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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贸区允许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

融资租赁 李梦 · 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2018-03-05 阅读:3259

关键词:重庆自贸区租金外币租赁公司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外币收取租金
近日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发布《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内容涵盖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多项外汇创新业务。其中规定,重庆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1.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2.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3.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

为遍利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细则》允许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细则》还要求融资租赁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随着我国租赁业迅速发展,租赁公司和承租公司对外币租金收取需求迫切,有利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自由选择结算货币降低融资成本,降低汇率风险,提升交易的便利性,更好的深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此前,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上海自贸区、广州自贸区、福建自贸区都已允许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2017年7月五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宣布向全国复制推广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其中包含“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这一项。此次《细则》发布意味着试点经验从沿海向西部推广至全国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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