郑重指出:“华盛顿不会容忍众筹诈骗”,“如果你向人们筹到了钱,但没有兑现承诺,就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而Kickstarter的发言人就此也公开表示:在Kickstarter上,我们完整的记录证明项目创始人曾经许下的诺言,但是,一旦有人滥用Kickstarter,背弃消费者的信任,并借此谋利的话,这些人终将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次事件的发生是对Kickstarter诚信和友善的社区精神的明证。

美国联邦商务委员会此前还展开了对某众筹活动的调查,这起众筹筹集到了超过 12.2 万美元,用以开发桌面游戏,然而,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众筹发起人多次违规使用资金,并认为该发起人涉嫌商业欺诈。最终委员会在6月份解决了首个众筹欺诈案例,责令Erik Chevalier把在Kickstarter上为某个桌面游戏筹集的122,000美元返还给1246位支持者,因为这款游戏从未面世。

这其中的差异很可能源自两国众筹行业发展阶段的不同。美国2012年颁布了《工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又称《JOBS法案》),对以众筹形式开展的网络融资活动,包括豁免权利、投资者身份、融资准入规则、与国内相应法律的关系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众筹活动性质、各类经济关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众筹在美国已经处于成熟期。各项众筹活动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参考。因此在具体众筹过程中,投资人保护已经成为众筹活动最重要的法律问题,越严肃监管与打击众筹行业的违法,越是能够保证投资人利益与众筹行业的良性发展。

而在中国,由于众筹的法律规范以及具体操作细则尚未出台,行业仍处于成长和培育期,因此,在涉及股权众筹的相关案件中矛盾与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股权众筹这一活动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就目前来说,肯定众筹对于创新创业的作用,现有法律法规红线为裁判标准,不做过多的禁止和否定性评价,由此既能够较好的保证投资者利益,又给予众筹足够的发展空间,就成为了社会的首要原则。这是可以被理解也并改秉持的态立场。“裁判越保守,可能留给众筹行业发展的空间就越大。”这一态度可能是现阶段最适合国内众筹行业发展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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