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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整治证券期货涉足P2P 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文

互联网+ 零壹财经 · 零壹财经 2016-06-20 阅读:6943

关键词:证券期货p2p上海证监局互金整治

《通知》要求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就五大重点整治内容展开自查,并在7月10日前完成摸底排查,上交自查报告。

 

近期,上海证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就五大重点整治内容展开自查,并在7月10日前完成摸底排查,上交自查报告。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文件

沪证监机构字[2016]148号

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决策部署,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互联网金融活动,净化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对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证监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专项整治主要有以下任务:

 

1.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规范;

 

2.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持有相关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治;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互联网企业整治过程中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根据省金融办(局)等单位认定,开展相关整治;

 

3.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及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根据工商等部门排查结果,就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开展相关整治。

 

二、整治依据

 

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相关监管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除《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外,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遵循以下监管要求: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因借助互联网平台或者信息技术手段而改变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本质。互联网证券、基金、期货业务须遵循、适用现有所有的监管法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关注、识别因借助新型载体而出现新的风险点,持续更新风险防控措施。

 

2.开展相关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主体,应当持有相应业务牌照,并应当在持牌机构内部完成,任何外部机构不得介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与互联网企业合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便利,不得通过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所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以下机构(含其分支机构):(1)证券公司;(2)期货公司;(3)基金管理公司;(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5)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的子公司,以及证券、基金、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以设立、参股或合作、投资等方式设立的孙公司以及其他下属机构;(6)基金托管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

 

四、整治重点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活动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场外配资活动涉及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应当根据《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等规定,依法查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

 

2.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P2P平台销售项目。

 

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购买方,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放到P2P平台进行份额拆分销售。

 

4.期货公司子公司设立P2P网贷平台,或者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股设立P2P网贷平台。

 

5.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

 

6.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不规范的行为

 

1.信息技术管理存在缺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管理,维护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全面理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客观认识信息技术带来的影响及潜在风险,结合业务特征梳理每一业务环节的信息技术风险,形成有效的识别、监测、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2.客户信息保护不符合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厘清业务边界,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对重要敏感数据信息采取必要的隔离与技术防护措施,持续监督相关方落实保密协议情况,合理使用相关信息。

 

3.证券公司网上开户不符合现有规定。重点整治以下行为:(1)是否严格验证客户开户身份,客户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是否严格切实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或服务是否适当;(3)是否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揭示风险,是否存在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的情况,是否存在过度追求客户体验而省略必要的业务环节、风险防范措施问题;(4)是否按照规定明确与客户约定佣金及销户方式;(5)是否按照规定明确与客户约定销户及其他与客户权益密切相关事项的办理方式、办理程序;(6)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回访与服务工作;(7)是否按照规定保存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与信息、重要业务节点是否留痕。

 

4.期货公司互联网相关的开户管理、适当性管理等活动不规范。

 

5.基金销售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工商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自行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6.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误导、遗漏,或者违规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7.基金销售机构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或者采取抽奖、回扣、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8.基金销售机构未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办理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业务。

 

9.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或者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10.基金销售机构将公募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用于非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的行为

 

1.与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与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不得为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提供便利。

 

2.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合作,并向其支付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

 

3.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支付业务资格的机构合作开展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归集、划转。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规范的行为

 

1.违规接入外部信息技术系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入外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做好事前审查、事中监测、事后处理等工作,不得违反《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19号)等文件要求。

 

2.证券公司是否建立合作互联网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否针对假冒合作对象建立监测预防机制。

 

3.证券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开展网上开户等活动,是否存在互联网企业实际完成开户活动,搜集、保存客户信息,接收、转发、截留、更改客户指令等问题,是否按照规定公示投诉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或者与互联网企业合作,通过投资顾问平台等形式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其业务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人员资质、信息披露、服务协议签订、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服务费收取、营销宣传、留痕管理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要求。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互联网或者与互联网企业合作,通过相关网络平台或者为微博、微信等软件工具,发布(或转发)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分析师发表相关评论意见的,其业务行为不符合研报发布或者证券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不符合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以及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等要求。

 

6.合作的互联网企业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规定,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7.合作的互联网企业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规定,未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或者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

 

8.合作的互联网企业自行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9.基金销售机构泄露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公开信息。

 

(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规范或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重点整治资产管理产品购买方,以收益权转让等名义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份额拆分销售。

 

2.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者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5.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6.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7.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证券、资产管理、基金销售、金融产品销售等其他金融业务。

 

8.具有多项业务资质,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存在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根据证监会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分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等几个步骤。为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各公司应根据上述禁止性规定和排查重点认真全面开展排查工作,填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专项排查工作底稿》(见附件1),对自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拟定有效整改措施积极整改规范,并做好工作留痕。

 

各公司排查整改工作应做好各方面沟通协调,不因排查、整治工作,激化矛盾、造成客户大量信访投诉,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发生风险事件,要及时处置、化解,并做好事件报告。有关媒体、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关注度高,各公司在工作部署中,要对相关部门及人员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避免引起市场误读,造成市场波动。

 

为及时掌握各公司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公司在6月13日前,向我局反馈《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见附件2);并于6月16日起,每周四下午3:30前向我局报送工作周报,周报应包括:当周公司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内容,7月10日前,各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情况,业务规模,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基本形式、业务规模,互联网企业业务合规情况,公司整改情况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将异地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在报送我局同时报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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