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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金融法律师告诉你,非法集资中的借贷合同是否无效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4-27 14:30:10 阅读:15293

关键词:交易合法欺诈法院金融管理

在刑民交叉领域,总是有各种误解,让投资人生疑,到底自己参与的非法集资活动,追回赃款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通过P2P平台借给当地企业的民事合同到底还有没有效力?这些问题,应当做涤清。 1.现实问题,摆在面前 非法集资类案件,集资参与人(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不是平台...

在刑民交叉领域,总是有各种误解,让投资人生疑,到底自己参与的非法集资活动,追回赃款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通过P2P平台借给当地企业的民事合同到底还有没有效力?这些问题,应当做涤清。

1.现实问题,摆在面前

非法集资类案件,集资参与人(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不是平台老板到底判多少年,而是自己的本金到底能不能追回来。既然如此,投资人把主要精力都放在给公检法部门施加压力上了,如何能更多地冻结、扣押平台老板和高管的房产和个人账户等。

其实,很多时候忘了,还有大量借款企业可以追索。

在现实案件中,甚至出现了借款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扮演成投资人去报案的戏码。因此,投资人可以多渠道拓展回款来源,向公检法机关提供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合同,以便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好推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给投资人返还本金。

2.合同是否有效,与刑法无关

我国境内,合同是否有效,与刑法无关,而由合同法决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达成,由要约和承诺组成,体现了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由P2P中介平台撮合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为撮合方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而影响借贷双方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倾向保护交易,也就是让更多合同有效,在合同法上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重点在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借贷合同并未影响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还是那句话,P2P等中间人的违法,不影响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点学界有争议,我们下文阐述)

3.借贷关系自身,是否会受到挑战

有人说,借贷公司自身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早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合同当然无效。

我们寻找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才归于无效。

效力性规定是指: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不成立;或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宋晓明、张雪 2006)



有人说,刑法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了刑法就是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

实则不然, 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重点在于对违反或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的否定评价,而不是对双方当事人合意借贷的效力评价。(刘宪权、翟寅生 2013)

也就是说,即便借贷行为自身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继续履行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影响借贷双方的关系,因此,不宜将合同认定为无效。

小结

即使是在民刑交叉领域之中,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也不能理所当然的将我国刑法规定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而自然类推到合同效力的认定中来。

合同的效力的有无,归根到底,还是要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判断,就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无效事由进行考虑。切记:依法律规定而为,万万不可想当然!

引用:
宋晓明、张雪《民商事审判若干一栏——民刑交叉案件》,《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23日。
刘宪权、翟寅生《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以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合同效力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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