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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网贷投资人”,咱们也有义务?!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7-01-13 09:13:24 阅读:6607

关键词:p2p网贷网贷银监会银行理财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背景依据

2016年1月8日,盈灿咨询与网贷之家联合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治创新研究中心、财经国家周刊及财经国家新闻网对外发布了《2015年P2P网贷投资人问卷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网贷投资人月收入分布中,84.92%的投资人月收入低于10000元,其中5000元以下月收入人数占比近半数,合计为49.89%。60.83%的投资人接受不损失本金情况下的逾期;17.73%的投资人重仓P2P网贷,投入70%以上的可支配收入。P2P网贷的主要特色之一就是低门槛,小额可参与,是工薪及草根人群的投资利器。与银行理财一般5万起的门槛相比,网贷投资更为亲民,一般都以100元、1000元为投资起点。由于P2P网贷去中心化及普惠的特点,使小额投资成为可能,满足了市场需求。

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网贷平台“破产”或者平台高管“跑路”等一系列风险事件。部分重仓P2P网贷的投资者因此损失惨重,投资者在网贷平台风险事件发生后大多十分焦灼和愤怒,部分投资者采取到地方政府部门信访、门口静坐、围堵平台高管的家人等极端办法进行维权,不仅对自身权益维护没有益处,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强调了投资人的风险教育、风险认知与自我承担,不仅规范网贷机构,还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利保护和自身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条文理解

《办法》以三个条文的篇幅,对出借人规定了一系列义务,其中重点关注如下规定:

一、实名注册

实名注册是P2P业务的基础,是避免用户利用平台进行非法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必要手段。《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借人实名注册要求,实质为第九条规定的网络借贷平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的出借人应当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的基础。

二、出借人的“合格投资人”制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出借人应当具有“合格投资人”的条件,“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办法》对投资人提出“合格投资人”要求,一方面出借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另一方面也是要求平台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教育与风险认知。如网贷机构能够真正执行出借人的“合格投资人”制度,则不仅会促使投资人素质和投资能力升级,而且可以引导投资人认识到网络借贷活动的本质不是刚性兑付,网贷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出借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自身符合“合格投资人”条件的材料,《办法》未作明文规定,这给网贷平台对出借人进行管理的灵活空间,比如有些网贷平台可以要求出借人填写《个人投资能力风险评估问卷》,或者要求出借人提供收入证明,或者出借人的征信报告等。

三、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办法》规定,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贷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笔者理解,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出借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的基础,也有助于出借人了解信贷风险,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而审慎作出投资决策。要求出借人保障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与《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网络借贷平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遥相呼应。

关于出借人证明其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的方式,笔者理解,网贷平台可以为出借人准备相应保证书,要求出借人自行签署保证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或者在借款协议中设置相关声明与保证条款,要求出借人承诺其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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