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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整改期间 P2P可以继续发“大标”吗?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6-09-14 08:27:25 阅读:7399

关键词:大标网贷

自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后,各地网贷平台积极响应,纷纷开启“整改模式”,有的自查,有的合规,有的向监管机构汇报,但是,我们都无法回避一个问题,“20 &100”的余额上限,着实让不少网贷平台头大。“大标”还能继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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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自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后,各地网贷平台积极响应,纷纷开启“整改模式”,有的自查,有的合规,有的向监管机构汇报,但是,我们都无法回避一个问题,“20 &100”的余额上限,着实让不少网贷平台头大。“大标”还能继续发吗?以往违法违规行为会被秋后算账吗?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内容,我们发现对于“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案件”的处理,对于未经央行批准,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设立并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机构和组织,由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清理整顿。超过实施方案规定限期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只要在实施方案规定期限之前停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应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理;对其以前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一般也不作犯罪处理。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自意见出台之日起,网贷机构的合法地位被确认,不存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刑事风险。同时,业内担心的“秋后算账”问题,从最高院会议纪要的精神看,不用过分担心,不宜以犯罪处理。那么,问题的关键是“时间节点”,根据暂行办法第44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通过与相关人士沟通,我们发现在一些地方,整改期的最终时间还是以2017年8月23日为限,这样一来,整改期限就要在两个时间限制之内。由于暂行办法第17条第2款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贷平台上的借款余额做了严格限制,我们预测各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会在整改意见中着重提出此项要求,被整改企业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处理。

“大标”被裁撤问题,有点类似“银行抽贷”。一时间,借款企业和P2P平台都很难消化,需要时间慢慢整理。对于已经签约的发标承诺,由于“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也很难强迫网贷平台不履行合同。原则上,不扩大违规业务,细节上要“稳妥谨慎”,地方监管机构能够看到真实情况,建议额度超限的企业,积极主动与整改机构沟通,将自己的具体情况和已签署合同及合作协议附上,争取出时间来妥善转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正式发文要求整改后,建议不要顶风作案,频发大标了。另外,对于限额问题,来源于刑法第176条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通货膨胀情况,数额可能会有所变化(贪污贿赂案件中已经将入罪起刑点上浮)。一旦,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数额标准提升,由于依据变化,暂行办法中的标准也应当变化。

综上,从金融历史上看,网贷行业的出现是一种新生力量,不宜过分苛责。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发展应当更多元化。作为部门规章,“暂行办法”的指导意义重大,还是应当放下有色眼镜,客观对待P2P平台。大标的问题,抽贷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涉众型事件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时间和智慧有步骤地解决,不可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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