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贷

ICP是免死金牌?P2P大限将至?全是大忽悠

网贷 痛苦女王 零壹财经 2016-09-07

关键词:网贷监管细则牌照

《办法》作为业内第一部监管细则的出台,加速了P2P新秩序的重建,整个行业都在走向合规和有序,我们此刻有什么理由弃而还走呢?
今天距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过了十天有余,但业内因监管而引发的激烈讨论还远远没有停止。银行资金存管、ICP许可证、借款人限额等概念也成了P2P行业的热词,与从业者不同的是,投资人更关注的是整改期内的P2P平台还能不能投?

笔者认为P2P当然是可以继续投的,早期行业乱象丛生、风险不断,都难挡P2P的火热。如今P2P行业进入合规调整阶段已近半年的时间,再加之《办法》作为业内第一部监管细则的出台,更加速了P2P新秩序的重建,整个行业都在走向合规和有序,我们此刻有什么理由弃而还走呢?

一、投资人无须因监管而恐慌

《办法》公布以来,行业内关于监管的各种解读就纷杳而至,直到今天都没有消停之势。业内人士现身解读监管,一定程度上也是在给整个投资人市场做教育,包括引导投资人理解监管思路、如何参考监管细则来考量一家平台等等。但在此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监管的过度解读和部分悲观论调,例如《办法》规定限额,言论便称大额平台将死、《办法》提到12个月整改期,言论便认为12个月是P2P的死亡倒计时等等,引发了投资人对行业的严重恐慌情绪。

1、以ICP许可证来考量平台,实际是本末倒置

《办法》首次明确:P2P平台应在当地金融办备案并取得ICP许可证,才能够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事实上,过去P2P行业也有提及ICP许可证,但被写入监管而成为一项强制性规定,还是第一次。因此,不管是业内人士还是媒体,对ICP的关注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再加之现阶段持有ICP许可证的P2P平台占比过低、以及当前特殊时期内该证的获取难度较大,ICP许可证便不断地被“神化”,传达到投资人耳边,ICP许可证似乎成了P2P平台的免死金牌,没有ICP证的平台就是命悬一线了。

整体来看,ICP许可证只相当于是P2P平台的业务经营资格证,平台的资产不会因为有了ICP证就变得优质,平台的风控也不会因为ICP的存在而更加严密,毕竟通信局在对P2P平台的ICP申请进行资格认定时,也只是对平台递交的必要材料作审查,至于平台的产品逻辑是否严谨、金融业务中是否存在隐蔽性风险,那可不归他们管。从这个层面来看,ICP证与银行存管、风投注资、上市公司、国资背景等概念一样,更多地是作为一种信用背书而存在,尤其是在当前ICP许可证已成“稀缺品”的背景下,这种背书的价值自然不言而喻了。因此,对于投资人而言,万万不可出现“XX平台有ICP许可证、有银行存管,闭着眼睛都能投”的侥幸心理,在进行投资决策前,仍然要重点考察平台的信息披露程度、项目真实性、资产来源及安全性、业务逻辑是否合理、风控机制是否完善等等。

2、12个月并非P2P的“大限”

笔者从新浪深圳互联网金融的一篇发文中了解到,相关人士认为“P2P的整改期并非12个月,具体期限是由各省份的金融监管部门所决定的”。笔者对此表示认同,《办法》第八章第四十四条规定:除部分已经明确违反犯罪、有待惩罚的平台之外,其余存续平台都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又在接下来的第四十五条补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综合起来,即《办法》只是一个制定总体监管框架的文件,12个月也仅仅是监管层提出来的一个“理想指标”,如何整改、什么时间整改、什么时间结束等具体实施办法还是交由各地金融办安排,这种理解显然更符合《办法》提出的“双负责”监管原则。

换言之,12个月对于P2P行业来说并非是什么死亡倒计时,整个行业还将保持一定规模的增速发展。这期间内,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的平台会爆雷、政策限制会导致新增平台数量持续下降、监管持续施压也会让部分平台提前离场,这一切都是过去一两年不断重复上演的,也是平台与投资人都一起经历过的。不管是监管层,还是从业者,再到投资人,都期望P2P行业能够健康发展,而不是禁止它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投资人不必对P2P行业的现状过分恐惧,只要我们能够持续提升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依据监管标准和行业关键指标学会动态、多维地考查平台,P2P仍有可期。

