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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P2P监管细则: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不发牌照,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监管 孙爽 零壹财经 2016-08-24 阅读:4079

关键词:监管细则p2p

正式版细则较征求意见稿“12条禁令”增加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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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正式版监管细则”)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后,正式版监管细则公布。
 
此前,在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部门发布了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正式版细则在结构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样,仍包含了八章47条内容,各章标题也与征求意见稿的一样。
 
本文认为正式版细则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监管目标
 
根据正式版细则,监管部门明确了网贷的发展目标是“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网贷监管的目标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

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部门是“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24日发布的细则正式版的起草部门则明确了是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四部委。
 
正式版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并强调各机构应“坚持协同监管”:
 

工信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贷涉及的金融犯罪;
 
网信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正式版细则首次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的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李均锋称银监会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他并称安排地方政府对P2P进行机构监管的原因是“P2P作为一个非存款类机构,它的注册在地方,地方人民政府有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打击非法的资源”。

正式版细则提出,地方金融办负责为P2P办理备案登记、变更和注销。
 

地方金融办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办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地方金融办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监管原则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

24日新闻发布会上流出的资料(下称会议资料)表明了网贷行业监管的三条总体原则:
 

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



四、P2P定位 

正式版细则提出要引导P2P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会议资料表明,监管机构认为“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会议资料并称,监管机构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的原因是“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


五、借款限额与借款人义务


正式版细则确认了此前热传的借款限额规定,并解除了此前业内对此规定落地实施难度的疑惑:借款人应履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的义务。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李均锋在发布会的答记者问环节回答了为何制定网贷借款余额上限:

 

1、借款限额符合P2P小额分散定位。

2、互联网技术和渠道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小额融资需求。

3、英美等比较规范的网贷机构的定位即是小额。

4、大额借款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多数涉及到期限错配,涉及到设立资金池,多数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的行业。

5、调研结果表明,大额业务根本不是通过线上来解决的。


另外,正式版细则在借款人义务中增加了“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出借人

正式版细则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会议资料表明“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七、P2P业务范围

正式版细则较征求意见稿“12条禁令”增加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会议资料显示,P2P也“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等高风险领域”,“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此前的12条禁令是: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过渡期:12个月

会议资料显示,正式版细则“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会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

九、监管层下一步工作 

1、李均锋称正式版细则出台后,银监会将和有关部门一道来做好其宣传、解读等工作。

2、会议资料表明,“《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3、李均锋称正式版细则出台后,银监会抓紧进行网络借贷行业的统计、信息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进一步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

十、想开P2P,要走几步

根据正式版细则,如果机构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要做的是:


 

第一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第二步:在领域营业执照后的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即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
 
第三步: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细则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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