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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消费金融危机?看看台湾“双卡危机”的经验

消费金融 道口金科 · 未央网 2018-09-04 阅读:13489

关键词:台湾“双卡危机”消费金融危机债务危机征信审核

如果市场机制不成熟,法规不够健全,恐将困扰消费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
8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对银行信贷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积极发展消费金融,支持发展消费信贷,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积极满足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升级型消费的金融需求。

现实需要是政策制定的前提。近年来,随着中国居民消费能力的提升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中国的消费金融市场发展进入爆发期。

截至2017年底,中国金融机构发放的短期消费贷款和中长期消费贷款(主要为房贷)余额分别达到6.8万亿元和24.7万亿元,分别是2012年的3.6倍和2.9倍。互联网企业、支付机构和其他机构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也纷纷进入消费金融市场。

消费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前景不可估量,但一个不应忽视的重大问题是,如何促进消费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如果市场机制不成熟,法规不够健全,恐将困扰消费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

2005年,中国台湾地区爆发了消费金融危机——“双卡危机”,为大陆消费金融的发展敲响了警钟。大陆地区的信用卡、消费贷、现金贷等各类产品都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预防消费金融危机也是目前面临的一项紧迫问题。台湾地区对此次危机的应对,对于大陆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台湾地区的这次危机,主要来自于信用卡和现金卡债务,因此又被称为“双卡危机”。

台湾地区的信用卡与大陆的信用卡基本相同,由金融机构发行,允许持卡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有免息还款待遇,定位用户群体是中高收入人群。

而现金卡是大陆未曾有过的实体产品。现金卡提供无抵押、短期、小额、高息的贷款服务,没有免息期,且每次使用都会收取固定额度的提取手续费,有时也会收取开办费、账户管理费等费用,定位用户群体是中低收入人群。现金卡相对于信用卡来说,除了能够快速办理之外,几乎没有优势,但能够满足持卡人的资金需求,利率比地下高利贷也低很多。

2005年“双卡危机”全面爆发后,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率和违约率大幅上升,个别金融机构由于大幅亏损几乎破产;同时,居民消费和经济增长都因为受到债务危机的影响而出现下滑;而40多万的持卡人无力偿还双卡债务,债务的不当催收又引发了盗窃、抢劫等社会犯罪事件,甚至导致债务人的自杀。

自2003年台湾地区出现双卡违约率上升的苗头开始,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就发布了一系列现金卡、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意图阻止或减轻危机。

建立征信审核制度

危机发生前,金融机构为了争取更多的用户,在授信上把关不严,甚至为了讨好卡主而提高其信用额度。监管措施规定,金融机构只有在确定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且神奇个人有独立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充分还款经历,了解申请人的债务情况,才能为其发放信用卡或现金卡。

降低贷款额度

危机发生前,台湾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总额度为不超过100万元。2005年危机中,监管部门要求全体金融机构对无担保债务总额不超过平均月收入的22倍。

提高信用卡最低还款额

信用卡在危机前的最低还款额是账单金额的2%至3%。危机中,监管部门将最低还款额的要求提升至当月账单金额的10%。

降低利率

监管机构明确,信用卡和现金卡的计息方式的单利,借款利息和费用不能计入本金。如果金融机构改变合约内容,如增加费用、提高利率、变更利息计算方式等,则需要提前60天通知持卡人并说明原因,持卡人若有异议则可以终止贷款合同。

针对金融机构不考虑持卡人的信用水平一律收取最高利率的“无差别利率”现象,监管部门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给予不同的利率。监管机构每周五会向媒体发放各金融机构的信用卡和现金卡利率,方便持卡人比对。

限制营销推广

金融机构需在开户申请书、开卡文件中,或者电视、网络、平面媒体或其他地方发布的广告中,向公众提示风险和注意事项。监管机构对广告中的提示语内容、显示格式大小、显示时间长短都进行了规定。

此外,监管机构禁止金融机构在双卡营销中发放奖品或赠品、禁止举办以“快速办卡”“以卡办卡”等为目的的宣传促销活动;禁止在营业网点之外的街头路边设摊办理信用卡和现金卡;禁止签发“无额度、尚未启用”的卡片。

严控不当催收

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的催收只能针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对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在催收过程中,不能有暴力、威胁、恐吓、辱骂、骚扰、误导、欺骗或其他造成债务人隐私受侵害的不当催收行为。电话催收需保留通话记录至少6个月。

金融机构进行催收外包,只能提供债务人的信息,不能提供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信息。金融机构要书面通知债务人外包催收的机构名称和催收金额,外包机构要向债务人出示授权书。

颁布个人破产法

2007年7月,监管机构颁布了《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俗称个人破产法,以司法权介入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承担部分损失的方式,使债务人能有机会解决难以背负的债务,而得以重新开始经济生活、减少家庭及社会问题。

开展金融教育

危机发生后,监管机构认识到金融教育的重要性,开展了金融知识普及计划,包括印制宣传手册、在网上开辟消费金融协商专区、提供热线电话回应债务人的疑问等。有关机构还成立了债务人扶助机制,为债务人提供就业、创业、社会救助和心理辅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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