二、《办法》为投资人筛选平台提供了方向

《办法》为P2P平台的内部整改提供了标准和依据,对于投资人的意义则在于消除了平台的外部风险,一定程度上也为投资人在特殊时期筛选平台指明了方向。

1、《办法》设定借款人上限,投资人应重点关注小额业务

有关借款人借款余额上限的规定,是此次监管文件中关注度最高的一条。《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也被业内认为是P2P行业告别大单模式、回归小额业务的讯号。

从风险层面来说,单个项目规模太大,对借款人和平台都是一种考验,大额借款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持续性要求非常高,而对于平台来说,一旦大标出现风险,平台是否能够应对该项目的逾期或是坏账?

诚然,小额业务更有利于投资人分散风险,在现阶段也是合规的重要体现。然而,并非所有小额业务都是低风险的,以当前主流的个人信贷、消费金融、车贷、农村金融等小额业务为例,国内征信体系的不成熟导致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艰难,违约成本低、高坏账率高是无抵押信贷业务面临的最严峻现实;消费金融存在着模式不成熟和缺乏有效风控机制两大难点;农村金融则因涉农项目天然具有不可预判的风险因素而发展缓慢;车贷是较前三者而言相对成熟的业务,可复制性较强、标准化程度高,小额化特征也与监管思路高度契合。因此,投资人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或可以重点关注车贷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车贷业务的优质程度虽然较高,并也不意味着绝对没有风险。事实上,由于信息壁垒的存在,车贷领域普遍存在着车辆重复抵押、骗贷等道德风险,上半年网贷天眼联合微贷网投哪网、果树财富、玖融网等平台成立的车贷联盟,很大程度上也是希望能够实现车贷行业内的信息共享,以进一步防范车辆二押风险。

2、对照十三条禁令,不投涉及监管禁止业务的平台

《办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罗列了P2P平台的禁止从事行为,投资人今后在筛选平台的时候,可以依据禁令对平台各方面进行初步的判断。其中,对投资人投资决策影响较大的有如下几点:

(1)《办法》负面清单第三条明确了“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一方面间接传达了监管层对P2P投资群体培养自我风险承担意识的期望,另一方面则强调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身份。而业内对此条质疑的焦点在于,国内不成熟的投资环境下,平台是否可以一刀切地“去担保、去刚兑”,笔者以为现阶段肯定是行不通的,但目前业内普遍流行的风险备付金模式仍未受到监管明令禁止,因此投资人不必对本息保障过多地担忧,通过风险备付金模式,平台仍可以为投资人资金提供一定保障,并在极端风险下实现部分垫付。

(2)禁止P2P平台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及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理财项目的宣传推介或设立线下理财门店。

过去由于P2P行业线上线下混乱经营,市场风险层出不穷,随着多家线下理财公司的爆雷,这种风险也到了不得不防的时候。因此,让P2P回归“互联网”,是为了将其与线下理财公司区分开来,便于监管,让不良分子无机可乘。对于投资人来说,要特别留意平台有无开设线下理财门店进行揽客的行为,如有涉及那显然是不合规的。

(3)负面清单第八条“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等形式转让债权”,意味着资产债权包、理财计划等无法实现投资人与借款人一一对应的产品模式将被禁止。

事实上,P2P行业曾经盛行的债权打包形式风险极大,由于一个产品往往包含多个债权,极易出现资金去向不清晰、项目信息披露不透明的情况,更存在着拆标(拆金额、拆期限)、资金池、虚假债权等潜在风险。过去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如今监管明令禁止,投资人也要离这类债权包产品远一点。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上一篇>广州互金协会下发规范校园贷通知 列“八不得”规定

下一篇>监管人士说好的不一刀切,结果还是被狠狠的切了一刀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主编精选

more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耗时 162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